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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对行政法的影响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财产权对行政执法观念的影响,系在行政主体执行法律、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中体现的。确立财产权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将使得财产权的保护成为行政权行使的一个风向标,无论公益如何实现,均不得以损害财产权为条件,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且国家给予补偿。

三、财产权对行政法的影响

应财产权公法化和福利国家观的发展,行政法承载的实现公益和保护私益的作用不断产生纠葛,但随着私有财产权入宪,以及行政法对财产权予以应有的重视,使得行政法受到财产权的影响,不亚于行政法对财产权的影响。

1.财产权影响行政法的法理思考

财产权影响行政法,并非本人杜撰而来,而是有着特定的法理基础,试举以下几例供参考:

第一,财产权系行政法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行政法围绕行政权而设,行政权为实现公益目的而存在,但我们都不得不承认,行政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或者行政法最终的宗旨,是为了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完满实现,最终仍要归附到私权之上。财产权影响行政法,首先是在行政法的产生上,即财产权的实现仅仅依赖个体乃属客观不能,故国家或政府代表公权力对财产权进行保护,是应公民实现人身、财产权益的要求而设定的。但至行政法被创设之后,其最终的目的仍在于实现公民权益保护,即使是行政权一直被冠以具有公益性质,但公益这一至今仍不确定的概念,最终仍得体现在私益当中,诸如公立学校、公园、桥梁等,均在于为了公民的私有权利得以更好的实现。

第二,财产权保护的行政法诉求。传统财产权的救济和保护,限于通过私法保护的模式。但是,就当下财产权的类型而言,仍局限于私法保护就略显不足。财产权为权利的一种,通常来说,权利本身是不需要借助外力就可以实现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仅仅依靠公民行使权利和通过诉讼保护权利已远远无法满足财产权的保护诉求。行政调解、行政确认等行为,在市场交易中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些行政行为在明晰产权、减少救济成本、高效实现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又如在市场竞争中,为维系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活动,会有效地防止侵犯财产权行为的出现,给财产权以事前保护。

第三,财产权公法化、行政私法、福利国家观的影响。“上述物权公法化趋势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即私人领域的物权作为一个坚固的堡垒已经被公共权力打破。在所有西方国家,包括房屋在内的社团、商业的和工业的财产,正日益受行政法的调整,而个人所有者未经政府的许可,则几乎不能种植一棵树或扩建他的厨房。在此前提下,伯尔曼认为,全部法律的公法与私法之分不得不让位于庞德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所倡导的‘新封建主义’,即通过‘新封建主义’这一超越法律范畴分类的法律体系,可以容纳多元的司法管辖权,并可以协调相互的冲突。”(11)这种财产权的公法化,使得财产权负担了更多的公法义务,如被征收、征用的容忍义务等。这些义务需要依赖行政法调整。“公法遁入私法现象是近年来行政法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行政机关在有选择公法或者私法行政方式的情形下,尽可能私法状态的行为为之。”(12)行政私法是服务行政的重要内容,不仅引入了协商、平等、自由等契约的精神,而且也形成了一种法律思维,即行政事务的达成,在通过私法方式能够实现的时候,尽可能地选择私法的方式。行政私法除了借鉴了尊重、自由平等等和谐的民法精神之外,还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公法之债的体系,而财产权在公法之债的体系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从而也推进了行政法体系的完善。福利国家观念,可以说是服务行政在观念上的反映,这种福利国家观,使得行政法一改以往固守“守夜人”的角色,不再采取消极、保守的行政思路,转而向以积极谋求公益、为公民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行政给付趋势发展,这种福利国家观、给付行政理念,使得公私法出现了融合的趋势,从而为财产权影响行政法提供了理念上的基础。

第四,行政法的私权文化。行政法属于公法,但其体现的文化并不仅限于公权力文化,相反,在很大的范围内,其反映的却是私权文化。行政法所体现的私权文化,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法的法律规则是财产权取得的依据,这主要反映在大量的行政许可行为当中,法律规范预设了公民取得财产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这些条件符合了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则时,经过许可机关的审核,就可以依法获得财产权或者获取财产权的机会,如商品房销售当中,须符合的条件均为私权范畴的东西,与公共利益无涉。(13)其次,行政法为公益目的而享有对财产权进行适当限制或干预的权力。财产权的行使不再是绝对自由的,而应受到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约束。正如宪法及物权法等法律规范中关于征收、征用制度的规定一样,财产权本身是需要行政法进行适当限制或干预的,而这种限制或干预的最终目的,仍是为了更好实现公民利益最大化。再次,行政法的公益理论,也时刻浸透着财产权的气息。受到给付行政理论、国家补偿理论以及行政程序理论的影响,行政法承载的公共利益的功能,在实现的同时,也体现了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的内容,就像水电、煤气、交通运输、通信等供给,尽管都属“公”的性质,但又流露着人们日常生活所需的财产权益。

2.财产权理论对行政法的具体影响

财产权对行政法的影响,并不仅仅表现在行政法对财产权的介入上,还体现在行政主体执法观念的转变、行政法体系的完善、行政权的限制以及公民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上。因为传统的行政行为方式强调单方和强制的特点,行政主体常常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但在财产权的影响之下,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成为行政执法中一项重要的标准,且不得有违公民权益保障之原则。所以,财产权对行政执法观念的影响,系在行政主体执行法律、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中体现的。财产权成为行政法体系的完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亦言之,行政法一直在行政权(代表公益)和财产权的博弈中寻求平衡的发展,从而使行政法真正体现出既实现公益、又保护私益的功能。行政权本身具有被滥用的倾向,如被人为控制并脱离法律限制的风险。确立财产权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将使得财产权的保护成为行政权行使的一个风向标,无论公益如何实现,均不得以损害财产权为条件,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且国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行政主体在执法中,通常会考量公共利益与私法利益的平衡,最终采取一种合理且恰当的行为措施。

财产权对行政法的具体影响,不仅在以上几个方面,还在行政法系统内产生作用力:首先影响了行政立法,即在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上,确立了财产权保护作为立法的一项原则,并在影响公民财产权利益时,须充分听取意见,并提供给公民参与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机会,使其财产权益的保护目的得以实现。其次影响了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以损害私益为手段来实现公益的行为中,必须以另外一种财产权为特别牺牲的补偿;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中,也确立财产权保护的杠杆,以行政相对人为处罚对象时,须充分听取相对人意见,给予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在处罚行政主体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时,除了给予利害关系人程序性权利以外,还要运用赔偿以及比例原则等使行政法得以介入到财产权之中;在行政奖励、行政救助等行为中,须充分保证程序的公正,并激励行政相对人积极行使其公法上的财产权利;在行政救济中,既要考虑财产权原有的私法救济途径,还需要完善其公法的救济渠道,并以具体情况来使公民选择救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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