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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冲突规则的困境与不足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各国在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则,但是,在各国解决证券交易法律冲突的传统冲突规则中,占主导地位的还是“证券所在地法”规则。不容否认,传统的冲突规则对于解决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跨国交易的法律冲突,促进各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传统的冲突规则很难作出明确的答复。

(二)传统冲突规则的困境与不足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各国在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则,但是,在各国解决证券交易法律冲突的传统冲突规则中,占主导地位的还是“证券所在地法”规则。不容否认,传统的冲突规则对于解决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跨国交易的法律冲突,促进各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随着证券直接持有体制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被间接持有体制所取代,对于被中间人持有证券权益的转让、抵押的法律冲突问题,传统的冲突规则显得力不从心,比如,假设一个美国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荷兰政府债券转让给一个日本投资者。双方投资者都在纽约的经纪人处拥有账户,转让也是在账户上作相应变更进行的。该经纪人是欧洲清算中心的成员,债券本身被保存在荷兰的中央证券托管机构(NECIGEF)。此时,如果适用证券所在地法规则,那么决定证券转让的准据法是作为有形证券被保管地法——荷兰法?还是在欧洲清算中心所在地法——比利时法?或是双方投资者都拥有账户的纽约经纪人所在地法——纽约州法?或其他有关国家的立法?传统的冲突规则很难作出明确的答复。另外,当抵押、转让的多宗证券位于不同国家时,证券所在地法规则的适用也显得十分复杂,在此情形下,依据证券所在地法规则,证券抵押权人或受让人必须符合每一种证券所在国的法律。反之,当他提出请求时他必须尽力确定各种证券的地点,以便确信所有可能适用的法都遵守了。而且,每次当他买入新的证券时,他必须重复这样的行为,带来高额的交易成本,也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由于传统的冲突规则对现代证券持有体制下的证券交易缺乏专门的规定,由此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投资者或担保债权人不能提前预见支配他们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从而带来法律和金融的风险。证券交易法律的不确定,也提高了发行人的发行成本,也降低了证券的流通价值,阻碍了证券交易的进行,甚至会导致金融危机,因此,亟需变革相关法律规则,以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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