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因此,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十分重要的。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第三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十分重要的。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1.会计处理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者。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人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的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仿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四、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售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并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五、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2.只取得记账或只取得抵扣联。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4.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

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6.丢失专用发票。

7.损(撕)毁专用发票。

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税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

所称的开具方不符合规定要求,是指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对有上述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六、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税法除了对纳税人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作了上述各项具体规定外,在严格管理上也作了多项规定。主要有:

(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二)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2.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3.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4.依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

(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