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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基础维度分析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基本要素是: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相对独立的社会;自主的个人和社会组织;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政治文化的重构。公民社会建构已成为当代中国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议题。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公民社会正是以契约规范交往主体的行为,实现社会活动的公平和理性。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在解决劳动就业问题上的作用日益显现。

□ 伍俊斌[2]

摘要:公民社会建构已成为当代中国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议题。市场经济造就公民社会,强大活跃的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成功的重要保证。公民社会建构必然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四个根本转变。公民社会与契约精神内在关联,社会生活契约化体现对自由、平等、法治的价值追求。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基本要素是: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相对独立的社会;自主的个人和社会组织;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政治文化的重构。

关键词:中国公民社会 社会构建 服务型政府 契约文化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经济、政治领域改革的深化和拓展,社会自治领域日益扩大,长期形成的国家与社会一体化模式趋于解体,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化的历史性变迁开始进行,现代意义的中国公民社会正在发育、成长和崛起。公民社会建构已成为当代中国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议题。

一、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公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唯有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才能培育公民社会生长的土壤。

(一)市场经济造就公民社会

市场经济对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市场经济加速了同质性、整体性社会的解体,推动了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了前提。市场经济要求市场而不是权力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以市场反映的价格信号调节社会生产,鼓励市场主体间优胜劣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的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的主体——无论是独立的个人还是形成组织的企业,在从事生产、交换、消费活动时都会竭力摆脱政府的家长式直接干预和控制,获取自由活动空间。市场经济的这一内在要求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对分离提供了动力。

第二,市场经济为公民社会契约文化的生成提供了土壤。市场经济是倡导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开放型经济,人们通过商品交换互通有无,契约是商品交换的产物和形式。契约理念作为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交往主体间自由公正和意志自律的产物,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构成了公民社会的运作逻辑。公民社会正是以契约规范交往主体的行为,实现社会活动的公平和理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契约精神得以升华,超越经济领域,成为政治文化制度和社会秩序建构的普遍行为准则

第三,市场经济激活了人们的物质利益欲求,并为个人或团体实现其物质利益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和广阔的空间。无论对于个人还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都是投身市场经济的基本追求。同时市场经济社会也以效益、利润、利益等指标衡量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并决定其社会地位。市场经济把人们带入了实现个人和团体利益的色彩斑斓的世界,为公民社会的成长创造条件、提供动力、铺设舞台。

第四,市场经济塑造了具有自主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和公民意识的个人与团体,从而逐步形成并不断强化着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品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是主体间机会和地位的平等,任何个人或企业既不享有行政、宗法特权,也不依权力、身份形成等级差别。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每个市场主体自由地进行选择、自主地进行判断、平等地进行交易,其行为不受他人和政府权力的强制,其行为的后果也由自身承担。进行交换的市场是开放的,市场经济要求打破不利于自由交换的闭关自守思想和地方割据状态。市场经济越发展,个人与团体的自主意识越强,社会交往能力也越强,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品格逐步确立(蔡拓,1997)。发展市场经济必然引发利益关系的大调整和利益格局的大变化,这将极大地激发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利益表达诉求。这发展了公民的自治、自主能力,培育和锻炼了公民独立的政治人格,塑造了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精神。

第五,市场经济使人从作为群体主体的存在转变为作为个体主体的存在,造就了公民社会的主体。马克思曾把人的历史发展过程概括为三大阶段:“人的依赖关系”占支配地位的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的阶段(马克思,1979)。这三个阶段表现为人存在的三种主要形态。如把人当作主体,他们依次作为群体主体、个体主体和类主体。市场经济使人作为个体主体存在的意义凸显出来。市场经济所造就的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的个人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主体条件。

(二)公民社会反作用于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的相互作用不是单向度的,公民社会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社会基础,强大活跃、健康有序的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成功的重要保证。

第一,公民社会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成熟的公民社会不仅能够使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免受政治权力的侵害,而且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民社会成员经济行为的自主性和经济地位的独立性,以及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适度制衡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富有活力的制度安排,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公民社会组织培育的理性、自治的公民作为经济主体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进行自我管理,履行经济义务。公民社会理性化、法制化的自我调节机制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二,公民社会组织蕴藏着巨大的就业潜力,是解决就业问题不可或缺的领域。在发达国家,第三部门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的一股重要力量。第三部门已经成为一个1.1万亿美元的产业,相当于世界第八大经济体,领先于巴西、俄罗斯、加拿大和西班牙等国;雇用了近1900万名全职工作人员,相当于各国最大私营企业就业总和的6倍多,非营利部门的就业人数占所有非农就业的近5%,占所有服务行业就业的10%,占所有公共部门就业的27%,高于这些国家的公用事业、纺织制造业、造纸和印刷业或化工制造业的就业人数(莱斯特·M·萨拉蒙,2002)。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3月,中国民间组织总计约41.46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8.3万个、基金会1614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在解决劳动就业问题上的作用日益显现。

第三,公民社会具有规范行业行为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功能。首先,成熟的公民社会组织对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业行为,提升其行业自律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公民社会组织还经常发挥调解员的作用,它通过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运用民间谈判或协商的方法,可以参与解决劳资矛盾、行业纠纷等问题,化解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矛盾和冲突。最后,公民社会组织所具有的中介性质,使其能够对政府和市场起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作用,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公民社会是推动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各种经济改革,为制定经济政策出谋划策,激发了人们参与市场经济的主动性和创新精神,这不仅有助于确保国家经济免于停滞,而且有助于经济生活的繁荣与健康发展(党秀云,2006)。当公共权力不再直接干预经济领域的具体事务之后,公民社会承担了相应培育自由市场、完善经济机制、弥补市场失灵、造就自主的市场主体等重要职能。公民社会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而且为其提供伦理资源。在市场经济催生公民社会之后,离开了公民社会的能动作用,市场机制就难以有效地、持续地发挥其主导性效应。

二、公民社会的政治环境

就政治环境而论,公民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建设以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以满足民众的公共需要为目标的服务型政府。发展公民社会,建构服务型政府必须实现四个根本转变。

(一)在政府职能上,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随着公民社会的成长、社会自主性的增强、民主政治的完善和执政水平的提升,政府职能中的管制成分正在日益减少,而服务的比重则日益增多。服务型政府是坚持以公民为本位、以主权在民为基石、以公共服务为宗旨、以公共治理为主轴、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现代政府模式。建设服务型政府意味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成为政府管理的主要责任,政府主要通过对公民的服务而不是对社会的管制来维护执政地位、提升执政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在运作方式上摒弃管制型政府的官本位,坚持公民本位。服务型政府体现着公民权利第一性,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行政权力之源,政府应当始终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坚定维护者。

政府职能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要求政府不断强化三个方面的服务职能。第一,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品,特别是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公共安全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政府要通过提供更多量、更高质的社会服务,来增进公共利益。第二,放松对社会经济事务和公民私人事务的管制,更多地让公民和社会自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第三,树立服务意识和平等意识,而不是进行居高临下的家长式管理(俞可平,2006),真正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二)在政府模式上,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摒弃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政府、建构市场经济时代的有限政府已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举措。要发展市场经济,推进政治改革,发展公民社会,就必须实现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

有限政府是职能、权力、规模和责任有限的政府模式。(1)政府职能有限。政府职能须严格限定在政治性公共领域,其要旨在于公共利益。主要是维护公共安全、进行宏观调控、维持市场秩序、提供科教导向、管理公共事务和服务社会大众,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只“掌舵”而不“划桨”,只当“裁判员”而不当“运动员”。(2)政府权力有限。有限政府是法治政府,政府权力有严格的边界,必须依法行政,不得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3)政府规模有限。现代政府管理要求决策科学化,实现从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有限政府应是一个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和办事高效的“小政府”。实行透明行政,公民对公共事务享有广泛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李军鹏,2004)。(4)政府责任有限。政府通过确立责任机制强化对政府自身的限制,但人们在享有自由和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政府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不承担维护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无限责任。

(三)在政府权力上,从高度集权向适度分权转变

服务型政府是一个适度分权的政府。从高度集权向适度分权转变包括两个内在关联的部分,其一是政府向社会分权,其二是政府间分权。政府向社会分权是政府间分权的基础。没有政府向社会适度分权,政府间分权必然导致地方权力畸形膨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甚至地方政府自身成为利益主体,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政府向社会分权即国家把本属于社会的权力还给社会,是国家还权于社会、政府还权于民的过程,国家权力不再是唯一的必须绝对服从的权力。政府向社会适度分权,把政府不该管和管不好的事情交给社会,为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权利空间,有利于克服反复出现的政府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这意味着权力主体的多元化,公民自组织、私营部门和国际组织等也成为不同层面的权力中心,它们分担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政府向社会分权也是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自由意识和竞争意识,促进公民社会组织发展完善的重要举措。

政府间分权是在政府向社会分权的基础上,改变传统的中央高度集权体制,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机制。这首先必须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中央与地方每一层级政府间都有明确的职权界限,确立地方政府的地方治理主体地位,每一政府层级都有相对的地方治理自主权,实现有限自治。

(四)在政府治理上,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法治作为一种现代治国方略,包含三方面的基本思想。一是法律至上。这是划分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标志。“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卡尔·科恩,1988)法治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地服从法律体系的规约,不得有任何个人、集团或权力超然于法律之上、游离于法律之外,它从根本上否定特权意志和特权现象。二是保障权利。公民社会的建构有赖于个体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切实保障基本人权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前提。这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人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维护这些权利的目标不得背弃。法律必须根植于社会生活,反映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破除人民对权力的高度依附,塑造具有独立自主人格和良好法治意识的新型公民。三是制约权力。“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 E.博登海默,2004)。“治权”是法治的重要功能之一,法治要求严格界定、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与政府行为,有效控制权力的自我扩张、自我腐化。法治要求政府不得违背其价值前提——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直至最终把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规则纳入法治轨道,使政府权力受到理性的、透明的、稳定的宪法性规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

三、公民社会的文化蕴涵

就文化特质而论,传统社会以身份为根本特征,现代社会以契约为根本特征,公民社会发展是从身份走向契约的历史进程。

(一)传统社会的身份特性

中国传统社会具有典型的身份特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结构呈现“差序格局”。在此格局中,以人伦为基石,以己为中心,推出与自己产生社会关系的人群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就像石子投入水中一般,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费孝通,1988)。 “差序格局”超越规则的束缚,成为人们处理社会关系的根本准则。这是传统社会中制度总是依人事更迭而突变,稳定持久的理性化制度始终无法建构的关键所在。

第二,身份是人们获取特权的主要途径。在身份社会,身份是决定人们地位尊卑、权力大小和义务多少的根本标尺。“人的肉体就能使人成为这种特定的社会职能承担者。他的肉体成了他的社会权利。”(马克思,2002)人一出生就被分为三六九等。身份的本质是强调尊卑、贵贱、差别、亲疏,身份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分水岭和社会差别的总根源。身份是权力配置的根本标准,身份不同,权力有别。身份的等级决定着权力的大小和有无,身份使权力分殊化和特权化。身份所内蕴的先赋性、恒定性及其与权力的直接勾连极大地消退了社会发展的动力。整个社会沉浸在一种宿命论的氛围中,人人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身份高贵者无须进取,身份低贱者进取亦是枉然。

第三,身份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自然经济是一种以狭隘地域为限的封闭型经济。不同地域形成不同的“熟人社会”,事实上人们处于相互隔绝的分离状态。自然经济必然产生身份拜物教和权力拜物教。它使个人具有高度的依附性:对家庭的依附,对土地的依附,对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对权力的依附,对权力拥有者的依附,直至对最高权力拥有者——君主的依附。这种高度的依附性使个体的自主、平等从根本上失去了成长的土壤。

(二)计划经济时期的准身份特性

与西方社会“传统—现代”的二分模式不同,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中存在着一个计划经济时代。与计划经济相配套的户籍制度、单位制度和行政制度使这一时期呈现准身份特性。

其一,城乡户籍身份制度。1958年开始实行的户籍制度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严格区分开来。城乡户籍身份制度带有很强的先赋性、稳定性和职业范围的有限性(孙立平等,1994)。它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在城市,人事管理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把招工与招干,把工人与干部的管理严格区分开来。城乡户籍身份制度把所有社会成员划分为干部、工人和农民三种不同的社会身份群体,每个社会成员在资源获取上的差异,首先取决于这种先定的身份,这也使得社会结构呈“刚性”特征。

其二,单位身份制度。城市人口大多隶属于某一单位,单位内部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小社会”,不同“小社会”之间差别巨大。社会资源的占有和分配也随之单位化,个人不可能合法地大量占有社会资源,唯有将个人单位化,才具有获取社会资源的合法权利。单位本身的身份特征及与之相伴的在行政等级、资源、地位、声望等方面的差异被直接对象化到其所属成员身上。

其三,泛行政等级制度。1956年,在颁布城市干部级别和工资分层标准时,国务院以此标准为模本对其他机关和团体做了相应分层,并由此派生出社会分层体系(李强,1996)。整个社会都被泛行政等级化。计划体制将整个社会建构成一个超大型的科层结构,所有组织都被等级化和层次化,它通过自上而下的网络,逐级控制数量递增的下属层级,不同层级拥有不同的权力。行政工资级别成为社会财产和收入分层的本位体系。与之相配套的还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服务制度。泛行政等级制使社会的权力分层、声望分层和收入分层三者高度一致,这也强化了官本位制本身。

(三)公民社会的契约文化

公民社会与契约精神内在关联,公民社会的文化就是契约文化。现代社会契约内涵已被广义化。在经济层面,它是社会公认的让渡产权的方式,是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途径;在政治层面,它是联结政府与民众的纽带,是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根源;在伦理层面,它是个人或团体信守承诺的道德体现。契约正逐步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行为规范。社会生活契约化体现着如下价值追求。

第一,自由。自由选择原则在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中逐步融入社会规则体系。契约取代身份成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常规手段。当事人不是依仗特权而是凭借自身的努力,通过自由竞争,遵照法律规范,自己设定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自己主宰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它从根本上解除了人对人的依附、解开了套在人们身上的枷锁,激发了人们追求权利、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契约社会里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取代了先天注定、论资排辈。展现在每个人面前的都是一个开放、多元的场景,每个人自己掌握和谱写自己的人生。社会生活契约化为个体主体性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将极大地激发社会前进发展的动力。

第二,平等。公民社会以人与人之间对彼此平等的认同和尊重为逻辑出发点。缔结契约是以主体地位平等为前提的,缔约双方地位平等,既不允许当事人把自己提升为他人的主人,也反对把自己贬低为他人的奴仆。契约社会反对专制、拒斥特权,把人们的平等要求普遍化。它既包含主体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益的平等,也包含主体及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平等。社会关系契约化必然要求根除身份社会里形成的主人与奴隶、等级与特权、权威与依附、命令与服从等不平等的社会格局。人们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形成某些基本共识、信守某些共同规范,契约成为人们心灵的通约。

第三,法治。契约精神与法治思想密切相关,现代法治所内含的人们对正义之法的渴望、对至理之法的认同、对至威之法的服从、对至信之法的信赖,正是源于契约当事人对公平利益的期待、对合理条款的认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对有效合同的信守的契约精神(李步云、肖海军,2005)。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契约过程为中介,契约过程是人们表达自由意志的过程,是把自由意志注入并提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国家意志与个体意志相结合的过程。依契约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一旦赋予其法律意义,其影响之广之深是令人振奋的,尤其是对现代法治而言,它具有基础性作用。法治之下,没有身份高低区分,只有合法非法之别。国家不再根据人的身份而是依据人的行为统一立法和公正执法。法治思想不仅反映了契约精神的本质要求,而且是契约精神扩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治理领域而广泛存在的高级形式。同时,契约精神也需要法律的保护和法治的支撑。

四、公民社会的基本要素

发展公民社会是从根本上突破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困境,实现自由与秩序相平衡、社会发展动力与社会发展环境相协调的重要举措。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目标模式只能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并随着其结构性要素的完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强国家—强社会”。

(一)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相对独立的社会

公民社会的发育与经济生活的非政治化是一致的。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而非行政命令,市场化必然会削弱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多元化的经济活动主体逐渐演变成公民社会基层经济组织的稳定性力量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化力量,正是这种组织和力量构成公民社会的基本细胞和微观结构。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会解构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经济生活单一化、利益主体同质化的局面,代之以经济生活多元化、经济利益分殊化、利益主体异质化的局面。以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为标志的社会自主性的显现和相对独立的社会自主领域的拓展是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因素。

目前,在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进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路径,公共权力实际上充当了“社会建筑师”的角色。为了使公民社会发展中“自上而下”的力量占主导转向“自下而上”的力量占主导,充分发挥社会自身力量在公民社会建构中的作用,这必然要求进一步实施政治改革,比如逐步上升直接选举的层级和提高社区自治的程度。国家在社会力量成长的初期扮演积极主动的角色,对社会力量的培育及其发展方向负有责任,但并不是也不可能所有的使命和公民社会发展的全过程都必须由国家主导来完成,国家应逐步推动并激励社会,提高社会解决自身问题能力。公民直接广泛参与和社会自我组织应成为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后发现代化国家政治民主化的完整实现只有在社会机体发育健全,社会空间内部基本完成理性化过程的情况下才有充分的基础(方朝晖,1999)。

(二)自主的个人和社会组织

目前,个人自主性增强,社会力量、角色群体日渐活跃。个人自主性增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个人受组织、身份制约日趋弱化;其二,个人寻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和领域日益增大。其中企业家阶层和知识分子群体是中国公民社会的中坚力量。

在社会生活多元化的时代,个人和国家间存在一股强大的社会中间力量,它就是公民社会里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它包括各种行业组织;政治性组织,如政党、压力集团等;民间自愿组织,如俱乐部、教会、学校等。自主的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中执行政治社会化功能的组织和机构,是沟通政府和公民的桥梁,是联结政府和公民的纽带,是培育个体自主性品格的舞台,是社会生活多元化的中坚力量。这种组织形态的规模和独立程度标志着公民社会的成熟程度。当前,对于社会组织的成长,政府应发挥好两个方面的职能,其一是着力建立一个规范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其二是采取各种措施增强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主的社会组织在国家所释放的自由空间大量涌现,这源于政府和民间力量的双重推动。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还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有关研究表明,目前中国社团组织成立登记的门槛过高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社团组织的发展,我国每万人平均拥有社团组织数量为1.45个,而法国为110.45个,美国为51.79个,巴西为12.66个,印度为10.21个,均远高于中国的现有水平(王名等,2002),中国社团组织人均拥有量严重不足。一旦政府降低社团组织成立登记的门槛,规范对社团组织的监管,中国社团组织的发展就将迎来一个新的高峰。就社团组织活动地域范围来看,中国社团组织以草根性和地方性社团组织为主。从清华大学非政府管理研究所的调查来看,被调查社团组织中有68.7%的活动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8.6%的社团组织活动范围在一个省范围内,仅有1.1%的社团组织活动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范围内,这与我国严格限制社团组织跨地域活动范围密切相关。且我国大多数社团组织成员较少,属于小型社团组织,北京大学中国社会团体研究中心对北京、浙江两地社团调查发现1000名以下会员的小型社团占社团总数的60%左右(邓国胜,2001)。有学者对中国的全国性社团按功能进行分类,结果发现其中学术交流类社团占总数的48%,业务管理类社团占28%,文体联谊类社团占11%,利益代表类社团为6%,而公益服务类社团仅占6%(王名,2002)。在48家利益代表类全国性社团中,有27家社团是为优势群体服务的,有17家是为中间群体服务的,只有4家是为弱势群体服务的,这与我国成立社团门槛过高(政治门槛、资金门槛和会员人数门槛)密切相关,只有优势群体才有条件完全满足这些成立门槛(何增科,2006)。

(三)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

如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在中国国家权威性不足和社会自主性缺失的问题也同时存在。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从法律与制度上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国家权力的设定必须同时遵循三个方面的要素,即现代国家的普遍要求、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律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关系不存在根本的对立,国家权力源于社会权利且必须服务于社会权利,这是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的理论前提。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是现代国家的普遍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更加自觉和彻底。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新旧问题和矛盾众多,社会自治力量弱小,难以立刻承担社会自治的任务,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国家能力、提升国家权威。但这不是简单地扩充国家权力,而是要使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趋向合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国家权力要实现从传统的直接控制向间接管理转变,实现从传统的微观控制向宏观管理转变。

(四)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政治文化的重构

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公共权力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行动,而不得逾越其界限。法治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治是“治官”与“治民”的统一,是治权(国家权力)与治利(个人权利)的统一。法律既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权利;又要防止权力的异化,使权力依法行使。法治之法一方面用来治理国家权力,另一方面法律形成后应当维护其权威并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社会组织也必须严格依法运作。其一,社会组织需要法律确认其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自主地位。其二,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应当依据合法的章程和制度实行有效管理,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发展。

公民社会的发展必将重构新的政治文化体系。公民社会的政治文化以契约观念为基石并衍生出宽容性、责任性、权利性和妥协性;强调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权力与私人生活、政治关系与社会关系、社会公德与个体选择间的区别;注重培育个体的尊严与自主意识,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和社会的法治精神,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社会成员所尊奉的不再是唯美主义的乌托邦式空想,而是社会民主政治生活逐步趋向更好境界的现实的、合理的愿景。社会成员对政治参与不是非理性的狂热抑或极端冷淡,而是伴随着理性的约束和规范的热情。这种政治文化熏陶出自律性很强、讲求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公民。

加强全民族的公民意识教育是不断提升社会公共理性水平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建构公民社会的重要环节。从政治文化层面看,实现增强公民意识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树立政治主体意识。个体应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意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从被动、消极的客体转变为主动、积极的主体。其二,强化政治参与意识。公民对政治的普遍参与是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反映着公民社会的发育状况,也反映着社会民主化的水平。有序、有效的政治参与是公民发挥其政治主体地位的重要途径。其三,培育政治监督意识(项国兰,2005)。没有对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监督和制约,就不会有公民社会成长的健康环境,就不会有公民发挥其主体作用的政治舞台。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是公民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其四,确立政治规则意识。确立法律法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治国,依法治权(包括权力和权利),促进公民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化、理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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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2006,《政府创新的主要趋势》,载俞可平《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

【注释】

[1]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社会转型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研究”(项目编号:GD11XZZ02)阶段性成果。

[2]伍俊斌,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广东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主任、教授、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哲学与政治学理论、政治发展与政治变革、中国政治和社会组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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