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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与应询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大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如有不清楚的问题需要了解情况,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派到本团或者本小组的负责人员进一步说明或者作出回答,即提出询问。询问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知情知政、更好地进行审议和表决。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各级人大在召开会议时,有关议案的提案人、有关工作报告的报告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熟悉有关情况的负责人员,到会(包括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回答询问。人大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如有不清楚的问题需要了解情况,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派到本团或者本小组的负责人员进一步说明或者作出回答,即提出询问。询问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知情知政、更好地进行审议和表决。

代表在询问时应该注意三个问题:第一,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第二,询问提出的时间应该在代表团全团会议或者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第三,询问的内容应该是针对审议的议案或者对报告中不了解、不理解的问题,而不是议案或者报告以外的内容。

询问提出以后,被询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熟悉有关情况的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应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立法法规定,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多数地方人大的议事规则、立法条例都对询问作了类似的规定。

质询和询问都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方式,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一是性质不同。质询必须以质询案的形式提出,属于议案的一种,一般是针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中比较重大的问题并要求作出答复,带有批评性和强制性。而询问只具有介绍、说明的性质,帮助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有关报告或议案的情况,以便于审议和表决,带有了解、探询的性质,不具有议案的性质。

二是提出的法定条件不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即必须写明质询是针对政府或者政府的哪个部门、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的;必须写明质询什么事情和为什么质询。而提出询问则没有人数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是处理程序不同。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比较复杂。它要由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是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还是在有关的会议上口头答复。如因提出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确实难以在本次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的,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经征求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同意,也可以决定由被质询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在有关的会议上答复。在代表大会期间,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同时,受质询机关的口头答复人须是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而询问的运作程序则较为简便、灵活,没有规定要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询问与否。一般采取随问随答的方式,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代表个人即可以提出询问。对回答询问的人也没有严格要求,一般由有关机关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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