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合作及其系统建构的基本条件

合作及其系统建构的基本条件

时间:2022-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合作系统的组织不再谋求稳定性,而是谋求灵活性,随时根据即时条件而开展合作。合作系统中的每一合作者都面对可供选择的诸多合作对象,在立足于自我独立自主的前提下去确认合作对象。由于作为合作系统的组织不可避免地具有虚拟性质和特征
合作及其系统建构的基本条件_合作的社会及其治理

三、合作及其系统建构的基本条件

在工业社会中,组织是典型化了的协作系统。对于组织而言,其结构以及规则是否具有稳定性,是协作能否有效地展开以及能否得到优化的保障。如果组织中的权力关系、组织结构、组织规则等都处在变动中的话,那么,协作各方就会显得无所适从。相反,如果组织的这些方面都具有稳定性的话,不仅可以使协作各方形成协作经验,进而依协作的先例而开展进一步的协作,而且也会在协作中不断地通过协作关系的调整而使其结构优化,从而使组织拥有一种自动运行的协作机制。即使在出现了协作障碍等问题时,也能够在既定的规则中找到依据,并能够较为容易地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以防止协作过程中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组织之所以展现出共同行动的优势,恰在于通过其结构、规则等实现了动机不同、目标殊异的个人力量的整合,特别是通过角色分配、职能明确和规则的强制性等而把人们的行动整合到同一个方向上去了。然而,协作系统仅仅是生成于和存在于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社会中的组织形式,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社会中,组织的稳定性基础丧失了,它作为协作系统而存在的条件荡然无存了,从而不得不转化为一种合作系统。

作为合作系统的组织不再谋求稳定性,而是谋求灵活性,随时根据即时条件而开展合作。合作系统中的每一合作者都面对可供选择的诸多合作对象,在立足于自我独立自主的前提下去确认合作对象。一旦合作者开始了他们的合作行动,就会在配合无隙的行动中实现对任务的承担和对问题的解决。其实,作为合作系统的组织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独立自主的行动系统,它的逻辑既不能简化为诸种初始的意图,也不能简化为一开始便生效的工具理性[22]。也许每一个进入行动之中的人都有着不同于他人的动机和追求,但是,一旦进入这个系统,就会被合作的需求、承担任务的冲动所同化,就会成为用合作去置换自己原初愿望和动机的合作者。虽然每一个人还是独立的个体,但是,他已经是自觉的个体,他意识到了自己与他人的共在共存,根据共在共存的需要去与他人开展合作。

从组织所承担的任务这一角度看,作为协作系统的组织其实自我设定了一个不变的前提,那就是组织所承担的以及将要承担的任务无论在形式上有怎样的不同,都有着某种抽象的同一性,或者说,这些任务都可以分解为某些不变的要素,是可以由组织的不同部门来加以分别承担的,至于任务的整体性,则是通过组织不同部门的协作来加以体现的。总之,摆在协作系统面前的任务都是被纳入或框定在某个不变的模式中的,因而,有着固定的结构,有着稳定的规则体系和行为模式,无论出现了怎样的新任务,组织既定的分工—协作体系都能够加以承担。组织不会因任务每一次出现时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即使需要改变的话,作出一些“微调”足矣。合作系统所持有的是与此不同的任务观,也就是说,作为合作系统的组织把所承担的任务看作是具有不确定性的,认为组织所承担的众多任务是无法加以抽象的,是无法加以分析、分解的,众多的任务既不从属于某个固定的模式,也无法作出同一性的把握。而且,组织必须把所承担的每一个任务都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来看,组织自身只有作为一个不可分解的整体,才能获得承担任务的资格。

这种新的任务观的确立,再一次把我们引向对思维方式的关注。因为,近代以来的科学以及社会实践已经赋予人们一种模式化的观念:只要是由人所建构起来的事物,就必然包含着某种稳定的结构,甚至认为,人的建构活动完全可以归结为某种结构的生成过程,是通过建构起某种结构而赋予了这种结构所承载的某种功能。在科学研究中,这种观念不仅被用于理解人的建构活动及其物化成果,而且也被投向了自然界中的事物,在自然界的事物中去发现某种结构,从而作出结构—功能的解释。这就是我们既有的科学思维定势。但是,在人类社会进入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状态后,这种科学思维定势的科学性开始变得可疑了。尽管我们相信人类所建构的一切都包含着某种结构,但是,如果将所有的建构物都归结为它所包含的结构,则是一种简单化的做法。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科学认识所应把握的是事物的总体,而不是可以借助于分析的手段去把握的抽象结构,更不应根据结构—功能的哲学观去开展建构活动。所以,我们更倾向于认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建构活动是“反结构化”的,是排除任何制造稳定结构的合作行动。

显而易见,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是可以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去发现和建构起典型性的物化结构的,只要实现了对典型性的物化结构的认识和把握,并设计出具有合理性的行动策略和路线,就能够获得基本满意的行动效果。所以,近代成长起来的社会科学基本上都属于努力认识和把握各个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典型性物化结构的科学。到了20世纪后期,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危机事件等问题的频繁爆发以及所呈现的常态化趋势,显然已经对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这一思维方式提出了挑战。因为,造成危机状态的突发事件往往具有非典型特征,都是无法被纳入近代以来的思维习惯中去的,更不可能根据既有的知识和思维方式去加以应对。然而,从近些年来的危机管理研究来看,都属于一种运用既有的思维方式去应对非典型性问题的思路,并不知道出于认识和把握典型性存在的思维方式是不适应于认识和把握非典型性问题的。其实,20世纪后期以来,我们已经进入一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代,大量的非典型性存在形态的事物纷纷涌现,而且,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这还仅仅意味着一个时代的开始,它所表现出来的趋势是,非典型性存在形态的事物将成为一种社会常态现象,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每日每时接触到的和必须加以解决的,都将是非典型性的问题。所以,构建“去典型化”的思维方式,将是我们这个时代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使命。

社会的虚拟化会使合作行动者以两种形式出现:一种是具有传统特征的共同体或组织形式,是以实体性存在的形式出现的;另一种是虚拟性的共同体或组织,它建立在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的基础上。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将看到,这两种共同体或组织都会在实体性世界和虚拟世界之间穿行,而且会同时具有这两个方面的特征。由于作为合作系统的组织不可避免地具有虚拟性质和特征,因而,它不仅不再受到地域空间的限制,也不再受专业化分工所造成的领域边界的约束,而是更多地受到社会需求以及合作者兴趣的驱动。显然,对于作为社会性的合作行动而言,也是需要得到制度以及系统化规则体系的规范与支持的,没有相应的制度以及规则体系,我们难以想象社会性的集体行动将如何开展。但是,与近代以来的全部社会建构都追求普遍性的和同一性的规则体系和制度模式不同,在合作行动中,制度与规则都会包含充分的灵活性,都会给予行动者以充分的行为选择空间。实际上,合作行动总是具体性的行动,能够在合作行动中发挥规范性作用的制度和规则,都必须在鼓励和促进具体性的行动方面发挥作用,而不是发挥一种抑制甚至扼杀具体性的作用,更不会把丰富的具体性格式化为统一的模式。在某种意义上,用以规范合作行动的制度和规则是从属于每一项合作行动要求的具体性的约定,制度和规则所发挥的是保证具体性的约定得以维持和执行的规范作用。不难想象的是,制度和规则所提供的,更多的是一个强有力的具有道德特征和道德内涵的环境。

基于近代以来形成的还原论思维方式,必然要求为合作找到一个作为原点的起点,其实,对于许多社会现象的理解是不可以归结到某个原因的,也不可以回溯到某个确定的起点。因为,社会是在各种各样的因素的互动中生成和发展的,我们只能大致确定在某个时代中某种现象会成为主流现象。对于合作的认识就是这样,虽然在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个历史阶段中都存在着人们为了应对一些自然和社会问题的合作,但是,作为一种具有高度适应性的行为模式和社会现象,则是与后工业社会联系在一起的。在后工业化的背景下,我们看到,合作行动将会成为一种主流现象,会在人们的合作互动中生成显著的合作行为模式。人们之间、组织之间的合作具有相互激励和相互增强的表现形态。在这里,究竟哪一方是最初的动因,已经不再重要,惟有合作互动的行为及其合作场域,总是不断地指向合作系统有机化的未来。

今天看来,合作的困难来自共识难以生成的事实。因为,当我们指出合作不同于协作的时候,也就实现了对协作赖以展开的基础和前提的解构。也就是说,合作不能像协作那样完全建立在外在于人的规则和系统结构的基础上。虽然这些规则和系统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必要的,但是,这些规则和系统结构却不能够作为合作行动赖以展开的基础而被合作系统的建构者所接受。对于合作而言,需要更多地从合作者的共识出发。比如,对合作行动的目标以及承担的任务等,合作者之间都应有着明确的共识。不过,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合作系统中,共识的价值并不是绝对的,并不是一切合作行动都必须在合作者拥有了充分的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展开。因为,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状况下,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使人无法停下脚步对各类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更多的时候,人们在仓促之间作出行动方向的选择,人的工具理性能力在行动中的作用不再受到密切的关注,相反,人的直觉能力则在人的行动中显现出空前的重要性。个人如此,作为集体的行动者也是这样。表面上看来,人的直觉是根源于习惯的,实际上,它是由人的经验培育出来的,是经验理性的升华,也是经验理性向人的合作行动能力的转化。人们根据经验理性而去开展合作行动的时候,已经使共识变得不再是必不可少的了。所以,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中观察人的行动,工具的、技术的理性已经不再发挥主导性的作用,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经验理性功能的日益显现。同样,虽然共识对于合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经验理性是高于共识的,它能够赋予合作者以共识,并使合作者的共识以一种默契的形式出现。尽管合作者在诸如应对危机事件等合作行动开始的时候并没有计较于共识是否生成,但是,在合作行动的过程中,合作者是非常容易达成共识的。

总之,在缺乏共识的前提下,合作行动也是可以发生的,特别是在已经有了合作的习惯时,人们是乐意于合作的,以至于并不去在求得共识的条件下才开始他们的合作行动。如果一个合作体已经拥有许多成功的合作经验的话,往往不会在每一项合作行动开始前都计较合作者的共识,而是会把共识的形成寄托在合作行动的过程之中。不过,这样一来,有可能为合作行动展开之后出现分歧留下隐患,而且,在缺乏共识的条件下,也会因合作行动出现失误的时候而相互推托责任,甚至会形成相互指责的局面。如果人们对这一点表达担忧的话,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根据对协作的认识而去看合作,的确会认为人们在缺乏共识的条件下而急促地开展合作行动是不明智的,会以为这样做会使合作陷于危险的境地。然而,如果考虑到合作行动的环境因素的话,情况又变得复杂了。比如,当合作行动的任务是应对某个危机事件,由于合作行动的展开表现为一种当即立断的情况,显然是没有时间去形成共识的,以至于人们必须在没有共识的条件下开展合作行动。这说明,合作者并不需要完全把每一项合作行动都严格地放置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而是需要灵活地去对待合作共识的问题。

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今天,一个全球共同体在风险与危机中已经显现出了轮廓。对于一个共同体来说,正义共识无疑是最为关键的共同行动基础,正如麦金太尔所说:“当亚里士多德把正义誉为政治生活的首要德性时,他这样说就是指出,一个对正义概念没有实际一致看法的共同体,必将缺乏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必要基础。”[23]但是,在政治的意义上,特别是在作为利益实现方式的政治途径中,是很难在正义的问题上谋得共识的。这也就是我们把合作寄托于共识的前提下而看到的一种合作不彰的局面。也就是说,在我们的时代,尽管人们空前地向往合作,而在实践中,无论是在国际事务还是在一个微观组织之中,都让合作成为一种令人讥笑的空想。近代历史表明,政治是最渴望共识的社会生活领域,也恰恰是政治,却是一个永远无法达成共识的领域;在一切具有政治色彩的共同行动中,都在极尽艰辛地谋求共识后开始行动,而每一项行动也都很快地因为共识瓦解而半途而废。可见,如果我们希望把合作行动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也不能够通过政治的方式和途径去获得共识,即使对于“正义”这种基本共识而言,也是如此。我们认为,只有在道德的意义上,谋求正义的共识才会变得容易一些。因而,如果一定要把合作行动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的话,也应当是建立在道德意义上的正义基础上。

其实,对于共生共在的人们来说,形成共识并不难,在很多情况下,都具有形成共识的基础。但是,在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一些共识的形成可能是出于在更大范畴内采取集体行动的需要。比如,在民族主义那里,也许可以使民族意识或爱国主义精神成为侵略和发动战争的力量凝聚机制。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为了合作而去谋求共识可能恰恰是有害的。在合作的社会中,服务于人们的合作要求的共识将不再停留在共识的意义上,而是需要实现对共识的超越,即达到一种默契的境界。当我们把合作行动置于经验理性的基础上的时候,其实就是把经验理性看作一种超越了共识的默契。我们承认,在任何领域中的任何问题上,人类在整体上形成某些共识是有益的。比如,在工业社会已经制造出各种各样的发展恶果的时候,形成某些共识会有助于人类在面对环境恶化、气候变暖等问题上采取共同行动。但是,由于近代以来的中心—边缘结构、利益要求的差异以及竞争性的行为模式等原因,在人类整体的意义上形成共识几乎是没有现实基础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使共识的形成显得弥足珍贵。在某种意义上,当人们追求共识的时候,恰恰是共识匮乏和难以形成的时候。如果我们不满足于对共识的追求,而是直接针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交往模式去开展行动的话,就会寻求超越共识的新的境界。这就是合作行动在共识的问题上所应采取的基本态度,也正是因为采取了这一态度,近代以来谋求共识的一切制度设置都变得不再必要。

【注释】

[1][美]理查德·桑内特:《公共人的衰落》,李继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页。

[2]同上书,第163—164页。

[3]同上书,第164页。

[4][美]查特尔·墨菲:《审议民主抑或竞争式的多元主义》,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9页。

[5][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6][美]查特尔·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7][美]W.E.哈拉尔:《新资本主义》,冯韵文等译,前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8]同上书,第69—70页。

[9][美]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10][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5页。

[11][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6页。

[12][美]W.E.哈拉尔:《新资本主义》,冯韵文等译,前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13]同上书,第356页。

[14][美]全钟燮:《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解释与批判》,孙柏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

[15][美]W.E.哈拉尔:《新资本主义》,冯韵文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5页。

[16][美]塞缪尔·弗里曼:《社会契约理论中的理性和协议》,董良译,载包利民编:《当代社会契约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1—132页。

[17]同上书,第132页。

[18][美]塞缪尔·弗里曼:《社会契约理论中的理性和协议》,董良译,载包利民编:《当代社会契约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3页。

[19][美]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进化》,吴坚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

[20][美]约翰·罗尔斯:《一个康德式的平等概念》,包利民译,载包利民编:《当代社会契约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21][美]沃尔特·W.鲍威尔保罗·J.迪马吉奥主编:《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姚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22][法]米歇尔·克罗齐耶、埃哈尔·费埃德伯格:《行动者与系统——集体行动的政治学》,张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页。

[23][美]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8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