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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专题调研报告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履行水环境质量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积极组织,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水环境质量总体趋好。省政府以实施规划项目为载体,全力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期间累计处理水量35.8亿吨,实现COD减排93万吨。

全国人大环资委:

收到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委托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的函》(人环委办〔2016〕47号)后,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党组书记、副主任房俐,副主任王云岫,秘书长吴玉珩均进行了批示,责成环资委制定调研方案,进行深入调研。在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环保法执法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调研活动主要开展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请政府环保、建设、水利等部门提交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二是省人大环资委组成调研组赴四平市、松原市开展专题调研;三是委托其他各市、州人大环资委就本地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上报材料。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省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情况

水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和重要议事日程,科学谋划,加大投入,完善机制,统筹推进。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切实履行水环境质量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积极组织,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水环境质量总体趋好。

(一)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全省各级政府依法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将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纳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组织全省各地区落实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方案、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积极开展调研,依法严格检查,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目前,全省已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80个,其中,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9个,地级以下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61个。有序推进全省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工作,已有4个县(市)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完成保护区划论证,2016年底前,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水源要全面完成保护区划定;2017年底前,乡镇农村集中式水源要全面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逐步完善水环境监测站网体系,逐步实施对重要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全方位监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用水施行许可审批管理,落实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坚持“三个一律不批”,即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全省各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稳定,保持良好态势。

(二)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省政府以实施规划项目为载体,全力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松花江等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推进组,多个部门协调联动,明确包保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省政府科学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进一步明确流域规划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和具体推进措施,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严格落实责任,有力推进了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充分发挥环保、发改、水利、农委等部门在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项目中的推进作用,研究和解决专项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通过规划项目的实施,提升了我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整体水平和重要支流的综合整治,促进了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有效改善。

(三)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全省各级政府严把项目审批关,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污染源日常监管,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实行网格化监管,按时对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截至2015年底,全省重点国控排污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实现了监测数据联网传输。严格控制重点行业污染排放总量,组织推进“双超”(超标、超总量)“双有”(有毒有害)、重点国控废水排放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以化工、造纸、粮食深加工等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为重点,广泛实施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提升重点企业污水治理能力,有效地促进企业污染治理,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目前,全省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

(四)不断提高污水处置能力

全省各级政府依法科学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持续发力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十二五”期间,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27座,升级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21座,新建城镇污水管网2578公里,目前,我省共建成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66座,日处理能力395万吨,已实现污水处理厂县县全覆盖。2015年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累计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总量21万吨。“十二五”期间累计处理水量35.8亿吨,实现COD减排93万吨。加强污水处理监测平台建设,完善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监管制度,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有效强化对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全省污水处理在线监测填报数据上报率100%,实现了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信息化管理。

(五)持续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省政府切实依法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积极推进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以保护水源地、整治生活污水、垃圾和养殖废弃物为重点,实施了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投资14.96亿元,完成了2225个示范村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任务,受益人口达400万人。加强农村污水污染防治,投资1.2亿元,建成农村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房371座,建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人工湿地153处。加强农村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至2015年底,全省约300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中,建成污染治理设施的近90%,大大高于国家要求完成80%的考核指标。进一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省累计建成有机肥厂95个、新建生物质燃料生产企业8家,年消纳畜禽粪便165万吨。2015年继续投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1000万元,增加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2000万亩,提高肥料利用率3个百分点以上,有效降低了化肥、农药对环境的污染,测土配方施肥实现全省耕地全覆盖。

(六)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一是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省政府成立了以省长为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形成了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尽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科学编制吉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将总量控制作为环境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省政府分别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了污染减排责任书,将减排任务层层分解到地方政府和重点企业,形成了完整的总量控制体系。为确保总量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新建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对市州政府年度及五年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并公布结果。二是稳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的要求,对企业无证排污、排污许可证过期、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管,完善档案材料,建立排污许可证发放台账。三是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应急机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尾矿库环境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化冰期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排查整治、吉林省牡丹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等工作,提高妥善处置水污染事件的能力,进一步提升了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法制建设。2008年2月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后,我省切实加强了配套法规建设,在前期充分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5月审议通过了《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具有覆盖面宽、操作性强等特点,使松花江这一省内最大水系污染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于加强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全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2012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同时,各级政府也都积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二、存在的问题和几点工作建议

当前,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环保欠账过多,环保基础设施水平相对落后,重点流域支流污染防治任务相对较重。二是管理体系尚不完善,监察、监测能力有待强化,管理队伍素质、能力有待提高,评价指标体系需进一步健全。三是资金投入不足,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适应。虽然国家和省里加大了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力度,但仍然无法完全满足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已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目前,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在水功能区划问题上存在交叉重叠,在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上职能有重叠,需从法律层面厘清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统筹整合资源。

二是补充增加新内容,完善现有条款。为更好地适应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建议补充增加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加强水量调度管理以保障生态流量、推进海绵型城市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条款。完善已有的排污许可制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方面条款,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是将政策层面水污染防治措施上升为法律。“水十条”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举措,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全面实施大气、水、土壤治理三大战略的决心和信心。“水十条”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水污染防治的纲领性文件,建议尽快将有关措施纳入法律,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为未来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四是建议提高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有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标准、处罚措施已经不能满足发展要求。建议与环保法相衔接,强化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五是建议增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内容和方式,规定社会公众及相关人查询、知悉相关信息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为保证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行使提供法律保障。

六是建议加大水污染防治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资金保障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水污染责任主体各自责任范围,加强资金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科学建立排污费调整机制,促进排污主体节能减排,强化排污费收缴保障机制。设立水环境补偿基金,明确落实“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七是建议加大科研投入,完善标准体系。“标准”是法治的重要支撑,要加大投入。对水污染防治领域的重大问题开展科研攻关(也包括对现行标准的修订),用科研成果为依托,制定出更加科学的标准、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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