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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历史背景和文化基础为视角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日韩国家开展促进发展行为则与其民族感情和文化心理有关。韩国是一个以儒家文化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国家。通过比较,我们发现,其一,传统的儒家法思想已积淀为民族的法文化心理,这种结构已成为中国特色法制的个性。可以说,儒家法思想正是我国法律促进发展的理想法渊源之一。

(一)以历史背景和文化基础为视角

美英国家一直奉行自由民主,强调私人自治和利益最大化,且具有司法至上和议会主权的法治传统。因此,在政府促进发展的过程中,非常注重通过严格的程序来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这种授权型立法,着重于每一次调控内容的法律化,规范每一次政府介入经济的行为,因此,英美法系采取的是一种“限制干预型立法以‘稳定’促进发展”的模式。(79)德法国家则都是具有较长集权主义色彩的国家,重视国家权威的作用,法律体系系统精密、结构复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民主改革使得行政权力得到极大扩张,强调政府通过经济立法和政策采取措施鼓励自由竞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因此,以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取的一种“强化依法调控型立法以‘鼓励’促进发展”的模式。日韩国家开展促进发展行为则与其民族感情和文化心理有关。有学者研究指出,根植于日本国民性格中有“两种心理”和“两种意识”,前者是指天真讨好心理和灵活便利心理;后者是指国民对行政机关及政府官员具有强烈的唯上意识和尊重意识。(80)为迎合这种普遍社会心理,日本政府采取的一种权威压力和“诱导式行政管理”相结合的促进模式。韩国是一个以儒家文化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国家。天人合一、忠孝和谐的观念和强烈的民族意识结合起来转化为政府与社会的调整原则,服从、支持、合作成为政治体制的内在凝聚力,这样,以政府权威主导的促进发展机制便很容易获得文化和道德基础。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其一,传统的儒家法思想已积淀为民族的法文化心理,这种结构已成为中国特色法制的个性(81)儒家法思想中的积极层面与法律促进发展机制(促进法)有诸多相通之处:如依据的广泛性、手段的非强制性,弱行为的前置性,注重法精神和内容而不拘泥于形式,实施法律谋求当事人的配合和同意等。(82)可以说,儒家法思想正是我国法律促进发展的理想法(法律价值评价标准)渊源之一。其二,从20世纪90年代始,我国提出“法治国家”的现代化战略,很大程度上在尊重本土法治资源的同时,学习、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日本的法律体制和模式,在为数甚少的促进型立法方面也存在这两个国家的痕迹。(83)因此,我国的法律促进发展机制从历史与当下、国内与国外以及理想与现实的角度获得一种综合的合法性证明,应作为中国现代化法治的“新诠释”而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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