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最简单、最古老的企业形式,它产生于人类社会的第一次分工时期。个人独资企业有投资少、设立简便、经营管理方式灵活等优势,可以与社会化程度较低,规模小的市场活动相适应。因而,个人独资企业仍然为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采用,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式存在。在新中国成立后,个人独资企业存在了一段时间;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个人独资企业几乎消失。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企业形态得到恢复和发展。由国务院颁布并于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上述定义正确地指出了独资企业的部分特征——单一的投资主体和投资主体的无限责任,但是并没有揭示出独资企业的全部内涵,特别是没有指明独资企业的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对个人独资企业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这个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领域是在中国境内;③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为一个自然人;④个人独资企业的产权关系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合二为一;⑤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形式为无限责任;⑥个人独资企业的地位为经营实体,即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组织体的特征,亦即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是相对分离的,它以营利为目的,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主体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在投资人数的要求上,法律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经济组织,如一人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也存在区别。
2.企业产权归属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即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权主体,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是合二为一的。所以,许多国家的法律一般不将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而规定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这种产权关系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形态的重要特点之一。
3.组织管理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比较简单,经营管理方式比较灵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企业事务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和控制支配权,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经营所属的企业。
4.责任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权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要对企业存续期间或企业解散后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要用他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这实际上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因此,一旦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失败,投资人就有可能倾家荡产。
5.性质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实体,它不具有法人资格,即地位的非法人性。但它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市场竞争,开展经营活动。作为一个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当然以营利为目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经依法申请,并取得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资格的人。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的人主要有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一)相同点
(1)主体相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
(2)责任形式相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其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
(3)名称条件和物质条件相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有自己的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等。
(二)区别
(1)设立依据不同。个体工商户主要是根据我国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
(2)设立条件不同。首先,雇工人数要求不同。个体工商户要求雇工人数在8人以下,个人独资企业对此没有限定。其次,名称条件和物质条件的要求也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对此未作强制性要求。
(3)设立的申请主体不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以一户为单位申请设立,也可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申请设立。
(4)税收待遇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体工商户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5)责任形式不同。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在登记时,可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只能以个人名义登记,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担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6章48条,主要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等。该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法》只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该法第47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及外商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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