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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价值是发展的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对价值的确认和追求一直坚持着“沿循整体观、历史学和类型论”的路径。这种单线进化模式虽引发非议,但却反映行政法价值的发展诉求。在这种背景下,新的行政法价值理论得以产生和发展。这些新的实践和理论发展和丰富了行政法的价值元素,在行政法的价值集合中又增加了以人为本、文明、协调、开放、合作、发展、和谐等价值。

(三)行政法的价值是发展的

行政法对价值的确认和追求一直坚持着“沿循整体观、历史学和类型论”的路径。有学者认为,古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管理论”,近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而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是“平衡论”。(20)这种单线进化模式虽引发非议,但却反映行政法价值的发展诉求。同时,各种基础理论都在不断地修正以适应社会发展,其理论模式和体系内容得到极大改进。行政法的价值发展取决于现代行政的新实践和趋势:在目的上,不仅要维持秩序,更要促进经济社会繁荣、改善人民生活、保障人权发展、防治灾害、保护资源、提升竞争力等;在功能上,大致有“秩序行政”“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福利行政”等;在主体上,一些私人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也因担负起公共行政任务;在职责上,不限于执法,还包括准立法(制定规则)和准司法(裁决纠纷);在方式上,不再是“命令—服从”模式,出现大量“合意行政”模式,如合同、指导、建议、咨询、协商、协调等;在决策上,公共参与和利害关系人意见被广泛吸纳。(21)在这种背景下,新的行政法价值理论得以产生和发展。袁曙宏教授提出建立一个中观层次的统一公法学,来研究整体公法规范、共性公法特征和一般公法规律,形成统一的公法价值理论。(22)罗豪才、宋功德教授提出公共治理和软法的理论,意图通过协商机制、软法(柔性规则)机制、共赢机制,激励、制约机制实现分散的、平面的、互动的、协商的、合作的治理模式(23),这为行政法及其价值理论提出挑战也提供了新的资源。王学辉教授提出一个通过“公民权与行政权良性沟通、交流和协商”而形成的“自我意识之路”——“和谐行政法”。(24)在这个意义上讲,基于类型化视角的促进法,被认为“立法史上的新亮点”(25),对它的关注和研究也会推进行政法价值的发展。这些新的实践和理论发展和丰富了行政法的价值元素,在行政法的价值集合中又增加了以人为本、文明、协调、开放、合作、发展、和谐等价值。这些价值更能适应和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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