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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的翻译学之认识论基础

时间:2022-04-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构的翻译学之认识论基础一、经验—分析科学与重建性科学的区别长期以来形成的唯科学主义思想还在严重地干扰着我们的翻译研究,人们对语言问题的看法仍受传统语言观的影响,这些都是不利于我们进行翻译学建设的。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首先就从这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工作。因此,哈贝马斯把合理的交往行为准则视为一种理性,这种理性是一种道德伦理性质的理性,即交往理性。

建构的翻译学之认识论基础

一、经验—分析科学与重建性科学的区别

长期以来形成的唯科学主义思想还在严重地干扰着我们的翻译研究,人们对语言问题的看法仍受传统语言观的影响,这些都是不利于我们进行翻译学建设的。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首先就从这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工作。他区分了自然科学人文科学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科学,他把自然科学归属于经验—分析性质的知识体系,而把人文科学归于重建性科学,传统上翻译研究中的混乱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混淆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科学领域。具体地说,人们把自然科学的方法和目标要求搬到人文学科的研究中来,因而导致了人们的错误认识,以致怀疑翻译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可能性。

哈贝马斯认为在自然科学中,“观察”是其主要活动,其目的是“认识”客观世界,其活动指向可感觉的事物和事件(或状态);而人文科学的本质则是“理解”,这种活动是指向话语的意义,而不是现实状态中的事件或事物。观察中,观察者描述其观察到的现象,而理解是译解者解释话语的意义。由此可见,自然科学中的工作对象与人文科学中的工作对象是截然不同的。一个是现实的世界,而另一个是符号所构成的世界。这样的区分看似简单,实际上的内涵却十分丰富,如在观察客观外部世界时,观察者这一主体与所观察的客体不必有内在性联系,主体与客体是可以清楚地分开的,他所观察的结果也未必与其他人进行协调。而在人文科学中,任何主体都面临一个符号化预构的世界,他所面对的是语言的中介。语言这种普遍的中介把人带入了一种基础性界分状态:即经第三人称观察者的视角把握的客观环境世界,以第二人称的参与者身份介入的社会世界和以第一人称体验和感受到的内心主体世界。因此,在这类学科领域中,每个成功的言说行为都处于下面三种关系之中:(1)言说与作为现存物总体的外部世界的关系,(2)言说与作为所有被规范调整的人际关系之总体性的社会世界的关系,(3)言说与作为言说者意向经验之总体性的特殊的内心世界的关系。因此,在以语言为中介的符号化的世界中,主体总是以言说者的身份出现或者以听者的身份出现,他不会是一个可以与对象分离的主体。在交往活动中,言说者与听者是互为主体性的,谁也不是谁的观察或分析的对象,两者互相理解的关系。为此,他们在使用语言进行交往时,不仅受外部实存世界的客观规律的限制,同时还必须受他们共同生活的社会准则与规范的约束,因为这三个世界都是以语言作为中介而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看起来,在人文科学中,理解活动是比自然科学中的观察活动更为复杂的,而且它们又是存在于不同层次上的活动。哈贝马斯用下面的图示表示出它们的层次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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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这一图示是由两个相关图形连接而成的。第一个图形是由观察者通过观察活动把所观察事件与描述这一事件的语句联系起来,它代表了知觉性经验层面,体现了对现实的表现性关系。第二个图形是译解者通过译解活动把所观察语句与观察者联系起来,并同时与可观察事件发生间接联系,这属于交往层面,其本质是理解活动。它体现了译解者对符号化所预先建构的现实的一种解释性关系,是通过言说者所报道的观察语句对观察事件的描写来重建现实的被观察方面。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语言处在第一图形的终端,是观察者描述的观察结果,又是第二个图形的开端,即一切人文活动都是从这里开始的。这说明理解活动并不与现实性世界有着直接联系,而是通过语言中介与其发生着间接性联系。因此,在这一领域中,理解活动是一种解释性的,而不是第一图形中的那种描述性的。在理解活动中哈贝马斯所强调的不只是对语句的句法—语义关系的理解,更是对言说者在言说行为中提出的有效性要求的理解。这一点是哈贝马斯的一个主要观点。他指出当我们知道是什么使得一个言语行为能够被接受的时候,我们就理解它了。从言说者的角度看,言语行为的可接受条件等于它的听言行事行为的成功条件;从听者角度看,则是成功地理解了一个言语行为就等于接受了言说者在言语行为中提出的有效性条件,并同时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行为义务。在这里“义务”是来自理解,而不是来自权力的影响或利益的权衡。因此,哈贝马斯把合理的交往行为准则视为一种理性,这种理性是一种道德伦理性质的理性,即交往理性。它不同于经验科学的求“真”,在交往活动中是求“善”的,即交往的合理性。美德可以被理解为有与人进行合理交往的能力。哈贝马斯用这种方法摆脱了语言逻各斯的控制,同时也避免了解构主义带来的混乱。这是十分有意义的,同时也是对社会及人文活动的更本质性的认识,在这一领域中,交往行为是一种本质性行为。这种行为与自然科学中那种以认识为目标的目的性行为不同。认识的目的是追求真实性,它可以把行为情境中的他人作为客体看待,它的合理性可以用旁观者的角度去判断,语言可以作为工具看。而交往行为则不同,它要把双方视为平等的对话伙伴,并以参与者的立场对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做合理的辩护和批判性的审查。言语行为的意义并不仅仅是语句本身的意义,而是参与交往活动的双方对言语行为提出的有效性要求的主体间认可,同时双方又承担了相应理解的行为义务。在这里语言不仅具有工具性,同时还具有表达性与协调性。所以,交往活动不是以追求知识的客观性为主要目标的,而是以互相理解达到沟通为目的的。因此,在这两个不同类别的学科中,我们从目标要求到解决问题的方法都会有所不同。在传统翻译研究中,人们围绕“忠实”、“等值”等问题的长久争论,实际上就是把原文文本视为一种与你可以分离的客体,甚至等同于外部实存的世界了,而且把语言视为一种自明自足的系统和意义确定而精确的工具了。哈贝马斯的这一区分,可以使我们更为明确地认识到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科学,从而摆脱唯科学主义的束缚,也从解构主义所带来的无政府状态中脱身而出。

二、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主客体关系

从认识论的一般观点看,主体是人,是具有独立性、个体性、能动性和具有认识和改造客体能力的人;而客体则是主体所认识的对象。这两者形成统一体,即认识主体在实践中认识到他所指向的对象,主体与客体在实践中是统一的。但是在不同的学科中,主体与客体的内涵又是不尽相同的。其中,自然科学与社会人文科学中主客体内容的区别最具有代表性。在自然科学中,即哈贝马斯所说的经验一分析科学中,人类的活动主要是观察其客体,它是相对稳定的外部实存世界,人这一主体是把其观察结果用语言记录和描写下来,他要尽量使得自己的个人观察结果与他人相一致。所以这种主体带有一种非中心主体的特征。但在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中,客体的内涵就与前者大不相同,因为它是认识主体之外的他人或由人组成的社会,这种客体就带有许多变动不居的性质。如人的个性特征会因人而异,不同社会的文化习俗、意识形态、价值观、道德观均有差别。而且这些客体又无不受时间、地点和场所等具体环境的左右。尤其是在人文科学中,认识主体所面对的客体是一种已经由人预先设定了意义的文本,是一种符号载体形式,这种客体已具有一定的主体性,不再是可以直接接触的客观事物。那么,对于这种文本性的客体,不同认知主体对它进行接受、解读和评价,就会产生较大的差异性,其不稳定性和相对性就会增强,因而主体的独特性和相异性就会产生,而这种认识活动就变成了因人而异的一种理解和解释性的活动。这种理解和解释就使人们走出原来的主一客单向的认知性质,变成了一种主体之间的认知协调,变成了达成共识的一种活动,所以这种个体的主体又必须与其他个体的主体发生联系,让自己的理解与解释被他人所接受。正如皮亚杰在《人文科学认识论》中所说,“由于人文科学以从事无数活动的人作为研究对象,而同时又由人的认识活动来思考,所以人文科学处于既把人作为主体又把人作为客体这样一个特殊地位,这自然会引起一系列既特殊又困难的问题”[2]。他进而区分了“个体主体”与“非中心主体”,他说:“前者以自身的感官或自己的行动为中心,因此,是‘自我’或以自我为中心的主体,是可能产生主观性的歪曲或错觉的根源;后者协调自己的行动并协调他人的行动,以人人都能检验的方式来测量、计算和推理,因而他的认识活动是一切主体所通有的。”[3]所以在人文科学中,人们强调的是主体的独创性,而在自然科学中,个性主体已被淹没在其他主体的一致性当中了。

三、自在客观性、主体间性与自为客观性

哈贝马斯为了重建理性,首先批判了传统上人们对理性的理解,指出原来人们的理解是褊狭的。那只是一种只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适用的“工具理性”,而不能代表理性的全部内容。在自然世界中,事物发展有着不受人为因素制约和影响的客观规律性,所以这些客观性是本身固有的,是有内在性的,因此我们称之为自在性的客观性。人们要想认识客观世界并把握它,必须依靠语言的确定性与准确性对它进行描述和科学推理。所以人们在自然科学这一领域内要求语言的精确与严密,排除任何人的主观因素干扰,同时也不受语境的影响,使得语言所表达的意义与外部世界的事实完全相符,这是强调了语言的工具性的一面,并达到一种相应真理(或符合论真理)(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例如“The earth goes around the sun.”这一句陈述,其意义完全是一种语义真值的判断,它的语义真假完全要看与外部实存世界中的事实是否完全相符。这句话无论是谁说,或在什么语境中说,都不会影响它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因为这种客观性是一种自在性的。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自在的客观性是把客观性定位于对象之上,强调不受主体影响的对象的自在特征和关系等。在科学活动中人们所遵循的和追求的就是这样的自在客观性。在传统的翻译活动中,人们也是把原文文本看成是有自在特征的客观事物,只要译者按照语言规则去认真解读,进行符码转换,其原义会一点不漏、毫不变样地传译出来的。解构主义已经瓦解了这种观念。

哈贝马斯同样也批评了自解释哲学以来给人们带来的主体自由意志的过分强调。解释哲学提倡主体间性,这是一种从主体间的关系来定位客观性的理论。但是,主体之间对话所生成的意义是否有普遍有效性,是否就是正确的,都成了无法衡量的东西。因为在人的认识过程中,人的观念是否包含真理性,是否与对象的本来面目相符合,都不是一种十分清楚的事实,因为仅就认识范围之内来讲,意识是无法超出自身去切中在它之外的对象的。其结果必然是使主体的个体意识失去约束而成为相对主义的东西,客观性的尺度也就会消失,在认识活动中人们会认为“怎么都行”了。这不仅是哈贝马斯对目前西方社会的一种担忧,也是我们翻译研究所面临的一个令人忧虑的问题。

针对这种困境,哈贝马斯主张一种“共识真理”的理论(consensus theory of truth),他认为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与人们的交往之中,不仅要有符合客观性的知识基础,而且也不能任凭主体个体意识的自由泛滥。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不同,社会世界是相关于社会价值和文化构成的,它是无法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去验证和证明的。在社会科学中,关于认识的问题人们关心的常常不是一句话的语义真假值的问题,即不是去检验它的内容与客观世界的真实性是否相符或相应,而往往关心的是这句话是在怎样的特定条件下进行的,即是一种语用真理观,而不是语义真理观。例如,当你说“Your performance is really great.”(你的表演真的很精彩!)这样一句话时,我们要看你说这句话的动机,以及真诚性如何,或者在什么具体语境下说的。我们没有必要去验证,有时也无法去验证这句话的真假值。因为每个人心目中对“great”这一概念的衡量标准是各不一样的。但是,如果人人都认为他的表演很精彩,那么就是说人们认为你有理由作如此的一个陈述,并认为是合理的和可接受的。这就意味着这句话的真假值是由人们对这一陈述所达成的共识来决定的。这就是一种共识真理观,它是以社会群体所认同的准则与规范为基础形成的,这些准则与规范调节社会行为使社会行为合理有效。这种真理观中应包括与客观世界的符合性,但更体现一种社会的共识性、协调性和默契性,即一种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合理性。在这种真理追求中,所谓客观性便是一种自为的客观性。这种自为客观性是把客观性定位于人的社会活动实践上,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角度来考察和揭示客观性的真实内涵。因为哈贝马斯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所以他赞同马克思关于社会学的观点。马克思曾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4]所以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我们不能把客观性完全理解为一种既定的、现成的和自在存在的东西。它还是一种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形成,又在人的社会活动中发展变化的一些具有规律性的准则与规范。这种自为客观性既是由人来决定的,但又不是完全以某个个人意志来决定的和可以由它随意改变的。一个主体的个体意识既是自由的,又不是完全没有约束的。它体现在主体与其他个体主体之间的关系之中,它可以使人类的交往活动得到保证,从而既摆脱了自在性客观规律的制约,又克服了仅为两个主体间的无拘无束的意义生成的随意性。所以它是一种既包括了客观知识的符合又对主体性有所关怀的客观性。这是在社会世界中人们所遵循的一些规律性,它实际上是交往行动中的协同性、协商性和默契性所构成的合理性。而在许多社会活动和人文活动中,人们正是遵循这样的一种客观性来使得事物得以进行的。而这一点恰恰被翻译研究所长久忽视了。我们所寻求的新的理性,就是交往的合理性,它就是一些使社会交往行为能顺利进行的社会规范,具有调节性和制约性。

四、三个世界理论与翻译研究

哈贝马斯受著名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卡尔·波普尔的启发,把世界分为三个不同类型的世界,同时也把交往关系划分为三个层面。这三个世界与三个层面密切相关。这三个世界分别是:(1)自然世界,(2)社会世界,(3)主体世界。而三个交往层面是:(1)认识主体与事件和事实世界的交往层面,(2)社会中实践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层面,(3)成熟的主体与其自身的内在本质与他者的主体性关系层面。

传统翻译研究者是把翻译研究放置在第一交往层面上,认为认识主体(译者)是在与第一世界打交道,所以用自然科学中的理论与方法来要求翻译工作,由此产生了求真、求确、求一致的标准。这实际上是把相应真理理论套用到了人文与社会科学的领域,使用了语义真值理论来衡量译文的质量,结果遭到了失败。而持解构主义翻译观的论者则只看重了主体间性的对话关系,把翻译活动放置到了第三个层面上,仅仅把翻译活动局限于译者与另一个主体(实际上是客体化了主体,即作者)之间的事,而且强调主体的个体自由意识,把意义看成是主体之间对话的生成之物,可以无限衍义,使意义由确定而变成撒播和延异,这就完全丧失了所谓的客观的约束性。因为根据波普尔的三个世界关系的解释,第一世界与第二世界有着直接的交换关系,第二世界与第三世界也有直接交换关系,而第一世界与第三世界的联系必须以第二世界作为媒介。也就是说,任何个体主体要获得知识都得经过社会世界。个体主体虽然可以直接与第一世界(自然世界)接触,但不会从中获得一种理解与解释。个体主体对自然世界的认识或获得的知识无不通过社会的理解与社会解释获得。实际上,个体的理解已是一种社会化的理解。同样,如果个体主体的理解与解释未进入社会理解中进行检验,则任何个体主体的理解都是缺乏可靠性的。因为,在任何对话活动中两个主体的前理解是各不相同的,所以他们对事态与事实的理解无论在取向、方法、途径及结果上,都会有很大的不同,而他们对话中所生成的意义能否被社会所承认、认可或接受,都是没法验证的。因此,这种主体间性中既缺少自在的客观性,又缺乏自为的客观性,只有主体间的相对主观性。

目前,翻译所面临的窘境就在于此。解构主义之后把客观性取消了,所以人们感到失去了理性,感到了失落与困惑。

但我们上面只涉及了第一世界和第三世界,也只讨论了第一层面的交往行为与第三层面上的交往行为,恰恰遗漏了第二世界(即社会世界)与第二个交往层面(即交往主体同社会世界的交往)。而翻译活动又恰恰是一种社会活动,它不是人在与自然打交道,也不仅仅是两个主体间之私人间的事务,而是一种社会活动。把翻译活动的这一重要的社会性忽略掉,正是我们以往对翻译定位的错误。以往的定义往往只把它局限于文本之间,而到了解构主义又把它局限于两个主体之间,这两种做法都忘记了翻译活动乃是人类跨文化的交往活动。从它产生的那一时刻起它就是为人类生存而存在,为社会发展而产生,它一刻也没有离开过社会世界,它不仅仅是为了人类自身的交际需求而产生,也是为了改造社会,促进社会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翻译研究者也忽视了这一事实,居然把它长期摆在了远离这一世界之外了。这也是引起长期争论的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

实际上,翻译活动属于涉及三个世界与三个交往层面的认知交往活动。它不仅仅是第一层面的主—客关系,也不仅仅是第三层面的主—主关系,而是一种主—客—主这种活动关系。应注意的是这里的主体并不是指单一的个体主体,而是多元的或多极的认知主体通过多种活动形式实现的关系系统,即不同于作者—文本—译者的关系。

首先,它应包括主—客关系,即人与自然世界的关系,它形成了人类的客观知识,而成为人类交往活动的基础。其次,在人文与社会活动中,它又是一个主—主关系,因为它属于交往个体主体与其他交往主体之间的对话关系。但这种关系绝不是封闭的,它仍与第一世界保持着联系。再则,它是一种主—主—客的关系,就是说任何个体主体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与理解都是经过社会群体主体的认识与理解来实现的,其间有社会群体主体对客观知识的过滤、提纯、梳理、归纳、整合、运用和检验等。所以群体主体的社会理解与认识里面包含着自在客观性,即一种知识的客观性,但同时也包含着自为客观性,那就是社会群体主体在广泛的交流与交往中形成一套准则与规范,人们共同遵守,以保证交往行动的正常进行。我们虽然承认个体主体与社会群体主体之间的双向构建性,但我们更应注意社会认识与理解对个体主体的制约性,即任何未经社会理解与认识和检验的个体主体的理解与认识都难以保证其有效性或合理性。传统的翻译研究把理解问题局限于主—客之间,而解构主义解释学派又把它局限于主—主之间,这都失之片面与褊狭。而只有把这一活动放到社会认识与理解之中去接受检验与验证,即看它是否有被社会广泛承认和认可的解释与理解,这才能保证个体主体的理解与认识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这也就是用一种自为的客观性来制约翻译活动。

以往的翻译研究都缺乏深入的分析与细致的思考,把十分复杂的关系看得过于简单,把联结严密的关系看成了分隔不通的片段,把多层面的交往活动也看成了单一层面所进行的交往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在这方面做了细致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发人深省的理论,认真研究他的这一理论会十分有利于翻译学的建设的。

五、从狭义认识论到广义认识论

人文与社会科学中的主体虽然具有自我中心的主体性质,即强调了个体主体之间的差异性,但绝不等于说这些主体就完全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分离性和相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人又必须是一种社会性的主体,否则他将被社会的实践性和认知性活动排除在外,成为与社会格格不入的个体主体。因为,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他必须参与社会的各种认知与交往活动,这一事实就已把它镶嵌在社会的结构框架之中了。在与社会上其他主体达到互相理解和彼此交往的活动中,他必须与他人互相协调,达成一定共识,否则互相理解和彼此交往将成为不可能。因此,他必须遵循社会结构中的一切约定俗成的契约性关系,遵守社会群体主体所形成的规则和规范,即受社会群体主体的制约。这些社会契约性的原则规范实际上是从社会群体主体活动中所抽象出来的共性原则。只有在这种规范制度下,个体主体的个性才不至于过分张扬,才使得社会性认知活动和理解与交往达到成功。实际上,在以交往为核心形式的社会结构中,交往是联结着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乃至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纽带,它带有社会的本质性特征。这种交往形式就自然会把原来认识论中的单一性主—客关系带到一种广义的认识论中来,即从单一的主体性走向复合的和多极的主体性。

传统的认识论仅以个体思维的内部机理为对象,探索其发生规律及认知结构和评价结构系统的活动规律,因此,这种认识论模式是以单一主体为中心的主客观对立性质的,因此是狭义的认识论观。而广义认识论首先是把个体主体置于社会活动结构之中,把它看成是处于与社会群体主体的交往关系之中的一个主体存在,因为社会的各种活动(无论是物质性的,还是信息性的),均本质地反映为一种交往性关系,因此就必须打破仅针对个体主体的孤立性研究,把对个体主体的认知结构与认知能力的研究放到社会结构之中。即一方面把各个体主体内化为包括认知结构和评价结构、潜在结构与显性结构在内的个体思维结构,而另一方面则在主体之间由于交往活动作用所造就的社会群体思维及文化意识结构中显现个体与社会群体机制的相关性和差异性,从而研究和探讨它们之间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规律性,以及个体主体是如何受群体机制的影响与制约,并同时发挥其创造性的。在广义认识论中,原来的主—客关系变为主—主的对话关系,但这并非否定和排除客体的作用,因为这种主—主对话关系中包括了对话主体个体对客观的认知性,即对话是建立在个体主体对客体的认知理性基础上的,否则,这种对话就失去了基础。此外,这种主—主的对话交往并非与社会其他主体无关,他们的对话交往活动还必须采用为社会群体主体所形成的制度性规范形式,并接受他们的检验。否则仅仅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对话是不可以融进社会交往的大结构的,即他们对话所生成的意义不为社会群体所认同,形不成与群体主体的共识。因为任何个人的知识结构的形成从一开始就是存在于社会所形成的知识结构中,是人类社会千百年来对客观世界认识的结果,是经过一代代的人不断传承的结果,因此,任何个体间对话所形成的意义是否具有客观性,如不经过社会群体的检验和鉴别,是难以成为被社会所认同的知识的。所以广义认识论的框架中必然既包括对客观的认知性,又包括多极主体的相互对话性,同时,还必须有社会制度化和契约化的规则规范的制约性。

实际上,这种广义认识论是由主体与主体的个体性对话为开端,却又反映着三个世界之间的一种多极主体的对话关系。主客对立性的狭义认识论之褊狭性只有在以交往关系为核心的广义认识论中才能得到克服。

以往的翻译学研究因在认识论基础上的错误,从而导致不完全或有某种褊狭的研究。要建立以建构主义为指导的翻译学,首先从认识论的基础上进行正本清源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参考文献:

[1] 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2] 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4] 任平,《广义认识论原理》,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

[5] 欧阳康,《社会认识论》,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6] 郑先文,《社会理解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7] 卡尔·波普尔,《开放的宇宙》,北京:中央美术学院出版社,1999。

(《南京师范大学报》2002年外国文学国际交流专辑)

【注释】

[1]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10。

[2]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21。

[3]同上。

[4]马克斯、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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