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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移花接木”多抵进项偷税案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某公司“移花接木”多抵进项偷税案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分析选案时发现,某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实现销售收入10,583,214.02元,实缴增值税143,220.61元,税负率为1.35%;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8,763,471.76元,实缴增值税1,114,988.88元,税负率为12.72%。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该公司修建集贸市场,购进钢材抵扣进项税的涉税违法问题终于浮出水面。

某公司“移花接木”多抵进项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分析选案时发现,某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实现销售收入10,583,214.02元,实缴增值税143,220.61元,税负率为1.35%;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8,763,471.76元,实缴增值税1,114,988.88元,税负率为12.72%。两年间税负波动巨大,经营方式等又无重大改变,有悖常理。2005年8月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决定对其2003年—2004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某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主要经营电线电缆、供电器材及供电用水泥制品生产销售等,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针对该公司经营范围广、业务较多的特点,稽查人员将公司经营业务分成两个部分进行检查,一是商贸流通业务;二是生产制造业务。按照其业务流程详细审核了公司会计报表、账簿,核对了部分记账凭证。

在对生产制造业务的检查中,发现其“生产成本”存在较大异常。该公司生产的电杆在月末正常结转成本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电线杆—钢材

      —电线杆—水泥

      —电线杆—沙石

 贷:原材料—钢材

      —电线杆—钢材

      —电线杆—水泥

      —电线杆—沙石

而在2005年12月250号凭证反映:

借:生产成本—电线杆—钢材    610 855.71

 贷:原材料—钢材        610 855.71

从以上账务处理中可以看出,该公司生产电线杆主要由钢材、水泥、沙石三种材料构成,而250号凭证反映的成本核算业务仅结转了钢材成本没有其他材料成本。稽查人员进一步查阅了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该笔业务既无生产数量,又无材料领料单。针对此笔异常的账务处理,稽查人员随即对会计人员进行了询问,会计解释是由于当月电线杆在结转生产成本时少转了一部分钢材成本,因此补计了制杆的钢材成本。

为核实上述情况,稽查人员深入制杆车间了解电线杆制作的工艺流程,走访技术人员并取得了该企业制杆成本的技术参数:

电杆耗材单位成本表    (单位: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生产相同型号的电线杆,其各项材料耗用成本是固定的。经核实,在整个检查所属期间,该公司逐月结转的耗材成本与上表的技术参数相符,说明会计人员对250号凭证反应的业务所作的解释不成立。

究竟上述多转生产成本的钢材用于何处呢?稽查人员决定向外部延伸检查,经了解得知该公司2003年初委托其下属公司承建集贸市场,大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由于该公司未设立“在建工程”科目,稽查人员查阅了其下属公司承建集贸市场的相关资料,发现其所用钢材都是从本市某物资公司购进的。针对这一情况,稽查人员又对该电力公司“原材料—钢材”账户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检查,发现钢材的供应商中也包括本市某物资公司,随即向某物资公司进行调查,得知其销售给该公司的钢材由物资公司直接运至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并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该公司修建集贸市场,购进钢材抵扣进项税的涉税违法问题终于浮出水面。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2003年该公司将用于修建集贸市场的购进钢材610,855.71元,计入自产产品电线杆的成本,多抵扣进项税额103,845.47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03,845.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51,922.74元。

▶ 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受利益驱动,故意将非应税项目所耗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企图蒙混过关。稽查人员根据该公司相同业务的不同处理、结合行业同类产品成本参数,通过外围调查与账内检查相互印证,使查处工作圆满完成。

启示:

1.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是税务部门掌控税源的关键环节,也是防止、减少企业经营应税项目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的重要手段。为此,税务征管部门要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一个案件的查办,往往需要稽查人员从账面到实际,再从实际到账面的恰当结合,稽查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的税收会计法律知识,而且要结合公司财务核算、生产流程、经营特点等实际进行统筹分析,要做到既“重账”又不“唯账”。

(案源提供: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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