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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冲突下的正义共识

时间:2022-03-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对于完全相同的两只小公鸡我们可以采用同一个名称来称呼它们,这将不会引起双方的冲突。那么我们可以去除掉双方的独特性特征而以其共性特征来称呼,即用“公鸡”这个名称。不过当我们面对一只公鸡和一只母鸡时就必须用“鸡”来表达对两者的共识。当面对一只公鸡和一头牛时可采用“家养动物”来表达共识,当面对一只公鸡和一只老虎时我们就只能采用“动物”来表达共识了。去价值化的规则只是一种幻象,在现实中难以存在。
价值冲突下的正义共识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正义共识形成的障碍不仅仅源于利益的冲突,还源于价值本身的冲突,而且在价值冲突中形成共识更为困难。人们可以超越个人利益而形成正义共识,但却很难超越价值的分歧而形成新的价值共识。在对待个人利益问题上,尽管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而形成了多元的意见,但内心深处依然明白,自己所形成的意见绝非公共理性,从而在某些情况下愿意放弃自己的意见。但对基于根深蒂固的价值信仰而形成的冲突双方来说,每一方都不愿放弃自己的价值而认同对方的价值,甚至不愿作出丝毫的妥协。不愿意妥协的原因在于每一方都会把自己的信仰视为不可侵犯的价值。这种价值观不同于基于利益而形成的意见,而是基于某种崇高的目标,从而为自己的价值信仰洒上一层圣洁的光辉。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希望通过改变对方价值观的方式来调和双方价值冲突的企图都是徒劳无功的。因此,我们无法通过“无知之幕”下所形成的公共理性来解决价值冲突,必须寻找其他替代路径。

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可以借鉴以下思路。比如对于完全相同的两只小公鸡我们可以采用同一个名称来称呼它们,这将不会引起双方的冲突。但当我们面对一大一小两只公鸡时,就不能再采用“小公鸡”这个称呼了,否则就可能会引起“大公鸡”的不满,因此必须采用更为一般的称呼。那么我们可以去除掉双方的独特性特征而以其共性特征来称呼,即用“公鸡”这个名称。不过当我们面对一只公鸡和一只母鸡时就必须用“鸡”来表达对两者的共识。当面对一只公鸡和一只鸭时就需采用“家禽”来表达对两者的共识。当面对一只公鸡和一头牛时可采用“家养动物”来表达共识,当面对一只公鸡和一只老虎时我们就只能采用“动物”来表达共识了。从上述事例可以看出,随着两个对象差异程度的增大,我们可以通过增大词语的抽象程度来表达共识,尽管两个事物有很大不同,但我们仍可以找到一个双方都认可的词语来描述它们。当然,如果不考虑双方的认可度,只从技术性角度来解决差异性问题的话,并不一定要诉诸更高的抽象层次,而可以通过迫使一方修改称谓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这种方案由于存在着对一方的强迫而丧失了正当性。

现在我们可以将上述思路移植到存有多元价值冲突的社会中来。在这种社会中,由于每一方所持的价值观都是根深蒂固的,不可能通过改变一方价值观的方式来形成社会共识,而只能诉诸更高的抽象层次。当然抽象层次的高低取决于双方价值观的冲突程度和冲突复杂性。冲突程度是表明在哪个价值层面上发生的冲突,发生于根本价值上的冲突可称之为高度的冲突,发生于其他价值层面上的冲突可称之为低度的冲突。冲突的复杂性所要表明的是双方还是多方的冲突,在引入复杂性这个要素之前我们可以先假定冲突为双方的冲突。在双方冲突中,虽然都难以改变自己的观念,但这并不表明双方冲突的程度,它既可以表现为高度的冲突,也可以表现为低度的冲突。对于处于低度冲突的双方来说,虽然在价值的序列上各执一端,但往往共享着更高层次的价值,这样双方就可以在较高的价值层面上达成共识。这个共识不会造成对冲突各方所持价值观的压迫和改变,而是在保留冲突双方价值理念的基础上形成更高层次的共识。

沿着这样的思路,我们在面对不断扩大的冲突时就可以不断升高共享价值的层次,以为冲突的双方寻找对话和协商的价值平台。不过当面对人类社会中最为深刻的价值冲突时,前述诉诸更高价值共识的努力就会成为徒劳,因为这时的价值冲突已无法通过价值本身来解决了,只能诉诸程序的功能,也就是说,冲突双方可以在一个程序规则之下来寻求冲突双方共存的可能。这个程序规则不对任何实质性价值作出承诺,只是为冲突双方提供一个基本的对话平台,双方在承认这个平台的前提下进入对话的空间,并愿意接受这个规则所导致的结果,尽管这个结果可能和冲突一方所秉持的价值有所偏离,但这个结果也不应对某一方所持的价值观给予根本性的否定,而是在尊重每一方价值观基础之上所形成的结果。现在再加入一个要素,即冲突的复杂度,这时要观察的是当价值冲突由双方冲突升为多方冲突时如何形成共识。冲突的复杂性增加并不会推翻上述的结论,但会缩短推理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价值形态日益呈现出多元的趋势,这会导致价值还处于低度冲突的时候就必须诉诸程序规则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程序性规则虽然不对某些实质性价值作出承诺,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完全去价值化的。去价值化的规则只是一种幻象,在现实中难以存在。规则本身也需要遵照一定的价值来建立,否则规则难以运行。对于处于价值冲突中的各方来说,也只有在认可了规则所体现的价值前提下才能够进入这个规则体系参与商谈。若没有这种认同,冲突就没有解决的可能性。这个价值就是对自由和平等的认同,即每个人在协商和对话时都应处于平等的位置,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表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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