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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时间:2022-07-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非法律界人士往往好奇,律师们是如何为自己的当事人减轻刑事责任的。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刑法学将犯罪故意划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而如果甲意图将车开走,在与阻止开车的乙争执中,将乙撞死,就是间接故意杀人。一般来说,直接故意犯罪比间接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因此应当承担更重一些的刑事责任。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非法律界人士往往好奇,律师们是如何为自己的当事人减轻刑事责任的。他们认为法律是刚性的,难道犯了罪之后还能规避法律责任吗?律师们的回答是:法律是刚性的,但法律更是精细的。当你善于使用法律这把精细的“手术刀”时,便能够精准地“切割”出己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将其不应当承担的责任摒弃掉。这不是规避法律,而是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精确化,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如果我们将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责任比喻作“过剩的脂肪”的话,那么律师的这项工作便可以看作为一个“瘦身”活动了。

能够产生“瘦身”效果的方法有很多,在本书中,本文及《过失犯罪的分析》主要是来谈一谈通过分析犯罪行为的主观性来减轻责任的方法。

要想分析犯罪行为的主观性,当然应当知道它们都包括哪些可能性。我们至少可以将它们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几种情况。本文先来谈谈刑法领域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刑法学将犯罪故意划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要点包括认识与意志两个因素,前者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后者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可以表现为以下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例如,甲欲杀乙,用枪顶在乙的脑袋上射击,明知必然致乙死亡而为之。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例如,甲欲杀乙,但距乙较远,加之枪法一般,射击时对能否将乙打死,把握不大,但为了杀死乙,甲仍然开枪射击。

再来看看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直接故意的对称,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内容也包括认识与意志两个因素。其认识因素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点主要在于其意志因素:是放任,还是积极追求。对于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如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就是间接故意;而在明知必然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积极地追求,就是直接故意。

例如,甲为了杀死乙,而开车将乙撞死,就是直接故意杀人。而如果甲意图将车开走,在与阻止开车的乙争执中,将乙撞死,就是间接故意杀人。

又例如,甲为了打猎,对可能打死、打伤附近的行人这种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结果枪打偏了,把行人打死或者打伤,这属于间接故意。它不同于为了杀人或伤人,而直接向人开枪射击。

在司法实践中,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特别注意辨别其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还是间接故意犯罪。

例如:

警察:你抢完钱想跑,看到被害人阻拦你,你心中来气,就想一刀把他捅死吗?

犯罪嫌疑人:是的,我当时很生气,就想一刀捅死他。(直接故意)

犯罪嫌疑人:不是,我当时为了逃跑,就用刀吓唬他,结果俩人撞倒一起,刀捅到了他的要害,他就死了。(间接故意)

一般来说,直接故意犯罪比间接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因此应当承担更重一些的刑事责任。由此可知,如果律师通过收集证据,能够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是间接故意犯罪,也许便能减轻其过错程度,从而争取较轻的刑罚。

此外,间接故意犯罪还有一个特点:即只有在行为人所放任的危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所放任的危害结果实际上没有发生,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从认定。也即是说,间接故意犯罪是结果犯。而与之相对应的直接故意犯罪,即使其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也可能获得犯罪未遂的罪名。

既然谈到了“结果犯”这个名词,索性就多说一点儿。在刑法分则中,罪名的既遂与否存在“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三个标准层次之分。请看下面的例子:

例1:某甲在铁轨上放了两块大石头,意图致使经过的火车发生翻车事故。安放石头后,甲又心生悔意。于是,他在火车未到达之前搬走了两块石头。

请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律师应当采用何种辩护策略?

答案:甲的行为应当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因为该条罪名的既遂标准是造成危险,是危险犯,而甲的行为已经足以达到火车倾覆的危险。这时,如果律师以甲“中止犯罪”为由,提出无罪或免于起诉辩护,必然不能得到法庭的认定。相反,律师如果以没有造成颠覆火车的结果为由,作有罪辩护,则会使辩护成功,从而减轻己方当事人的刑罚。

例2:某乙见到一位妇女脖子上带着金项链,就跑过去将项链抢下。在乙转身准备跑掉时,他发现项链是镀金的,随即转身将项链扔还妇女。

请问: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乙的行为应当定抢夺罪既遂。因为该条罪名既遂标准是施行了相关行为,是行为犯,而乙已经实行完抢夺的行为。律师这时也不能对其作无罪辩护。

例3:某丙销售伪劣产品(非药物),获得赃款四万元。

请问:丙的行为如何定性?律师应当采用何种辩护策略?

答案:丙应当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因为该罪为结果犯,其既遂标准是实际销售,且实际销售额要超过五万元。而丙的销售额没有达到最低定罪标准。律师应当采取无罪辩护策略。

由以上三个案例不难发现,即使是对于故意犯罪,律师还可以通过辨别不同的既遂标准来组织辩护策略。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中,通过仔细探究行为人故意的主观层面,将会发现案件中一些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题材,它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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