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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价值是存在冲突的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的价值冲突亦不例外。在此,仅从行政法主体和行政法规范两方面说明。同时,行政法规范调整的社会生活十分广泛,可谓包罗万象,各领域对价值的诉求显然不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发生冲突在所难免。

(二)行政法的价值是存在冲突的

这种冲突首先可以从学界对基础理论的争议中窥见一斑,但从因果关系上讲,恰恰正是行政法价值的冲突性导致了基础理论研究的分歧。法的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体原因在于价值的多元性、多样性、阶级性;社会原因在于社会需要的多元性与多层次性,客观社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社会环境的多重性与变化性(19);还有法自身的价值选择等原因。行政法的价值冲突亦不例外。在此,仅从行政法主体和行政法规范两方面说明。如前所述,行政法在主体上的“二元结构”决定了其对于不同主体的意义和需求满足的不同而产生价值上的冲突,即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的价值与对行政相对人的价值的冲突。同时,行政法规范调整的社会生活十分广泛,可谓包罗万象,各领域对价值的诉求显然不同,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发生冲突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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