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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会建构的条件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竞争的社会中,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社会的合作体系”的,如果说它也拥有了某种类似于合作体系的特征,那也只是协作体系的部分外在特征。所以,罗尔斯所向往的“社会的合作体系”在工业社会并不存在,只是在后工业化的进程中,才呈现出了加以建构的前景。
合作社会建构的条件_合作的社会及其治理

二、合作社会建构的条件

罗尔斯认为:“每一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的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种满意的生活。”[6]我们已经指出,工业社会的共同行动是以协作为特征的,事实上,工业社会在一切社会化的活动中都建立起协作体系,并通过这种协作体系去使每一个参与者的利益诉求得到实现。虽然个人利益在协作过程中得到实现的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就这个社会的基本性质而言,所提供的则是一个供个人以及可以还原为个人的行动体开展竞争的舞台。所以,在实质的意义上,这是一个竞争的社会,更多的协作行动也是从属于竞争的,人们正是为了增强竞争的优势而去开展协作活动的。在竞争的社会中,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社会的合作体系”的,如果说它也拥有了某种类似于合作体系的特征,那也只是协作体系的部分外在特征。协作体系是建立在工具理性的基础上的,每一个参与到协作体系中来的人都是出于利益谋划的目的而与他人开展协作行动的。表面看来,协作体系是一种通过结构、制度以及规则而建构起来的整体,而在实际上,在这个整体的内部,却时时处处存在着竞争,甚至各种各样的组织管理体制就是利用竞争而实现管理的。当协作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而面向其外部的时候,协作无非是出于壮大它与外部竞争的竞争力量的需要。如果在外部的竞争中获胜,实现了协作行动体的利益最大化,也就同时意味着这个协作体中的每一个参与者都能因此而多分一杯羹。所以,罗尔斯所向往的“社会的合作体系”在工业社会并不存在,只是在后工业化的进程中,才呈现出了加以建构的前景。而且,也只有当这个“社会的合作体系”得以建构起来后,“每一个人的福利”才可能获得切实的保障。

文化的角度看,在工业化的几个世纪的进程中,文化交往是沿着从碰撞、冲突到融合的路线进行的,在很多情况下,是借助于战争或经济交往的手段去实现文化征服和融合的。与此不同,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文化交往是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互动的前提下实现沟通的。然后,在沟通的基础上生成合作行为和建构合作体系。目前,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存在着文化冲突,主要是工业社会文化冲突所留下的残迹,特别是由于政治的或宗教的领导人固守着工业社会的思维定势,不遗余力地煽动起一波又一波对异质文化的歧视、抵制和排斥,并引发暴力冲突和战争。其中,维护既有强权政治的狭隘心理和优越感应当对此类冲突负有主要责任,无论是谁挑起冲突,责任都首先在那些体现了文化优越意识的政策和行为方面,特别是那些试图通过强权而把某种文化强加给异质文化持有者的政策和行为,往往是直接导致冲突的根源。如果政治的和宗教的领导人能够首先拥有对异质文化的宽容心态,至少不对异质文化抱持歧视的态度,不依靠政治的强权和经济的强势去试图征服异质文化,那么,文化的冲突就会趋向缓和;如果政治的和宗教的领导人能够主动地引导社会达成相互理解并自觉地尊重异质文化,特别是主动地营建起文化理解和尊重的政治和社会环境,那么,不同文化体系间的良性互动和沟通很快就会展现出喜人的景象,进而,就会出现广泛的社会性合作行为和社会合作体系。

在后工业化的进程中,文化多元化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因而,当我们思考合作的问题时,必须在文化多元化的条件下进行规划。当然,基于共同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模式的合作是可以使合作体现出更强的有机性的。工业社会在文化构成上所表现出来的那种与农业社会同质性共同体中的文化之间的不同,首先在于工业社会客观地形成了文化多元化的局面,而且,在工业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这种文化多元化是作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呈现出来的。在这种条件下,由于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模式的共存,使人们感受到了建立合作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事情,进而,总是求助于外在性的约束条件而把人们整合进协作系统中去,使人们在协作系统的结构和规则体系中获得一种外在于人的协作关系。我们看到,工业社会为了保证协作关系不受干扰,必须对共同行动进行一种形式合理性建构,即努力祛除所谓价值“巫魅”。也就是说,工业社会无法在多元价值以及多元文化模式并存的条件下建构合作关系以及合作系统,反而为了协作而摒弃价值以及文化因素的影响。所以,对于工业社会的协作系统而言,是根本没有有机性的问题的,或者说,是不可以用有机性的标准来加以衡量的。对于工业社会的共同行动而言,完全依赖于外在性的协作制度和规则,从来也不可能奢望任何一种根源于人的自由自觉的主动合作。

后工业化将改变这种情况,或者说,后工业化将预示着一个合作社会的到来。在合作的社会中,价值观念和文化模式的多元化将日益增强,但是,这种价值观念和文化模式的多元化不仅不会成为合作的障碍,反而会成为合作的前提。这是因为,作为合作社会基本特征的合作恰恰是非同质性因素的合作,正是价值观念和文化模式的多元化,才突出了这种合作的意义,更何况在不同的文化和价值观念之中包含着一种共通的价值。易言之,合作社会中的合作应当被理解成一种差异前提下的合作,使这种合作成为可能的正是合作者对差异的承认和包容,是合作价值穿透了不同的文化和价值观念而带来的结果。所以,这是一种真正的合作,与此前的拥有共同价值观念和同一文化模式的同质性群体中的合作相比,有着本质的不同。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的协作进行比较时,我们需要把握的重要一点就是:价值与规则不同,如果说规则是一种供人们理解并加以遵从的规范的话,那么价值则是由人获得并作为充实自己的可以内在化的因素。获得了某种价值,也就意味着这种价值已经内化为人的一部分,特别是构成了人的品格的一部分。虽然作为拥有不同文化和价值观念的群体享有共通的合作价值,但是,每个人对价值的获得和拥有又是具体的,作为共通价值的合作在为人所内化之后,在每个人那里也是不同的。所以,在合作行动中,人们必然努力尊重、理解和包容他人的价值,在承认价值差异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在此意义上,又是一种对不同文化以及价值观念的承认与包容的不同境界,是达致理想的合作形态的前提。

从生产的角度看,农业社会的生产是分散的,每一个经济体都是完整的和自足的生产体,所以,我们也从经济的意义把这种生产模式称作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工业社会不同,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是一种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本内容的生产模式。所谓社会化大生产,是通过市场而进行社会分工和协作的,是通过市场而赋予生产以价值和意义的。也就是说,对于社会化大生产而言,通过市场而实现了分工,也同样通过市场而实现了协作。但是,在市场中实现的社会化分工与协作,必然引发另一重人们不希望看到却又必须接受的事实,那就是竞争。而且,只要人们围绕着市场去开展活动,就必须投入竞争环境中,接受竞争的挑战和主动地去与他人开展竞争。所以,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每一个生产单元就都必须在其内部进行理性的分工和协作安排,通过分工和协作去增强效率,从而获得外部竞争的优势。后来,这种模式扩散到了整个经济领域,又征服了政治等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在内向发展过程中,也因为管理的自觉而得到了普遍应用,成为每一个协作体系都不可缺少的效率机制。正是由于协作关系与竞争关系的这种孪生性的共在,使分工—协作关系结构化为工业社会最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模式,也是一切社会活动赖以展开的基础性结构。任何一项社会活动,任何一项共同行动,都必须在协作与竞争之间寻求平衡,都必须在管理的名义下去处理协作与竞争的关系。

在协作与竞争并存的条件下,分工不是自愿的,它表现为异化劳动。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7]工业社会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结构的稳定性,组织和职业、岗位的稳定性,以及社会的开放性不足等等,都使分工处于一种人们并不自愿接受的状态。同时,人的许多主观性的因素也形成一种压力,迫使人们无法自由地选择自己在分工体系中的位置。结果,分工自身也成了一种压迫人的异己力量。不过,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工业社会的分工是人类共同行动文明化的一项伟大成果,在后工业化的进程中构想合作的社会时,我们也必须相信,合作的社会也将继承这项文明成就。也就是说,在合作的社会中,也依然会存在着分工,而且合作社会中的分工会更为精细。但是,合作社会在每一个层面和每一个领域中都将具有充分的开放性,而且,合作社会的开放性将决定着人们在分工体系中的自主性和自觉性。也就是说,在合作的社会中,人们可以在分工体系中自觉地选择自己的位置,从而表现出高度的自愿性特征。一旦人们在分工体系中自愿地接受分工,对分工的整合也就不需要外在性的规则和客观化的结构了,而是出于人的内在的共同行动的冲动。这种冲动所导向的就是,人们之间的有机合作。

可见,在人类的共同行动中,分工是前提。然而,在分工的前提下是可以产生出协作模式和合作模式这样两种性质不同的共同行动模式的。在工业社会的分工前提下产生的是协作模式,这种协作模式又反过来赋予了分工以强制性特征。在某种意义上,分工与协作都具有强制性,而且,这种强制性又是以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和支配行为表现出来的。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中,所谓服从,在性质上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权力权威的服从,这种狭义的权力权威来源于韦伯所说的卡里斯玛,或者来源于某种强力的支撑,或者来源于社会结构的规定(如身份),或者来源于专业知识,等等;其二,是对合法权威的服从,这种狭义的合法权威主要指的是合乎法律,至多是合乎法理精神,而不是指学界通常所说的“合法性”,因为合法性的概念包含着更为复杂和更为不确定的内容。在对服从的理论探究中,近代以来,人们往往倾向于在这两类服从中作出褒贬的表态,努力推荐对合法权威的服从,努力消除对权力权威的服从。然而,人们却没有看到,在一切服从的背后都包含着一种压迫结构。在人的任何一种共同行动中,只要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就必然伴随着压迫与被压迫的行为。我们甚至可以说,一切服从形式的存在,都是人类尚未蜕去野蛮之“胎毛”的标志。正是这个原因,我们在后工业化的过程中同样从分工出发去构想人的共同行动。结果,我们发现了一种新的可能性,那就是在分工的前提下可以建构起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的出现也将使社会的性质发生改变,从而使后工业社会可以被定义为“合作的社会”。也就是说,从人的共同行动的角度来看社会,工业社会是一个协作的社会,而后工业社会将会成为一个合作的社会。在合作的社会中,也许还会存在服从的形式,或者说,在共同行动中,某些行为会以服从的形式出现,但在性质上,则是一种“配合”。也就是说,合作行动在根本上不需要命令—服从的支持,而是在行动的倡议者与响应者之间生成一种相互配合的关系,通过配合而达致合作,产生合作效应。

工业社会的政治生活是以民主的形式来加以诠释的,或者说,工业社会政治生活的典范是以民主为标志的。不过,我们看到,在拥有民主制度的国家中,却时时处处都能够看到无孔不入的强制行为,而且,作为宪政衍生品的法律本身就具有强制性,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而塑造出了一种强制性结构,让这个社会的人们在强制性结构中享受自由与平等的权利。然而,一旦走出政治领域,这种强制性的自由和平等就会被人们抛弃。比如,在作为一切政治活动赖以展开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平台上或空间中,行政就是无视自由和平等的典型范例;在经济领域,只有在竞争活动中才会提出自由和平等的要求,而在协作的意义上,却会把自由平等的问题掷向遥远的边缘;在社会生活中,名望、地位等从来都没有褪净卡里斯玛的色彩……所以,自由平等的理念仅仅存在于政治生活的过程之中,而且,是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强制,至少也是必须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为其提供保障的政治权利。

体现在民主政治上的这种悖理的问题表明,如果后工业社会不应是工业社会的简单延续,而是实现了一种革命性的超越,它必须发现消除任何强制的可能性。其实,强制并不是民主自身所应具有的属性。之所以在民主政治中存在着强制的问题,并把民主推向了形式民主的发展道路上去,是因为民主自身缺乏自在自为的能力,从而不得不求助于强制力的支撑。所以,与民主相伴的强制并不是民主的属性,而是作为民主的保障因素而存在的。进一步地说,如果民主能够发现替代性的保障因素和保障机制的话,也就可以告别一切强制。人的共同行动从协作向合作的转变,提供了寻求新的保障因素和保障机制的机遇,一旦人的共同行动表现为合作,就会从根本上消除强制的痕迹,从而获得真正实质性的民主。就这种实质性民主已经超越了对“主与从”的关注而言,是合作的。合作的社会是民主得到真正实现的社会,因而,这个社会将使民主转化为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让合作关系取代民主结构而成为合作社会中的共同行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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