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与法理:司法权的依凭
卡夫卡在大学攻读法律,并获法学博士学位。法院的实习经历以及长期的保险法实务工作,使他获知了法律实体上的诸多知识与细节。透过对实在法的悉心观察,卡夫卡说,“我们的法律不是大家都知道的,它们是一小撮统治我们的贵族的秘密。我们深信,这些古老的法律被严格地遵守着,但是,依照人们不知道的法律而让人统治着,这毕竟是一件令人痛苦的事”。(10)K在临死前还不知道法官在哪里?他心中最高法院的正义宣谕者又在哪里?K并不是未见过法官,未到过法院,只不过,他所接触的法官与法院都不符合其内心认同的“司法”形象。他从法理上否定法律的实存,势必造成有关他的那个莫名指控在一种非均衡的司法境态中展开。K不希望成为法律的“定在”,最后用生命的代价捍卫了内心的法理。
这与苏格拉底的审判何其神似!苏格拉底与K一样,明知法律的实际运行逻辑,偏偏不肯作一丝妥协,最后都或主动或被动地接受“死亡”的判决。司法权运行终端都不约而同地指向某种宗教上的解脱:摆脱世俗司法罪恶,迎接天国司法拯救。对法理“不灭之光”的探寻,构成了另一种完全不同于国家实证司法公权运行的图景。这种图景,我们可称之为“司法人权”的运行,正是这种别样的“司法权”构成了司法均衡最具深意的风范和表现。
司法人权的依凭,是不同于法律的法理。司法人权的主体,是不同于专业法律人的均衡法理人。司法人权的内容,也是不同于审判、审查权的正义情感、裁量理性及整全关怀。司法人权的获致,必须有人的“在场”,前提是“法本于人”理念的张扬。“法”不再是上帝,不再是科学,也不再是规范,它更多的是人的模拟,或者说,是对理想人形象的重生与型构。司法不再是实体权力的实在结果,而是程序权能的程式操控。程序化的司法人权并不意味着多元法理见识的删同一律,而是重叠法理共识的制度建构。司法人权的发展与证立,是司法权运行机制创新的核心与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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