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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区域合作机构的建立,建构区域合作机构

时间:2022-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建立具有一定权利的各个不同层次的区域经济协调机构已经迫在眉睫。20世纪80年代中国一些地区曾就区域发展组建过一些这种区域发展的协调机构,如环渤海地区的市长联系会,长江三角洲发展协调委员会等等。

三、建构区域合作机构

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产业转移加速的条件下,区域经济只有通过政府的有力干预和宏观调控机制加以规范和推动,才能在利益、规模和产业结构方面得到合理的调整。因此,建立具有一定权利的各个不同层次的区域经济协调机构已经迫在眉睫。

区域内各地方政府也要建立超越地方权利的机构,使区域间有一个各地共同遵守的区域公约,以强化地方政府调控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内容可包括:形成区域生产力布局原则和区域产业发展准则,开放共同的市场,促进人才交流,建立协调的基础设施网络,统一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统一整治和保护环境,建立协调与管理制度,在户籍制度、住房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方面加强行政协调,联手构建统一的制度架构和实施细则。以此协调各地区的政策行为,在招商引资、土地批租、外贸出口、人才流动、技术开发、信息共享等方面,营造无特别差异的政策环境,待时机成熟,再将这个公约上升为区域发展与管理法,实现区域制度架构的融合。

区域首长联席会议制度、秘书长协调制度、部门对口衔接制度等的确立,构成了区域利益协调机制的基本框架,为今后的合作夯实了稳定的基础。区域利益协调机制一定要实现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和利益兼顾原则,同时还要有一系列相互支持的政策,各地经济合作避开对合作各方不利的内容,各地经济政策的内容以及变化的透明度的提高等;要完善鼓励机制;完善约束机制。这个机制的构成条件有:区域合作章程中明确的行为条款,包括区域合作各方在合作关系中应遵守的规则、在违反区域合作条款后应承担的责任、对违反区域合作规则所造成的经济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应做的经济赔偿规定等。

20世纪80年代中国一些地区曾就区域发展组建过一些这种区域发展的协调机构,如环渤海地区的市长联系会,长江三角洲发展协调委员会等等。但由于不具备相关的权利,实施起来有一定具体困难而作用不大,90年代,中国创造了一些比较独特的模式,如长江三峡库区与移民开发相结合的区域经济模式,长江三角洲地区以枢纽港为核心的基础设施联合开发模式等。各种不同的协调机构的功能虽有区别,但仍需要政府出面将跨省区甚至跨界的经济利益和资源进行有效的组合,逐渐地形成超越行政区划的经济共同体。

目前国家已经启动长三角、京津冀地区的区域规划工作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以此为全国的区域规划积累经验。各地区都应该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去做,并指定出符合当地的发展规划。上海及江、浙两省正在研究参照欧盟的做法,建立直属国务院的规划委员会,协调长江三角洲大型基建及环境治理等重大问题,以加强区域协作,提升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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