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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及对策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二是利用免税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预防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和降低税务部门执法风险,最终保护好税务干部,就应针对当前易于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种类型企业及各个环节开展全面税收风

浅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及对策

刘建忠 原战军 翟友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具体是指:一是根本没有商品交易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虚构商品交易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然后用其抵扣税款;二是虽然有商品交易或者应税劳务的真实情况,但是开具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相符的发票。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等。正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税款抵扣功能,少数不法分子受巨额非法利益的驱动,针对发票进行多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近年来,我市部分县、区相继发生了几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违法案件,涉案虚开户数和金额呈现增多趋势,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也加大了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也给干部个人及家庭带来了不幸。本文结合工作实践,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成因,就如何应对和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风险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手段智能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智能化程度较高,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专长,或者拉拢一批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加入犯罪团伙,采取信息化手段实施犯罪行为,作案手法已从开假票、大头小尾票等转移到真票虚开等形式上。这种虚开形式开出的发票都能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且在经营过程中多为现金结算,实际查证的难度很大,隐蔽性很强,从而达到虚开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假报、虚报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二)涉税犯罪呈现集团化和家族化趋势。涉案人通过虚假注册多家公司,并以这些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公司内部分工细致,从领票、开票、中介介绍到收取费用等环节,建立起了“专业化分工”链条,从采购、生产、销售“一条龙”服务到制作假合同、虚假购货清单等,初步形成了系统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增值税发票犯罪职业化、团伙化趋势明显。同时,由于此种涉税犯罪的高“利润”,犯罪分子几乎都是同一家族的成员,案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往往是由一个案件牵出一串案件,呈现出犯罪家族化的特点。

(三)涉税犯罪获取非法利益多样化。从目前掌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案件情况看,不法分子主要通过四种形式获取非法利益:一是虚开的行为充作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如: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二是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虚报出口货物来源骗取出口退税或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三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编造虚构销售环节,给走私物品披上合法外衣,在市面上公开销售;四是少数企业通过虚构并不存在的购销关系,为贪污、回扣等非法费用支出作入账依据。

(四)涉税犯罪主体以单位为主。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在现阶段,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绝大多数为单位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以单位为主。因此大部分案件都是单位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单位的名义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五)涉税犯罪对象类型化。从政策角度来看,此类涉税犯罪主要集中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表现为:一是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企业通过虚构收购业务和销售业务,虚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主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的出口企业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在目前的骗税案件中占较大比例。二是利用免税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实行免税政策的产品在本环节免税,但可开出增值税发票给销售对象让其抵扣进项税款,容易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如:黄金销售企业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是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这类优惠政策企业由于本身不负担税负,但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销售对象,也就形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漏洞。从企业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商贸企业中,商贸流通企业由于经营形式灵活,对于场地、资产等限制少,现金交易量大等因素,是税收管理中的难点和薄弱点,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的频发领域。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成因

(一)巨额非法利益是最大诱因。受票单位只需支付小额开票费就可以抵扣税款,开票方则以票面金额按比例收取开票费,便能从中谋取巨大非法利益。

(二)涉案人员税收法制意识淡薄。一方面有些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对税法知识知之甚少,对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缺乏应有的认识,企业财务人员觉悟不高,责任心不强,在单位负责人的指使下,往往通过利用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进行调整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最终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另一方面极个别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参与企业经营,安排家属子女和亲属在企业就业任职,日常监督不到位,管理不作为,甚至内外勾结或被拉拢腐蚀后为其出谋划策、通风报信、疏通关系等,更有甚者利用工作方便,参与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现行税收制度存在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及普通消费者在发生购进行为时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这就为销售方隐瞒、少报销售收入而为他人代开发票提供了可能,而同时一些不具备开票资格的经营者为了维持经营,也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发票;二是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目前,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尚未在全国全面纳入增值税管理,这两大行业所购进的货物基本上是从增值税纳税人手中取得,如建筑业购进的建材产品螺纹钢、线材、水泥等,交通运输业购进的汽油、柴油等,这两大行业购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给不法分子虚开发票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策

(一)全面排查,消除隐患。要预防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和降低税务部门执法风险,最终保护好税务干部,就应针对当前易于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种类型企业及各个环节开展全面税收风险排查工作。重点应排查具有七种情形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一是存在辅导期转正后销售额、用票量突增;二是发票用量长期超过核定标准;三是购进、销售货物均主要在外地;四是通过现金方式结算比例超过30%;五是注册资金小、从业人员少、但销售额大;六是从事螺纹钢、线材、水泥销售业务;七是没有固定经营场地、税负偏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审核方面:一要认真审核票面所列的货物名称是否为本企业生产经营用的货物;二要认真审核发票开具时间和货物验收入库时间是否匹配;三要对号码连续发票、足头足尾(如开票金额为99999元)发票认真审核,必要时进行协查;四要对于购进货物金额较大,或购进货物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要进行实地查验并与购货合同进行核对,防止虚假购进虚抵税款;五要审核资金的流向,是否按规定付款,是否付给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防止发生从第三方取得发票的情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面:认真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严格核对发票的开具项目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是否一致,对于超范围开具的要进行认真核实,查清超范围开具发票的原因,申请调高专用发票限额、大宗交易临时申请增量,是否有相关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等,所申请的专用发票限额、数量是否与其经营能力相匹配。

(二)多措并举,加强监管。认真核定纳税人专用发票用量,严禁超需求供应。全面落实专用发票的限额限量管理规定,对交易金额小和设立时间不长的一般商贸流通企业应授予其较低的最高开票限额。对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需要临时增加发票领购量或调高最高开票限额的,经实地查验后,依照其提供的相关资料临时增加发售量或调高最高开票限额,大宗交易业务结束后,恢复原供票量和开票限额。抓住重点环节,强化日常监控,从发票开具、购销合同、资金往来,运输证明、出入库证明、进项发票抵扣等方面进行严格监控,主要检查纳税人的进销匹配情况、专用发票真伪以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是否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等情况,并对企业已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停供发票并向对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加大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的管理力度,根据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纳税人的特点,核实申请注销的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检查发票领用存、纳税义务履行、资产处置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项目。加强税务登记管理,通过严格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的管理,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监管,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购买一般纳税人企业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而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注重疑点,强化评估。加强征管、货劳、法规、稽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管理、稽查方面的问题,强化一般纳税人评估。一是充分利用数据集中优势,分析查找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加强管理,定期对税负偏低、进项税额变动异常、现金结算占比偏高以及应收(应付)账款变动异常等指标进行分析、评估,全面深入分析核查该类纳税人的异常疑点,重点审核其开具以及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二是重点对以现金支付货款、赊欠货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货款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凡发现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长期未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金额较大且无正当理由以及购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未签订购销合同(零星购销业务除外)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通过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人的“虚开虚抵”等涉税违法行为。

(四)警钟长鸣,加强教育。深入开展以税务干部职工执法风险和廉洁从税为主的警示教育,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要求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认真吸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涉税违法案件沉痛教训,高度警惕和预防不法纳税人对税务干部的拉拢和腐蚀,切实增强全体税务干部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对重点岗位税务人员要实行常态化监督,筑牢税收执法防线,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风险,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工作认真、能及时发现虚开案情的人员要进行物质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该发现虚开案情却未及时发现的人员要进行物质惩罚并追究责任,确保税源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五)依法查处,严厉惩戒。对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涉案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惩处,对在一般纳税人管理和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公务的税务干部绝不姑息。要加强同公检法及工商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形成打击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活动的合力,及时互通情况,共同研究案件特点及规律,严格依法惩处不法分子相关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震慑教育作用,不断规范和营造良好的税收经济发展环境。

作者单位:陇南市国税局

写作时间: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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