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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专题调研报告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调研组听取了各地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与环保、水利、农委等部门进行了座谈,实地查看了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工湿地等水污染防治项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辽河流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基本健全。为此,我省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加速治理辽河并实施了污染企业整治、污水处理厂建设、河道生态治理三大工程。二是综合解决流域水污染问题。三是细化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我省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的通知,4月18日至20日,辽宁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由部分省人大代表、省环保厅和省人大环资委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的调研组,赴盘锦、营口、鞍山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各地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与环保、水利、农委等部门进行了座谈,实地查看了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工湿地等水污染防治项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水环境现状

1.污水排放及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

2015年度,我省废水排放总量256675万吨,主要排入辽河流域、鸭绿江流域及沿海诸河。工业废水排放80936万吨,城镇生活污水排放175739万吨,处理量153772万吨,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7.5%。COD(化学需氧量)、NH3⁃N(氨氮)均超额完成“十二五”总目标,较“十一五”末分别减排14.9%、14.4%,分别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的162%、131%。

2.河流水质现状

“十二五”期间,国家在辽河流域辽宁区共设置14个控制单元,17个水质考核断面,各断面监测21项水质控制指标,按照单因子评价法进行水质类别评价。2010年至2013年期间,我省17个国家规划考核断面劣Ⅴ类水质比例呈现逐年下降趋势。2014年至2015年我省受旱情影响,河流生态水严重不足,导致个别断面出现水质反弹现象,2014年和2015年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11.8%和17.6%。尽管如此,仍达到国家规划考核断面水质达标要求。

3.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

2015年,全省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的54个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总体保持良好,全省总达标率为98.9%,其中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9.3%,地下水水源地达标率为97.5%。

二、《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

1.完善法规、强化管理,建立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地方法规、规章。我省及时修订、出台《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出台严于国家标准的《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辽河流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基本健全。二是建立了跨市断面水质超标生态补偿机制。我省自2009年开始实行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超标生态补偿,对河流跨市界的断面和支流河入干流的河口断面设定水质控制目标,超标的处罚,由省财政直接扣缴,并给予下游城市生态补偿。三是建立水环境质量年度考核制度等综合管理制度。在责任落实和绩效考核方面,将河流水环境质量纳入省对市政府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水质月分析制度,发现问题迅速开展专项行动,筑起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惩防体系。

2.系统规划,集中治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为逐步恢复湖库自然生态系统,我省对全省5平方公里以上的55个湖库,规划了生态保护、污染源治理、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368个项目。以国家启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为契机,大伙房水库、康平卧龙湖、大连碧流河、丹东水丰湖先后列入全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纳入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支持的15个湖库之一。我省连续对2010至2014年度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状况进行了评估。以盘锦市为例,该市按照国家环保部的要求,每年开展“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地级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市6个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Ⅲ类标准。

3.抓住弱点,突出重点,破解水污染治理难题

一是解决工业源、生活源等点源污染问题。由于历史因素,辽河流域城市、人口和工业集中,且城市布局和工业结构也不尽合理,流域水质污染状况严重,治理难度大。为此,我省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加速治理辽河并实施了污染企业整治、污水处理厂建设、河道生态治理三大工程。主要针对化学需氧量减排这一目标,以造纸企业整治为重点,一举将全省417家造纸企业全部停产治理,并最终关闭70%的造纸企业。在2008—2009年两年间,我省投资百亿元,建设99座污水处理厂,新增日处理能力315万吨,是我省过去12年总和的两倍,并实现全省县县都有污水处理厂的目标。

二是综合解决流域水污染问题。在三大工程实施基础上,我省发动了三大战役,即以水质改善为核心,实现控源、截污与生态治理三位一体,使辽河治理与生态带、城镇带、旅游带建设充分融合、互相促进的辽河治理攻坚战;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为理念,以水污染防治带动城市布局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实施生态同城、环境同治,实现水环境、景观环境、生态环境和城市发展环境四个环境推升的“大浑太”治理歼灭战;针对辽西地区缺水和生态环境脆弱特点,采取以恢复和保护为主的策略,重点对河道进行封育,对生态脆弱地区进行生态恢复的凌河治理保卫战。共建设工程项目438个,总投资85.72亿元,其中,新建、扩建、提标改造47座污水处理厂,日实际增加污水处理能力240万吨,日削减COD284.3吨、氨氮27.9吨。

三是细化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工作于2015年4月正式启动,省直、中直等33个部门参与编制,先后数次与国家主管部门对接,完成了辽宁省流域控制单元划分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核定等工作。

4.示范带动,稳步推进,开展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治理

一是广泛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程。2010—2014年中央和省累计投入20.14亿元,实施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程,共治理村庄4515个,占全省村庄数的30%。鞍山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总投资2.27亿元,开展了164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推进“一县一肥厂”工作,全市完成63家规模化养殖场粪污贮存设施,建成4座有机肥厂,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农业源化学耗氧量和氨氮减排指标。

二是大力开展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2011年,省财政补助资金3.4亿元,支持全省建设97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省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主体建设,管网建设要求地方政府配套。2012—2013年,在辽河治理攻坚战、“大浑太”治理歼灭战、凌河治理保卫战等工作中,陆续安排了101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5年,我省狠抓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列入省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实行周调度和月检查制度和厅长包片和处长包市的工作机制,乡镇污水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015年底,全省198座污水处理设施已运行163座,运行率为82%,日处理污水约13万吨。如营口地区已有13个乡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在全省率先建立乡镇污水设施运行监管长效机制,日常工作中积极采取现场调研、文件督办、约谈、周报等方式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生态恢复和保护面临较大压力。受自然和历史因素影响,辽河北方季节性、平原性河流特征明显,且流域沿线人口密集,工业发达,近年来水资源开发强度大,地下水超采严重,流域水资源短缺,河道生态水不足,河流生态系统比较薄弱,对人类活动环境影响敏感等问题对流域生态恢复和保护造成了较大压力。

二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建设上缺少系统设计,存在“重建设轻运行”“重水厂轻管网”“重水轻泥”“厂管水配套”“雨污不分流”的现象。大多数城市污泥填埋处理或露天堆放,资源利用率低。全省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率不足10%,中水利用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机制。

三是农业和农村的非点源污染对水环境质量影响较为突出。畜禽养殖业散养密集区的河流水质较差,农村垃圾、粪便直接向水体排放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春季桃花水时节,由于缺少生态用水,对水环境影响最为明显。

四、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建议

1.调整水污染防治的政策目标,从总量减排向质量控制目标转换。逐步建立以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水污染防治政策目标,将量化的水质改善目标纳入水污染防治的各类考核制度,鼓励各地制定差异化的、分阶段的水质改善达标计划。

2.优化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动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深化总量控制制度,逐步扩大总量控制范围,将总磷、总氮等水污染物指标逐步纳入总量控制。优化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机制,考虑区域之间的差异,建立指标的调节机制。

3.强化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制度提供有效支撑。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入手,解决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中监测、报告、核查等环节存在的关键问题,为排放许可证制度全面推行提供必要的基础和条件。尽快出台国家层面或省级层面的“排污权许可证制度管理办法”,为相关环境政策提供支撑。

4.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受益地区和水生态保护地区通过协商和市场规则等方式进行补偿。对流域河流上的大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应当合理安排坝下最小泄流量

5.完善排污收费制度,适时推出环境税。从长期看,应进一步明晰排污收费制度的政策目标,推动排污收费由费改税。在费改税的政策设计中,应使排污收费与环境监管的经费保障及地方财权脱钩。短期内,优化排污收费制度的方向是,扩大排污收费的范围,提高排污收费的标准,鼓励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提高排污费征收的标准。排污收费制度应与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系统设计,统筹衔接。

6.进一步推动水价改革,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善激励相容的机制,推进水价改革,形成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优化水资源费、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排污收费在综合水价中的结构。水价调整的方向是应逐步体现“全成本”,即包括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等部分。逐步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价格听证制度,形成水价管理的公共决策机制和价格监管机制。

7.完善政策和市场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水污染治理市场。明确水污染防治工作中部门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环境保护事权与支出责任。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边界,明确水污染治理投入主体和职责分工。进一步放开并规范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专业化污染治理公司进入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等领域。考虑到污水处理行业具有典型的公益属性和自然垄断性,应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监管机制,保证环保治理效果与运营者获得合理收益,形成环境治理的良性循环。

8.调整水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加大非常规水污染物的减排力度。随着污染源重点的转换,在工业源污染初步得到控制后,应更多关注生活源、农业源的污染控制问题。逐步强化对生活源、农业面源污染的监管。加大城镇污泥、重金属、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防治力度。

9.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采取违法企业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处罚措施,加大环境违法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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