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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激活人大质询权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常委会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应将质询的情况包括质询案及其答复、质询问题的处理、违法失职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等内容,及时予以公布。就目前来说,迫切需要有“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启动一些有影响的成功质询案,并依法激活人大质询制度。

质询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或人代会期间,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一种比较有力有效的监督形式。我国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对人大质询权在实体上及程序上都作了规定。

质询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具有刚性和快捷的特点,同时还很灵活,可经常使用。可以说,质询是实现人大监督的刚性手段,在权力制衡体系中的作用非同小可。但在实践中,人大的质询权却很少运用,有些地方甚至还从来没有提出过一起质询案。质询被“束之高阁”,成了“休眠的权力”。近年来,一些地方虽然也陆续出现了个别质询案,但从质询的效果看,仍存在“一般性监督多,实质性(深层次)监督少;平稳结案多,刚性结果少;点上监督多,面上监督少”等特点,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质询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与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差距比较大,质询难、质询监督乏力等问题大量存在。分析原因,主要有:对质询权认识不到位,法律依据过于原则,法律责任缺位,法律规范和程序设计有漏洞,代表履职保障不完善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等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如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因此,目前来说,应依法激活人大质询权,使质询权真正成为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利器,成为规范公共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方面的事项。

第一,应完善质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应高度重视和加强质询监督立法,以实现质询监督全过程的法律化。要对质询的内容、方式、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对质询主体、质询时间、质询对象等作出更详尽的规定,并从技术上完善相关质询制度。这样才能保证质询权在行使方面既有法可依,又有规可循。

第二,应落实质询的责任。我国现行质询制度缺乏责任落实机制和质询结果的运用机制,导致了有质询而无力、有质询而无果的状况,影响了质询刚性监督实效。为实现质询的监督效力,一是要建立质询的责任落实机制。比如对质询案再次答复仍然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可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并将不满意测评结果汇报党委,通过组织程序提出免职或撤销职务的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常委会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二是要建立质询的追踪问责机制。对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予以追责,人大质询后应监督政府启动问责机制,对被质询人依法进行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的追究。三是要建立质询结果的运用机制。要完善质询监督机制,强化对质询处理结果的综合运用,如将质询结果汇报党委,让人大对依法任免干部的监督与党委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相衔接。

第三,应坚持质询的公开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有必要将质询的过程和结果向全社会公开。一是公开质询过程。应将质询的情况包括质询案及其答复、质询问题的处理、违法失职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等内容,及时予以公布。二是公开质询结果。要将质询案的办理和相关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需有质询个案推进。鉴于质询权行使的现状,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质询个案的推动。比如,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题询问,地方各级人大纷纷效仿,掀起了“自上而下”的专题询问热潮。因此,有必要通过一些带有标志意义的质询案,让大家对质询权建立起基本的认知,这对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质询制度尤为必要。就目前来说,迫切需要有“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启动一些有影响的成功质询案,并依法激活人大质询制度。

(曾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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