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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偷税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检查核实,该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货物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12,909.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该公司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12,909.26元。

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偷税案

▶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武威市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销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等。

2006年5月,武威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分析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2005年6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税负偏低,随即将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该公司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稽查人员首先对该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然后对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的财务报表、账簿、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涉税资料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

检查中,稽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进货全部来自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将该公司2005年6至12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除以相应的税率后,应有购进货物金额为1,076,333.34元,与该企业2005年6至12月“库存商品”总账的借方发生额987,487.27元进行核对,二者相差88,846.07元。稽查人员进一步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逐笔与“库存商品”明细账借方进行核对,发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记载,2005年8月一笔进项税额为12,909.26元的业务,“库存商品”明细账借方没有对应记载,企业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88 846.0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 909.26

贷:应付账款-A公司          88 846.07

  商品进销差价           12 909.26

上述业务无入库手续,追查“应付账款—A公司”及“商品进销差价”明细账并未发现相关记录。也就是说,该笔分录只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进行了登记。

稽查人员随即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证实该批货物是2005年4月小规模纳税人期间从外地的A公司购入的,但当时未索要正式发票,账务上已凭A公司开具的提货单作了入库处理,在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一段时间里,公司经营不景气,资金周转较困难,便向A公司索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2,909.26元。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货物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12,909.26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该公司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12,909.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6,454.63元。

▶ 案例分析

本案检查中,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后的财务报表、账簿、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涉税资料进行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了“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通过将该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除以相应的税率得到的购进货物金额与“库存商品”总账的借方发生额进行比对发现疑点,一查到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各种经营风险,应当通过加强自身经营管理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竞争力,而不是以偷税来增强竞争力或弥补损失。纳税人应树立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严格按国家税收政策计算缴纳税款,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要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特别是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要注意变化前后在税收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疑点,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偷税行为,不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

(案源提供:武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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