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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同时具备以上特征的商事组织,才是该法意义上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按照法定程序创设个人独资企业的过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然人。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没有最低资本限额的限制,个人投资者可以根据拟设立企业规模的实际需要,自由地决定所申报注册资本的数额。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了。《个人独资企业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规范市场主体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事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事组织,可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也可能是外商独资企业。只有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同时具备以上特征的商事组织,才是该法意义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有必要指出的是,企业构成要素完全相同,仅仅因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而形成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这在世界各国的立法案例中是鲜见的。目前,在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中,与“独资”有关的有三种类型,即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它们分别是依据《公司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

企业投资人的多寡是区分企业类型的重要标准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就是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只由单个的自然人出资,这与合伙企业及公司有明显区别。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法人人格,而与投资人是同一法律人格,即只有投资人具有商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企业则是该商自然人从事经营的物化形态。企业的所有财产,包括企业最初设立时的财产和企业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财产的增加、增值和减少、贬值,都归属于投资人自身。而且,投资人不仅可以继续作为出资财产的所有人,还可以将出资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相互转化。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拥有全部经营权,并独自享有企业的利润和承担企业的亏损。

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直接支配其个人财产的一种形式,投资人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范围、方式、出资数额、出资的减少和追加、人员的聘用以及企业的停业解散等一切重大事项。

(四)投资人必须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所谓无限责任,即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不以其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为限,而必须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投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财产不局限于投资人投入独资企业的财产,同时也包括投资人投入其他企业的财产以及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与此同时,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反之,投资人在企业事务以外所负的债务,其债权人也有权要求用独资企业的财产来清偿。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按照法定程序创设个人独资企业的过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但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的规定,比合伙企业和公司宽松和简便。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一样,属于自然人企业,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自然人以外的团体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主体,单独投资形成的企业,虽被称为“独资企业”,但其在各国立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是“一人公司”的形式。这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一人制”企业是有区别的,如国有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投资形成的企业在形式上均采用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然人。下列几类自然人不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例如政府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禁治产人;③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在任职期间不得设立与任职公司同类性质的个人独资企业;④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清偿者等。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企业人格特定化的标记,是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志,要申请设立一个企业,必须预先确定企业名称,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之前必须确定企业名称。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或“有限责任”等字样;同时依据我国《公司法》及其企业登记的实践经验,公司一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故在登记时个人独资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二字。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或所从事的营业范围相符合,一般情况下,其名称由“地名+商号+行业”构成。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申报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但申报的经营资金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最低资本限额要求。这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追究投资人个人的财产责任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因此,法律没有必要规定企业的最低资本限额,企业主申报的经营资金也不具有对债权的担保效力。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没有最低资本限额的限制,个人投资者可以根据拟设立企业规模的实际需要,自由地决定所申报注册资本的数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作为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个人独资企业除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外,还必须有自己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营场所和住所虽然都属于地理位置概念,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二者还有可能是同一地点,但是,二者的法律意义完全不同。住所设定是为了将企业所参与法律关系特定化,对企业的诉讼管辖、行政主管、法律适用等具有确定功能;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要求,是为了保持企业经营活动的稳定性、持续性和真实性。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而产生的实体,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关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多少,《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它要由企业主自行确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是指投资人创设个人独资企业时应办理的一系列法律手续的总称。由于个人独资企业资本少、规模小,经营活动相对简单,所以,设立程序也比其他形式的企业简单。《个人独资企业法》正是从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出发,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方式作出了灵活的规定:一般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用准则主义,即只要符合设立的条件,企业即可登记成立,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这类个人独资企业采取的则是核准主义的设立方式。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业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项程序。

1.设立申请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工商登记。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还应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投资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企业的名称和住所;②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③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④经营范围。

2.审查登记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投资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应在原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3.违反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行为的准则,必须遵守。违反了设立程序,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的,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的,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类型,与其他企业一样依法享有自主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鼓励、扶持其发展。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仅如此,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法》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体享有下列权利:

1.对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或字号在规定的范围内拥有独占、排他地使用的权利;

2.在核准经营的范围内自主经营的权利;

3.决定机构设置和招用或辞退职工的权利;

4.决定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的权利;

5.依法制定生产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权利;

6.对外订立合同的权利;

7.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的权利;

8.依法同外商举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权利;

9.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营和互相参股经营,并可以租赁、承包、购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权利;

10.拒绝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除了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4.个人独资企业负有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

5.个人独资企业应服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经营实体,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致使个人独资企业归于终止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主体资格随即丧失,投资人不得再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解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两类:一类是强制解散,即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解散;另一类是任意解散,即基于投资人的决定而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这是由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决定的。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其设立行为基于投资人个人意愿,所以也可以因投资人个人的意愿来解散企业,无须征得别人的同意。这与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解散程序不同,如合伙企业由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所以《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之一是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公司制企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故《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之一是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单个自然人投资的,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则投资主体不存在,以其名义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也随之消亡。但是涉及财产继承则应考虑两种情形:一种是有合法继承人又愿意继承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遗产,由投资人的继承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并不解散,但须进行变更登记,成为新的个人独资企业,如果继承人是多个人,则变更登记成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投资人没有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但其决定放弃继承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这是强制性解散的情形。《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以领取营业执照,是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成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标志。个人独资企业一旦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则丧失了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是多方面的: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其情节严重的;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拖延或无理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等情节严重的。以上情形均可由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一旦出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就应当解散,这属于强制解散情形。其中其他情形是指:被政府有关部门下令关闭、撤销;企业严重污染环境,无法治理,治理无效或拒不治理等。个人独资企业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经解散,其经营活动即告终止,应对其财产等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个人独资企业终止的法定程序。清算是个人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后,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以了结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企业事务。在清算过程中,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债务清偿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1.清算的方式

清算方式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两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1)投资人自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这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在考虑到投资人自行清算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申请要求法院适当介入,加强监督、限制。或者是由于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但其放弃继承时,只能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以保证债权的实现。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前提是债权人提出申请。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债务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上述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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