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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由谁解散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解散仅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并非因解散的事实发生而立即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本案中邹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即对该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邹某以企业已经解散为由拒绝清偿债务无法律依据。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解散仅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并非因解散的事实发生而立即消灭。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事由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有权决定在任何时候解散独资企业。

(2)投资人死亡时解散。在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其继承人继承了该独资企业,则企业可继续存在,只需办理投资人的变更登记。若出现无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均决定放弃继承的情形,独资企业失去继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应予以解散。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这是个人独资企业被强制解散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行为,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行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等。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清结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未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消灭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人格的一系列活动。清算企业因解散而丧失经营活动的能力,不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只存在清算事务

1.清算人的产生

清算人是指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2.通知与公告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产偿债程序

清算人应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4.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其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二,所欠税款;第三,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注销登记程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灭。

三、 债权除斥期间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企业解散后债权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就某项实体性权利(通常为形成权)预定了行使、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该项民事权利归于消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除斥期间的存在正好反映了这样一条法谚:“法律不保护睡在权利之床上的人。”

引例解析

本案中邹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即对该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邹某以企业已经解散为由拒绝清偿债务无法律依据。但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自2006年10月起至2012年2月,甲供货商一直未向债务人邹某主张债权,邹某引用该条除斥期间的规定,指出该债权已经消灭,而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主要术语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债权除斥期间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比较个人独资企业与相近企业形态的异同。

(3)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4)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5)简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6)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异同。

(7)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

(8)解释债权除斥期间的含义。

【注释】

[1]杨紫煊,徐杰.经济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46.

[2]郭富青.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32.

[3]郭富青.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34.

[4]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59.

[5]郭富青.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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