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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企业法人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能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这里讲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自然人并无国籍的含义,也就是说,自然人这一概念,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应包括外国公民,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讲的自然人只是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的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做主,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就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性较大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的规定。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融为一体,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法共六章四十八条。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名称,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是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只是规定要有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个人劳务作价出资,也不能用个人信誉或者名誉作价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说明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2)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例2-1】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要求分析判断下列哪些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B.投资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须有企业章程;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就必然要求投资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A、B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最低注册资金和企业章程,所以,C、D不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代人保管的财产不在投资人所有之列。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而企业的投资人只有一个,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仍有划分的必要: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是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的;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的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人员的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讲的第三人是指投资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

(2)禁止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实施的行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例2-2】 2007年5月2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8月2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12万元的货物。要求分析乙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1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

解析乙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1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会计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发生的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基金的增减;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2.用工管理事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招用职工。企业招用职工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3.社会保险事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指职工在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有权获得物质帮助,其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共同负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目前设有五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规定了四个方面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1.依法申请贷款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贷款,以供企业生产经营之用。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4.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有十分广泛的权利,如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或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企业可以取得商标保护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投资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上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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