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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取得返利不冲减进项少缴税款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检查核实,2004至2005年度经营期间,该公司共向供货方收取返还资金336,340.23元,未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48,869.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公司取得返利未按规定申报并冲减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24,434.98元。

某公司取得返利不冲减进项少缴税款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2006年2月,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接甘肃省国税局稽查局转办的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偷税的举报案件,对该公司2004年至2005年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嘉峪关市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注册登记,注册资金50万元,主要经营建筑材料、钢渣、铁渣、铁粉、钢材、水泥制品的批发零售,劳务服务等,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6年2月22日向该公司下发了税务稽查通知书,考虑到该案件的特殊性,决定调账检查。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财务核算存在较大随意性,资金运营不够规范,随即对该公司的会计报表、各类账簿,特别是应收应付账户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对2005年7月6日记账凭证的账务处理产生疑问,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9 003

  材料成本差异     193

 贷:应付账款     9 196

该笔业务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时为什么对应“应付账款”,而不对应“原材料”科目呢?带着这个疑问,稽查人员对“材料成本差异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进行了深入检查计算,核实该公司经营的某些品种货物,销售后按应付账款扣减返还资金(约为销售收入的2%~3%)后的差额支付供应商货款,而供应商按全额开具专用发票,该公司据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务处理将返还资金全部记入“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对此,会计人员称,自己也不知道上述业务该如何处理,由于少付货款,意味着材料成本减少,就计入“材料成本差异”了,对于有关涉税规定全然不知。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2004至2005年度经营期间,该公司共向供货方收取返还资金336,340.23元,未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48,869.95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48,869.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公司取得返利未按规定申报并冲减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24,434.98元。

▶ 案例分析

本案中稽查人员能够抓住“材料成本差异”,这一计划成本核算方式下特有账户的核算特点和异常对应关系,通过对相关原始凭证进行检查计算,查实了该公司取得返利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早在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已颁布了有关销货返还资金的税收规定,而本案会计人员竟然不知,说明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法知识的学习缺乏主动性。对此,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督促企业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供应商为了巩固目标客户群体,往往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如返还现金、实物等。稽查人员在检查中,不仅要重视对企业应税收入的检查,还要注重企业由于购进货物而与供应商发生的关联业务。

(案源提供: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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