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正确发挥媒体作用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

正确发挥媒体作用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规范新闻媒体报道,正确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舆情引导作用,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变得十分必要。新闻媒体记者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中,倾向于负面性质的新闻采编约占72.3%。杭州市内近几年没有发生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消费投诉问题及媒体报道的突出问题统一由市局新闻发言人回应,保证了对事件处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进一步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使其以客观、理性的态度来科学报道食品安全事件。

作者

周洁红

胡伟斌

李凯

互联网时代的新媒体,以其超宽的网络覆盖和快速的信息传递,被认为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主体。审视当前我国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中的作用,不难发现其像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并监督问题的解决,极大地促进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为追求眼球效应罔顾社会责任的失实报道,同样对食品行业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冲击。规范新闻媒体报道,正确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舆情引导作用,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变得十分必要。

一、当前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了深入了解和分析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我们利用现代大数据挖掘技术和最佳优先搜索策略,应用新闻数据入库系统软件对目标数据集的提取、解析、转换等,最终筛选出2009—2014年有关杭州食品安全的报道3058则,提取出1085个食品安全事件。在此基础上,从食品供应链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本质原因、食品安全问题产生主体三个维度来梳理和分析杭州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当前新闻媒体在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新闻媒体“舆论暴力”有法可依却无规可治。尽管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需对新闻媒体的食品新闻报道进行监管,但实际操作中对此却没有实施细则与处罚制度。新闻媒体记者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中,倾向于负面性质的新闻采编约占72.3%。例如,近期新闻报道的“小龙虾头重金属超标”事件中,行业中并没有对小龙虾头的重金属含量制定行业标准,超标之说无从谈起。另外从全国“僵尸肉”事件中也可见一斑。

第二,媒体记者科学素养和专业知识不足,存在过度和夸大报道。媒体记者对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食品经营问题界定不清,容易误导公众。如“假羊肉卷”事件中,媒体指加工者以鸡肉、鸭肉冒充羊肉,质问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实际上加工者在包装上明确标注为“肉卷”,说明原料是混合肉。问题出在餐饮经营者特别是小摊贩为节省成本,指鹿为马欺骗消费者,这是道德问题。实际上,很大一部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是经营缺乏诚信、食品生产标准不清的问题,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三,新闻媒体行业自律规范缺失,内部审批程序形式化。新闻媒体肩负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媒体人也常自喻为“守望哨”。但通过梳理食品安全相关案例报道,我们发现有些媒体为追求眼球效应,对消息未加仔细甄别便直接报道,或以个案来覆盖整个行业,或将国外尚无明确定论的披露转到国内变成“铁板钉钉”的报道。问题的根源在于部分新闻媒体在市场化进程中,摈弃了“求真、求实”的职业操守和行业自律规范。新媒体时代,点击量即为生存度,为了“快人一步”,很多媒体自设的内部审批程序流于形式,消息未加佐证便先予刊登以吸人眼球。而公众往往受第一印象影响,对涉事企业和行业在较长时期内都会存在排斥心理。

二、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治理中产生负面影响的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危害了很多合法经营企业的权益,对整个行业造成冲击和损失,也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的公信力产生影响。这与部分新闻媒体动机不纯、敏感有余、求证不足等不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有关,还与当前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缺乏、政府信息披露不足、监管追责制度存在缺陷等有关。

首先,社会第三方机构声音较弱,知识普及与风险预警严重不足。行业协会与相关科研机构对食品问题的释疑与风险预警缺乏,突出表现为对公众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风险预警提示不足。其中,行业协会作为信息发布主体发布的新闻报道数量只占报道总数的1.9%;食品专业人士在舆论宣传中未能发挥解读与辟谣的关键作用,其发布的新闻报道在报道总数中也只占8.6%的比例。从报道内容看,媒体普遍“重事件轻宣传”,健康指导与健康警告等科学话题类媒体报道数量仅占报道总数的3.87%。

其次,监管部门的事件公开机制不够灵活,信息层级传达与公开时滞性严重。2009—2014年的历年报道总数中,监管部门的食品信息公开均占到五成,说明了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明显。公开形式上侧重于中性及正面为主的信息,约占67.3%,且39.2%的正面信息是外地媒体对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曝光后的有关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杭州市内近几年没有发生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消费投诉问题及媒体报道的突出问题统一由市局新闻发言人回应,保证了对事件处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由于部门间的传达延长了处理时间,影响及时性、公开与透明化办公的效率,从而造成公众对监管部门处理不力的刻板印象。

再次,食品监管工作问责制度存在缺陷,造成监管容易被媒体报道牵着鼻子走。一方面,当前的问责制度过度强调了问责条款,缺乏免责条款。导致基层工作人员压力巨大,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甚至出现为了怕被追责而不作为的情况。另一方面,追责多是基于合格率等结果指标,而非基于整个监管过程,也不注重问题的发现与事后处理解决。这就导致当前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往往被媒体等食品安全事件披露者牵着鼻子走,自主性受到很大影响。

三、规范引导新闻媒体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媒体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媒体报道监管机制

许多进行食品安全报道的媒体未辨真伪就报道,信息失真使公众对事件产生误解,且恶化了事态发展,亟须健全新闻媒体责任约束机制,加强和完善媒体内部审核程序,信息发布前要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对监管部门与公众的舆论绑架。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规定报道内容要提供有效证据,不能“捕风捉影”,坚决杜绝虚假新闻、操纵新闻和有偿新闻等。媒体失实或虚假报道等造成社会危害的,要求媒体或当事记者公开道歉消除社会影响,同时权益受损方可提起补偿诉讼。对于发布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不实报道并恶意扩散的,按照2009年起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及2015年《网络安全法(草案)》进行相应的法律追责。

(二)鼓励新闻媒体助力食品安全治理,利用大数据建立舆情预警系统

有理有据的曝光是媒体舆论监督的利器,有效弥补了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的薄弱环节。要进一步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使其以客观、理性的态度来科学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政府应将媒体视为辅助监管部门发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得力助手,加强沟通以减少障碍。此外,政府可以鼓励媒体通过现代大数据挖掘技术,拓展网络媒体“信息库”的功能,建立食品安全舆情预警系统,以准确判别和定位食品安全事件,分析受影响规模、受害程度等,及时查找政府食品监管工作中漏洞、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以及提供网络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应急预案。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向其支付相应费用,以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转。

(三)整合食品安全领域专家资源,打造“专业智库”

长期从事食品安全治理研究的专家学者和长期奋战在食品监管和生产工作岗位上有着丰富经验的实践者,是政府食品安全治理和媒体相关报道的重要智库。市场监管、农业、卫生等涉及食品质量管控部门选派资深的首席农技推广、食品健康与疾病防控、风险检测与预警等方面的业内专家,聘请高校科研机构食品安全与营养领域的专家学者、长期关注食品安全的资深媒体人、食品生产行业协会经验丰富的业内人士等共同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专业智库”。通过透明的舆论平台、规范的发布程序、权威的政策和事件解读等,为政府和社会提供食品安全技术咨询、政策建议,充分发挥“专业智库”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中的“资政启民”作用。

(四)加强公众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有效遏制食品安全谣言传播

对于媒体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误导性信息,公众容易全盘接受,并在再次传播中对信息叠加,从而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媒体的公信力和传播的从众效应,另一方面也和公众缺乏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有关。“谣言止于智者”,要积极应对媒体报道的负面效应,除了事件中要请专家学者或相关部门发布权威解读之外,更应注重日常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线上线下多措并举,以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谣言的免疫力,有效遏制食品安全谣言的传播。

(五)发挥新闻媒体优势,推进政府监管问责制度改革

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扮演着“守望哨”角色,是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要发挥新闻媒体发现和披露问题的优势,使其成为改革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助推器”而不是负面舆论的“放大器”。推进以过程管理为依据的问责制度改革,将问责的重点转向侧重事前问题发现和事后问题处理。改变过去唯“合格率”为标准的问责制度,将问责依据拓宽到监管的过程中,从结果导向转为问题导向。通过免责条款的设定,鼓励监管人员主动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处理问题,避免引发媒体曝光食品安全事件会影响其岗位考核的担忧,以致掩盖食品安全事件,或者转移公众视线,使问题更尖锐和严重。

(作者简介:周洁红,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伟斌,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决策参考》主编;李凯,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