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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限制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此类推,市场经济法律关系即是市场经济关系为市场经济法律调整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2.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市场经济法律所确认的具有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3.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不同类型的法人因设立的宗旨及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构成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即依法负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各级政府及其下设的职能机构。

第三节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

一、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性质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范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即该类社会关系因被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具有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属性。

不同的社会关系被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即形成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如民事关系为民法调整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商事关系为商法调整而形成商事法律关系、刑事关系为刑法调整而形成刑事法律关系,等等。依此类推,市场经济法律关系即是市场经济关系为市场经济法律调整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当然,因市场法律的多部门属性,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也不是一种单一性质的法律关系,而是多种相关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法律关系体现着法律施效于社会生活的一般原理。社会关系通过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而取得法律的保护使之得以在主体间强制实现。法律关系实现的过程,既是法律实施的过程,也是统治阶级体现在法律中的意志得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贯彻落实的过程。

二、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相对于被法律调整的市场经济关系本身(即本源的社会关系)而言,市场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性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根据社会关系的产生是否受人的主观意志的支配,可分为物质性社会关系和思想性社会关系两大类:前者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必然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受人们意志支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并由法律予以确认的,是受国家意志支配的;而且每一具体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也必须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所以说,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一种思想性社会关系,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亦然。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是被主观意志化了的市场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关系因被法律调整而从经济基础范畴转化为上层建筑范畴。

2.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市场经济法律所确认的具有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市场经济关系是在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市场行为中得以表现的,法律在对其调整中,将当事人可以为的行为确认为权利(或权力,下同),将当事人应当为、必须为和禁止为的行为确认为义务(或职责,下同),从而形成法律关系。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利义务内容的市场经济关系。

3.市场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某一社会关系的客观存在或依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发生时,并不具有当然的强制力,但若法律对该类关系有明确规范时,该法律化了的社会关系便被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具有被强制实现的效力。市场经济法律关系就是被经济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具有强制实现效力的市场经济关系。

三、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依据法理,考察任何法律关系都要确认其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①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统称当事人。一项具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至少有两个,分别构成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②内容,是指法律赋予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③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表现和承载权利义务的具体事物。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上述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法律关系则不能成立;改变任何一个,法律关系即发生相应变化;失去任何一个,法律关系即归于消灭。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亦当如此。

(一)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市场活动、享有法定权利和负有法定义务的人。

2.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及其取得。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是指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主体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资格。换言之,权利能力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归属资格,该资格由法律赋予;行为能力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资格,该资格由法律确认。

在民法上,法律赋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同等的,且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终身享有,非依法律不能限制或剥夺;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则不同等,而是基于主体的意思能力和行使能力的差别将自然人在行为能力上分为三类: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能够独立实施各种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其主要包括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精神健康的成年人;另外,16周岁以上、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具有一定的意思能力,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简单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主要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及智力有缺陷的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意思能力不健全,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其主要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及智力缺失者。

在民法上,法人也被赋予了民事权利能力。但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同的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以下各种限制:①自身性质限制。法人是一种组织体,不能享有一些基于人身属性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如结婚、收养、亲权、继承以及肖像权等资格。②类别划分限制。不同类型的法人因设立的宗旨及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但相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言,具有以下特点: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完全相一致。③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人来实现。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有两种:①法定取得,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如国家机关;②授权取得,即基于有关国家机关的授权而取得,如知识产权主体。

3.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多层次的特点。包括:

(1)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各种职能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构成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即依法负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各级政府及其下设的职能机构。

(2)经济组织,是指具有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其具体形式为各类企业。

(3)非经济组织,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4)自然人,是指具有自然生命的单个社会成员。

4.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法人。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是对特定社会组织的法律称谓,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拟人化和人格化。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并非都是法人。法人的本质特征是独立性,包括:①组织独立,即法人必须是一个组织体,必须有稳定的、独立的组织机构;②财产独立,即法人拥有独立归其所有、由其支配的财产,并与其设立人(投资人)相分离;③人格独立,即法人具有独立名义(身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④责任独立,即以法人的独立财产为限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0]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设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种类。

在立法上,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各类服务的经营性经济组织。机关法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而成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和从事国家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的目的而自发成立,依其章程规定从事社会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民主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文学艺术团体、科学研究团体等。

在学理上,法人则有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之分。以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依照公法为根据设立的法人,如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等;私法人是依照私法为根据设立的法人,如公司等。以法人内部结构的不同,可以将法人(一般仅限于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以其成员的存在为基础,按照其章程从事活动,如公司、协会、学会等;财团法人则以他人捐赠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依照捐赠的目的和法人章程规定从事活动,如基金会、慈善机构等。以法人成立的不同目的,可以将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的成立目的是营造社会福利;营利法人的设立目的是营利。社团法人中的多数是营利法人,少数为公益法人;而财团法人则均为公益法人。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作为组织化的法律主体,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须有其特定的代表。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均由自然人担任,其在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内,无需法人特别委托与授权,即可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归属该法人。法定代表人不同于“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法人代表,但法人代表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可以是非法定的,即由法人委托或专门授权而取得法人代表权。

(二)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含义。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各类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的,一方主体的权利就是另一方主体的义务;市场交易中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双向、对等的,市场干预中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单向、不对等的。

2.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指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中,可以自己为或不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定资格。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由法律以授权性或者任意性规范规定,不同法律赋予不同主体的权利不尽相同。

(1)经济干预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的权利,包括监督管理权和宏观调控权。监督管理权是采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经济的权力;宏观调控权是采用经济手段间接干预经济的权力。经济干预权因其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能和职务而享有和行使,因而也称“经济职权”。

(2)经营管理权,即国有企业法赋予国有企业的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3)经营自主权,即各类企业法赋予非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决策的权利。

(4)物权,也称财产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物直接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种排他性财产权。物权又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依法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主要包括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承包经营权、典权等)和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5)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一方要求另一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6)知识产权,也称无形财产权,是指法律赋予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

(7)请求权,特指权利救济请求权,即诉权,是指市场主体的实体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救济的权利,包括申诉权和起诉权。

3.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中,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由法律以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同法律赋予不同主体的义务不尽相同。

(三)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承载和表现权利义务的客观事物,一般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四、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特定主体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特定主体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特定主体之间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市场经济法律关系虽然由法律规范所确认,但却不能因法律规范而直接发生、变更或终止。任何一项具体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都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原因。凡依法能够引起特定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均称为法律事实。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同样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

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情况必须是一种现实存在,必须具有客观性和法定性。其客观性是指其必须是既存的、能够被人感知的;其法定性是指该客观情况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且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的。法律事实依其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①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主要表现为灾害性事故、出生、死亡、时间、经过等事实;②行为,是指受人们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表现为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既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如订立合同),也包括非当事人的行为(如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等);既可是合法行为,亦可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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