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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信息怎么填写

时间:2024-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个人独资企业若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出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主体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且数量仅限为一个。自然人以外的团体或社会组织虽然也常有单独投资经营的情形,但不能被视为独资企业,如国家单独投资的企业通常被称作国有企业,团体或社会组织单独设立的企业则通常采用“一人公司”的形式。由于企业设立后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投资人还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且非法律行政法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及现役军人等。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条件)

企业名称是表示企业特征的文字符号,是企业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表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仅应当与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名称区别开来,而且应当与其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区别开来。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范围相符合,如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等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称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资的条件)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是指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承诺投入企业资本的总和。它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条件,不具有对债权人给予担保的效力。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没有给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只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并不要求投资人实际缴付出资。相比而言,合伙企业和公司有较为严格的出资要求。《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各合伙人要实际缴付出资,且对出资方式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在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必须实缴且需验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物质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个人独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同时,法律作这一要求也是为了使个人独资企业与行商游贩相区别。

(五)必要的从业人员(雇员条件)

从业人员包括从事业务活动的投资人和企业依法招用的职工。对个人独资企业从业人员的数量,《个人独资企业法》未作限定。只有投资人一人从事业务活动,也符合条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一)申请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由投资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企业名称和住所;②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③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④经营范围等。

(二)审查登记

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三)成立

企业是否具有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关键就看它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个人独资企业还未合法成立。投资人不能以一个尚不存在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行为,强化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做了如下规定。①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③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个人独资企业若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出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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