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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企业法人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除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滥用权利。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缴纳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项税款。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因此,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或减少投资、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决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即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设置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的规定。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权利和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其他合法权益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外的有关权益,如自主经营权、平等竞争权、拒绝摊派权等。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除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滥用权利。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缴纳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项税款。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个人独资企业应严格依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招用职工。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自主签订合同权、合理休息权、获取劳动报酬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保险福利权等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受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名称,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上予以明确。②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③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④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或者资格证明。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②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经营场所证明。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比照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及其报酬和责任等。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对待企业,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以外的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意的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③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设有五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④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出如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法律规定的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5)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者转移财产,逃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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