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缴土地增值税
国家从1994年起开征了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这里的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按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有:(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在“应缴税费”科目下设置“应缴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贷方反映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应缴未缴的土地增值税,借方余额表示多缴的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科目。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摊销的无形资产金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缴的土地增值税,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9-5 2006年12月31日,宝吉房地产开发公司当月按规定销售房地产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2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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