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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证券间接持有体制下,中间人破产也会对法律适用过程产生影响。而在信托的准据法方面,海牙信托公约第6条指出,如果一个信托属于第2条所指的信托,则适用的法律将是财产转让人自主地、明示或默示地选择适用于信托的法律。该规则第9条规定,在清算系统或金融市场中破产程序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效力,由成员国支配该系统或该市场的法律调整。综上所述,在破产的法律适用方面,国际社会还需进一步协调和努力。

(三)破产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在证券间接持有体制下,中间人破产也会对法律适用过程产生影响。中间人破产时,对其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他们的权利是否还存在。如果存在,这种权利是否可以对抗破产人的其他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等。如果投资者的权利只是被界定为对抗中间人的人身权,则在中间人破产时这种权利将变得毫无用处。但是,如果投资者拥有对被中间人持有证券的财产权利或证券利益,则情况将会发生根本的变化,投资者仍将享有对证券的财产权利。因此,当案件涉及多国时,最主要的问题是依据什么法律决定投资者权益的性质。在此方面,有学者认为,在间接持有体制下的大多数保管协议符合1985年《海牙信托法律适用及承认的公约》关于信托的标准,因此,在中间人破产时,对投资者在中间人托管的证券权利问题应该由信托准据法来支配。(27)而在信托的准据法方面,海牙信托公约第6条指出,如果一个信托属于第2条所指的信托,则适用的法律将是财产转让人自主地、明示或默示地选择适用于信托的法律。公约还规定了对信托承认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信托的承认起码应包括承认信托财产构成独立的管理财产;受托人有权作为管理人起诉、应诉;可以在公证人处办理公证及其他事务;受托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请求该管理人以托管财产偿债;托管财产不构成受托管理人破产时的清算财产,也不构成受托人的婚后财产和死亡后的遗产等。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公约第2条第1款所指的关于信托的定义排除了投资者和中间人之间所产生的信托。公约的信托是财产授予人所创造的一种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财产授予人的财产为了特殊的目的而处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而投资者与中间人之间的信托根本不是由财产授予人所创造的,而是由管理人与受托人之间所创造的一种单位信托。(28)其实,涉及破产问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早在第四届会议上就曾出过一个破产公约草案,但因各国分歧太大,最终没成功,所以,直到现在国际社会在破产方面仍缺乏统一的规则。而2002年通过的《经由中间人持有证券特定权利法律适用公约》也明确规定破产问题不在公约调整范围之内,留待各国国内法去确定。而在此方面,惟一存在相关规定的是2000年的《欧盟破产程序规则》。该规则第9条规定,在清算系统或金融市场中破产程序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效力,由成员国支配该系统或该市场的法律调整。但是,根据规则第1条,涉及为第三人提供持有基金、证券等服务保险公司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破产,不适用规则的规定,显然,为投资者保管证券的中间人的破产也属于规则排除之列。综上所述,在破产的法律适用方面,国际社会还需进一步协调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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