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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抵扣进项税额应当补税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提前抵扣进项税额应当补税所谓提前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经检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付款之前,账目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直接对应着“库存商品”(“加工商品”)借方和“应付账款”贷方,说明企业存在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未付款就提前抵扣进项税额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

提前抵扣进项税额应当补税

所谓提前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经检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付款之前,账目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直接对应着“库存商品”(“加工商品”)借方和“应付账款”贷方,说明企业存在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未付款就提前抵扣进项税额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笔者在企业内部审计时,确已发现购进货物尚未付款而提前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偷漏税款的问题。

例:红光商场2002年12月7日购进一批时令商品,与销货方签订合同约定分两期付款。该批商品售价为1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税款25500元(发票和货物均已到企业),商品验收入库。商场于12月作如下账务处理:

第一期支付货款的50%,作会计分录:

同时,借:待摊费用——待抵扣税金12750

经查验会计凭证,该商场虽已付款一半,但对照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关于“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事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的规定,不能抵扣这批商品的进项税额,而应当补缴增值税额= 25500-12750= 12750(元),并做好如下调账处理,查补属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税款,作会计分录:

同样,若接受外单位应税劳务未付款,其进项税额也不应抵扣:如果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提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并作相应的账务调整。

(本文发表于《商业会计》2005年第8A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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