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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案件稽查过程中,海南省琼山市国税局来函要求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取得琼山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予以查证。通过联合检查组的努力,在取得大量证据后,一举揭开了犯罪嫌疑人林某、杨某等利用服装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及某高新进出口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教唆、指使服装公司法人代表卢某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服装公司的账面上虚列经营业务,抵扣国家税款并涉嫌出口骗税的违法事实。

服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

▲案件来源及企业基本情况

2003年初,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兰州某服装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2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兰州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服装公司)1989年9月成立,注册资金280万元,工业性加工集体企业,经营各类服装、针织品、辅料及饰品,法定代表人卢某。1994年2月该服装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1年实现销售收入13,301,632.64元,2002年实现收入11,659,513.02元(两年合计实现销售收入为24,961,145.66元,其中以销售给外贸公司及委托代理两种方式出口货物收入23,793,516.47元),实现销项税金3,475,507.03元,取得进项税金3,364,242.78元,已缴税款695,201.15元(含为办理出口退税预交6.8%税款466,715.39元)。

▶ 税务稽查过程及方法

在检查中,稽查人员从报表分析入手,逐年审核比对了报表及各账户、科目之间的对应数据。从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对应的数据看,2001年年末存货金额达620万元,2002年年末存货70余万元;经统计,两年应收(付)账款项目的借贷方发生额与当期的购货、销货也大致相当,应收账款周转速度较快,周转天数较小(不到1个月);两年中未新增固定资产。从损益表各项目看,该公司2000年的收入不足100万元,而检查所属年度中平均每年实现收入是2000年的10倍;公司2000年成本收益率为82%,2001年—2002年成本收益率均达到96%,较2000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

针对收入激增、资金周转奇快、成本收益率较高等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稽查人员向法人代表卢某作了进一步了解。卢某介绍其公司人员一般在13—23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拥有一个车间(内设上衣、下衣、整烫三个组),正常使用缝纫机20—30部,无其他分厂,公司年收入一般在100万元左右。2000年底经熟人介绍在2001年—2002年期间与某高新进出口公司合作了两单出口业务。由于业务量大,公司自己无法完成,采用委托加工,加之与别人合作出口,因而收入猛增、资金周转加快、成本加大。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稽查人员对该服装公司的账簿进行了深入检查,发现法人代表卢某介绍的委托加工业务存在许多疑点:

1.从发票方面来看,法人代表卢某介绍的委托加工业务,其相关货物的供货方集中在海南省琼山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该服装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多为连号、隔号票,不仅金额较大,而且开具时间较为集中。

2.该服装公司不能提供委托加工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3.从账务核算看,该服装公司账簿中既未设立“委托加工物资”等相关科目,又未进行委托加工业务的核算,所有业务在账面记载均为自己生产加工;工资费用支出中,工资表等原始凭证所列人员不是该公司职工,涉嫌编造虚假工资支出,虚列成本;账面记载只有此业务相关的入、出库单,但无该业务发生过程中的合理运杂费;支付加工费时未能取得加工费发票;与此业务相关的收付款,都与明细账户“应收账款—杨某”有关。

在案件稽查过程中,海南省琼山市国税局来函要求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取得琼山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予以查证。稽查人员遂南下海南,对琼山某公司的详细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经查,琼山某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被海口市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至2002年4月共取得进项专用发票189份。经有关部门鉴定,189份专用发票均为假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不存在、或为走逃,购货行为均为无货购入;海口市国税局稽查局对琼山某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183份(含服装公司取得的112份)定性为虚开发票,已立案查处。

由于案情重大,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组成联合检查组立案检查,并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一是对涉案人员采取措施,加大办案力度;二是对该公司的涉税问题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找寻线索,取得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三是外调查证其他开票企业;四是外调相关金融机构,查证该案的资金流向;五是对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通过联合检查组的努力,在取得大量证据后,一举揭开了犯罪嫌疑人林某、杨某等利用服装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及某高新进出口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教唆、指使服装公司法人代表卢某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服装公司的账面上虚列经营业务,抵扣国家税款并涉嫌出口骗税的违法事实。

▶ 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

1.2001年12月-2002年4月期间,服装公司取得由琼山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2份,价款984万元,税额167.28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

2.2001年4月,服装公司取得由成都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款322.20万元,税额54.78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

3.2001年4月,服装公司取得由成都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款174万元,税额29.58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

4.2001年4月,服装公司取得由吉林省某经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款297万元,税额50.49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

5.2002年12月,服装公司取得虚假企业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款19.70万元,税额3.35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

6.服装公司将取得的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1年4月-2002年12月做虚假账务、虚假购货入库处理,并于同期编造虚假销货行为,向某高新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价款582万元,税额98.94万元。

上述1-6项,该服装公司在2001年至2002年期间,共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4份,价款1,796.90万元,共抵扣进项税额305.48万元;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价款582万元,税额98.94万元。

▶ 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规定,该服装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按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办后,确认了该服装公司法人代表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兰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做出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5年,没收违法所得。

▶ 案例分析

在该案的检查中,稽查人员抓住了问题的关键,通过对企业提供资料的分析,对虚构的委托加工业务做出了准确判断,为查清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果稽查人员听信于企业的解释,就不会发现其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通过该案的查处,也暴露出了税务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一是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了解不够,企业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业务量的大小,受制于投入的资金、经营方式、经营货物品种、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多种因素。而税务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没有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对企业经营规模的突变没有引起重视;二是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对纳税申报表中的各项指标,如收入、成本、费用、存货、往来款项等没有进行应有的分析比对,如能及时比对该企业的历史数据,即可发现疑点,及时采取措施,阻止该案发生。

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已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稽核、协查系统已发挥出强大的作用。但是,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仍不容忽视。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偷税、骗税的手段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这就要求税务稽查工作者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涉税违法的新趋势、新手段,切实提高反偷税能力。

(案源提供: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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