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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某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兰州某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洪某,主要经营阀门开关。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协查中,审核该公司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货物、资金流向等,初步判定该公司有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且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大,随即进行立案查处。受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对该公司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云南、兰州等8个省市的15户企业追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共计82.2万元。

兰州某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基本情况

兰州某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系私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洪某,主要经营阀门开关。2004年3至4月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2004年5至10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销售收入600.6万元,销项税额102.1万元,进项税额112.17万元,已纳税额1.13万元,当期留抵11.2万元。

▶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该公司的失控发票进行协查中发现疑点,立即对其立案检查。经查,该公司2004年5月至2004年10月期间,取得6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112万元,发票金额价税合计772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702.7万元,税额102.1万元。发票涉及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3个市(州、地)的27户企业。此外,该公司在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少申报销售收入50万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92万元。经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落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为虚假身份,其真实姓名为洪某某,以虚假身份在工商、税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采用以虚假会计凭证做账等手段偷逃税款。

▶ 办案经过

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协查中,审核该公司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货物、资金流向等,初步判定该公司有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且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大,随即进行立案查处。为防打草惊蛇,在案件检查初期,兰州市国税局仅对该公司取得金税工程转来8份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追缴已抵扣税款12.65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但在限缴期内,该公司以资金不足为借口,拖延不缴。经多次催缴无效后,兰州市国税局于2004年10月28日按照法定程序对该公司下达了《收缴、停供发票决定书》,但洪某却以出差为名避而不见。

对此,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向市国税局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迅速成立专案组,研究部署案件查处情况,并于2004年11月3日将此案移交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2004年11月18日,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犯罪嫌疑人洪某抓获。经公安部门审讯,洪某供认了犯罪事实,一是以虚假身份在工商、税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该公司,为其违法行为提供方便;二是以虚假的进账单、银行收付款凭证等进行账务处理。经查证,有14份收付款凭证在企业账面记载为资金的流入与流出,但其对应的银行对账单中均无记载;三是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以支付手续费(票面金额的5%)方式取得,而无真实的业务发生;四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金额600.6万元,税额102.1万元,价税合计702.7万元。

根据省国税局要求,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迅速发起协查,对该公司虚开涉及北京、青海、新疆、云南等8个省(市)的受票企业协查取证,通知对方不予抵扣税款,最大限度地为国家挽回损失。

▶ 处理处罚结果

受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对该公司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云南、兰州等8个省市的15户企业追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共计82.2万元。

犯罪嫌疑人洪某于2005年5月12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分析及提示

(一)税警联合办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查办税务违法案件中,由于公安机关的经侦人员来自公安机关内部,在工作中以侦查专业为主,具有精通司法取证、办案侦查技能的优势,对企业财务管理知识、税法不够熟悉;而税务人员具有熟悉税收业务知识和企业经营财务管理及有关法律知识的优势,但缺少公安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应变能力,尤其不具备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而涉税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和案情复杂的特点,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加强税警协作,联合办案,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

(二)必须建立健全税警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税务与公安虽然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上目标一致,但却在行政管理体制上隶属于两个系统。如何使二者协调一致、高效运转,形成打击涉税犯罪的合力,需要建立相关的警税协调制度和运行机制来保障。一是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传递。可通过定期通报案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做到重要情况、紧急情况随时沟通,密切协作、行动迅速;二是要加大移送力度。对符合案件移送标准的涉税案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控制证据、财产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商请公安机关纳入追捕逃犯信息系统,以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三是对重大案件、重要情况和重要信息及时上报,续报,加强反馈。对重大案件线索,按程序开展立案侦查。对案情特别重大、涉及面广的,成立联合领导协调小组,加强案件查处督办力度。

(三)对既举报到公安经侦部门,又举报到税务稽查部门的同一案件,采取谁先受理,谁先初查的办法,先查的一方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对方。如果案情重大、明显构成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部门办理,税务稽查部门给予支持配合;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则由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四)积极拓展案源渠道。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时,要注意发现线索,顺藤摸瓜,及时扩大战果。同时,要注意公安部门掌握的“内线”提供的案源情报,以及“市长热线”等转来的各种举报线索,并认真甄别这些线索,对有充分证据的涉税举报抓住不放,认真予以查处。

(选自《较量—全国税务稽查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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