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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利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少缴增值税偷税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检查核实,该公司2005年9月销售给A公司生姜6.93吨,含税金额72,072.00元,未做账务处理,采取以个人临时经营为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5,519.47元。之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2,759.74元。本案中,该公司由于购进货物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法人代表以个人的名义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在公司不入账的办法进行偷税。

某公司利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少缴增值税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武威市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系商贸企业,主营电器机械、化工产品、五金交电,兼营农副产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5年第四季度该公司连续3个月增值税负申报,2006年3月武威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该商贸公司的异常申报现象,对该公司2004—2005年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稽查人员首先听取了该公司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对该公司经营情况的介绍,对其经营特点有了初步的了解,然后对其财务报表、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单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涉税资料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该公司的货物购销情况,抽查了部分货物的实际库存数量。经初步检查,该公司2005年第四季度负申报的原因是2005年10月签订了一单金额较大的分期供货合同,该公司考虑到价格波动因素,先期购入了一批存货,造成当期进项税额较大,并未发现异常。

在检查中,稽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的大部分商品均销往本市A公司(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款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为进一步核实该公司销往A公司的货物是否全部及时入账,稽查人员随即到A公司进行了调查。通过调阅A公司“应付账款—机电公司”明细账和记账凭证发现,该公司提供给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1份2005年9月开具的征收率为4%、货物品名为生姜的专用发票,该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货单位”一栏填写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并注明完税证号码。

带着发票复印件,稽查人员回到该公司对相关业务进一步核查,却并未发现其有生姜的购销业务。稽查人员随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在证据面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因该笔业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而销售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按13%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获利太少,因此以个人临时经营为名,到税务机关代开了发票,按4%的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2,772.00元。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2005年9月销售给A公司生姜6.93吨,含税金额72,072.00元,未做账务处理,采取以个人临时经营为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5,519.47元(72,072.00÷1.13×13%-2,772.00)。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第一条“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5,519.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2,759.74元。

▶ 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由于购进货物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法人代表以个人的名义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在公司不入账的办法进行偷税。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账务核算及增值税纳税情况检查未发现涉税违法问题的情况下,没有简单下结论,而是针对该公司与A公司交易量大的具体情况,通过外调发现疑点,相互核对,最终查实了账外经营问题。

在日常征收管理中要不断加强税法宣传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并根据其特点搞好日常管理,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稽查人员在检查中要注意分析企业的特点,从异常交易中寻找突破口,深挖细究、多方印证,不给偷税者以可乘之机。

(案源提供:武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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