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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市场混淆行为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1 何为市场混淆行为?市场混淆行为在我国乃至世界上都是最常见、最普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制售假冒商品为突出表现。此类行为的实质是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假冒或仿冒他人特有的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从而侵害其他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直接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破坏公平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1 何为市场混淆行为?

市场混淆行为,也常被称为“商业混同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自己商品和他人商品的混淆;或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造成消费者及用户对其商品质量、价格等的误认及误购。

市场混淆行为在我国乃至世界上都是最常见、最普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制售假冒商品为突出表现。此类行为的实质是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假冒或仿冒他人特有的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从而侵害其他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直接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破坏公平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006年7月,广西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大白兔”奶糖貌似孪生的“小白兔”奶糖。这种糖果整体包装图案及颜色组合均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生产的“大白兔”奶糖极为相似,除了名字有一字之差外,几乎看不出它和真正“大白兔”的区别。但是这种奶糖外包装上,除了写有配料内容及两行拼音之外,再无任何文字内容,既无生产日期、地址,也无保质期等,是标准的“三无”产品。工商人员经过对比,确定此“小白兔”奶糖外包装的标识、图案与同类商品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于1990年注册的“大白兔”奶糖的商标图案相近似,涉嫌侵权。

“大白兔”奶糖是多年来深受群众喜爱的国内糖果类知名品牌,作为奶糖市场的老字号,圆柱奶糖的领导品牌,“大白兔”在奶糖市场的地位世所公认。但是,几十年来,“大白兔”一直受到假冒仿冒和“傍名牌”行为的侵扰——不仅有一大批不知名的“小白兔”以相似包装扰乱市场,并且在连续十届广交会上遭遇“太白兔”奶糖。

2000年3月初,冠生园公司听说粤东揭阳市存在不少假冒产品,遂派员探访,发现该市市场上确有销售假冒奶糖的现象。狡猾的制假者在外包装上很巧妙地做了手脚,远观酷似“大白兔”,近看却是“太白兔”。糖粒的包裹纸直接仿冒冠生园的包装,一字不差,而外包装袋上却印着“太白兔”三个字。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商品的外部特征,被视为商品的“外衣”。它们既是区别不同商品的标识,也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往往又是创造商品形象、开拓市场的重要战略手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由于不符合申请商标注册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或者因为经营者自身的原因没有申请商标注册或外观设计专利,从而得不到有关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一些投机取巧的经营者乘机钻法律的空子,大肆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盗用他人竞争优势,制造市场混淆,误导消费者。

“瓢柔”、“海乙丝”、“沙宜”洗发水、“治治”牌瓜子、“周佳”牌洗衣粉、青鸟啤酒、“五娘液”......大家一定多多少少接触过这类“居心不良”、“以假乱真”的商品,发生过误认误购的情况。更严重的是,这些产品多是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不仅影响消费者的心情,还会危害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损害竞争对手。1995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发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如何认定和处理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不仅限于已实际发生误认的情形,也包括足以使消费者误认或发生混淆的情况,本旨是制止市场上的混淆行为。因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如何认定“近似”规定了推定的原则,即“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只要存在让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或混淆的可能性,即使还没有实际造成这种后果,执法机构也应及时对这种行为进行查处。

在由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承办的中国首届打假扶优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冯杰博士一针见血地指出,造假泛滥的重要条件就是地方保护。当地执法部门的不作为甚至暗中保护成为制假售假的保护伞。在河北巨鹿,这个号称“糖果之乡”的地方,昧心的糖果厂竟大肆生产“滑石粉”酥糖,还远销全国的十多个省市;在湖北随州,专业造假酒的酒厂在上演酒精兑水造名牌的同时,竟用洗衣粉清洗旧酒瓶;而在河南封丘,竟有上百家酒厂在进行造假大赛。在一家葡萄酒厂,胭脂红、甜蜜素、山梨酸钾加上自来水就制成了通化野生葡萄酒等;而在河南舞阳、襄县的假烟制造专业村,村民正与执法部门上演猫捉老鼠的游戏。“名牌克隆品”对消费者的损害已成为民生不能承受之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5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2条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4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5条 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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