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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开放的课程体系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开放性,主要是指课程体系的信息与外界的信息,以及体系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的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所谓灵活性,主要指课程体系具有自我调节机制,能够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及时做出反应,具有可调节性的特征。此外,在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变动关系上也体现了较大灵活性,以三年级法学专业为例,公司法Ⅰ和国际公法Ⅰ在第五学期是必修课,而到了第六学期,公司法Ⅱ、国际公法Ⅱ则成为选修课。

二、灵活开放的课程体系

在法国,法律主要分为公法和私法,其下又细分为不同的法律学科。法国法学教育的课程总的来说就是围绕这两大类法律来设置的,学历越低的阶段越注重总的、全面的、基础性的课程学习,越高的阶段,分科越细,课程专业性也越强。与此同时,为适应欧洲高等教育一体化的要求,尤其是“LMD”学制改革,法国已有一些高校对法学专业课程进行了调整。以法国巴黎一大为例,这所在法学教育享有盛誉的大学率先对现行的课程设置进行了适当调整,以下是2006—2007年度法国巴黎第一大学(université de paris 1)法学院最新本科课程体系(见表1、表2):

表1 法国巴黎第一大学2006—2007年度第1-4学期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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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4学期还有体育或文化活动课必修课,英语、德语、西班牙语、俄语或拉丁语选修课。

表2 法国巴黎第一大学2006—2007年度第5-6学期课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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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课程设置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广度与深度相结合。整个课程设置涵盖了所有部门法知识,具有相当的广度,给学生以整体认知和理解,为在学生脑海中建立完整的学科框架和知识结构打下坚实的基础。特别是在法学本科一、二年级,共有19门必修课,基本涉及了法学各领域,如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导论、法律方法论)、宪法(包括第五共和国宪法、程序和司法机构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民商法(家庭法、合同法、物法、债法、商法等)、经济法(财政法、税法)、法制史、欧洲法等,还有两门政治方面的课程(政治史、比较政治制度),体现了本科教育之初实行宽口径、广范围、打基础的思想。课程设置的广度还体现在选修课涉及面比较广,涵盖了与法律相关的经济、政治、历史社会学等其他学科。另一方面,整个课程设置还具有相当的深度,特别体现在本科三年级,细分为法学、公法、私法、国内法和欧洲法4个不同专业方向来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具体的课程内容不如一、二年级的广,侧重于专与精。一、二年级的课程设置也有一定的深度,如在本科二年级阶段,开设了商法、税法、会计学等课程。商法、税法和会计学之间存在着许多内在联系,特别是商法中所规范的公司,其每一个法律行为都离不开税法的调整,而如何确定应纳税收,又需要丰富的会计核算知识。法国对税法非常重视,因此在本科二年级就设置了这些课程,以便使学生尽早掌握这方面的知识。此外,整个本科阶段还设置了很多法律史方面的课程,如劳动法史、商法史、行政法史、债法史等,还有政治思想史、经济史、罗马史等课程,这就将法律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不断引向深入,使学生能够把握法律发展的历史脉搏,从而掌握其发展规律,并能结合实际了解法律变革的方向。课程设置的广度与深度是相辅相成的,并呈一定的递进性,既考虑了学科本身的逻辑顺序,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考虑了按照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来组织课程结构。

(二)开放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所谓开放性,主要是指课程体系的信息与外界的信息,以及体系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的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法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打破了传统法律教育的封闭状态,弥补了学科分离的不足与缺陷,创新地增设了一些交叉学科的课程,加强了各学科之间、学科与社会之间、学科与学习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从而使课程体系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法国法律本科课程涵盖了传统的法律课程,还包括政治学、历史学和经济学的相关交叉学科课程。这些跨学科课程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通过多方式、多维度、多层次的联系,各个独立专业的知识被整合成立体的知识网络,专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印证、相互交换,最终完成了知识的融会贯通。所谓灵活性,主要指课程体系具有自我调节机制,能够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及时做出反应,具有可调节性的特征。尽管各个独立的部门法知识要素是静止的,但彼此的联系却是“活”的,随着不同方式、不同维度、不同层次的变化而变化。法国法学课程设置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它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比例上。一、二年级的必修课占一、二年级总课程的67.9%,选修课占其总课程的32.1%,必修课比重大于选修课(见图2),这与一、二年级课程注重广度相适应。三年级除国内法和欧洲法专业外,其他各专业的选修课比例均大于必修课的比例(见图3—图5),从而使学生有更多学习自主权,选择适合自己情况和兴趣的课程。一般来说,开设的必修课是为了提高学生专业水平的学术性科目;开设选修课,是为了丰富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他们的知识面,进一步加深学生的基础理论。这种课程设置,弘扬了学术自由和科研自由,有效融合了个人本位价值取向和社会本位价值取向。此外,在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变动关系上也体现了较大灵活性,以三年级法学专业为例,公司法Ⅰ和国际公法Ⅰ在第五学期是必修课,而到了第六学期,公司法Ⅱ、国际公法Ⅱ则成为选修课。同一部门法Ⅱ比Ⅰ的内容要深一些,公司法Ⅰ和国际公法Ⅰ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安排为必修课,而较为艰深的公司法Ⅱ和国际公法Ⅱ则是为那些有兴趣继续深入研究这些部门法的学生安排的,因而设置为选修课。必修课与选修课之间的变动,有利于学生根据自己的爱好、能力灵活地进行学习安排。课程设置的开放性与灵活性相互结合,互为依托,更有利于对学生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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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一、二年级必修课和选修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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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三年级法学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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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三年级公法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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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三年级私法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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