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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价格的本质和高度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垄断价格反映的则是垄断企业和购买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在垄断资本主义以前,就出现了某些以垄断价格出售的商品,因而也就出现了关于垄断价格高度的理论。按此计算,售价即垄断价格的高度应为6,因为由它形成的总利润是最大的。但是,资本主义的经济情况,从而劳动者的收入是经常发生变化的,这样,与售价相应的销售量的大小便完全是一种猜想。垄断价格是一种特殊的市场

垄断企业的价格有许多种,即在一般情况下出售产品时制定的高于价值的价格,在特殊情况下出售产品时制定的低于价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以及在一般情况下向其他经济成分购买产品时制定的低于价值的价格。

我们知道,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形成只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关,而与供求情况是没有关系的。市场价格的形成,不仅与生产商品的劳动有关,而且与供求情况也有关。垄断价格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价格。当垄断企业进行价格战时,市场价格就往往低于价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当它较为巩固地垄断了市场后,便把市场价格提到价值以上,这就是垄断价格。

这几种经济范畴反映的人与人的关系是不同的。价值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平等地交换劳动的关系。生产价格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在共同剥削无产阶级的基础上的平等关系,马克思说,平均利润(生产价格中所包含的)是资产阶级的“共产主义”,说的就是这个意思[1]。一般的市场价格反映的是全体商品生产者和购买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它是在他们之间进行自由竞争、平等议价的结果。垄断价格反映的则是垄断企业和购买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在垄断资本主义以前,就出现了某些以垄断价格出售的商品,因而也就出现了关于垄断价格高度的理论。李嘉图早就指出,像稀有的艺术品、古董、名贵的葡萄酒,“它们的价值与原来生产时所必需的劳动量全然无关,而只随着希望得到它们的人的不断变动的财富和嗜好一同变动。”[2]在这里,李嘉图在混淆了价格和价值的条件下,说明了垄断价格的高度是怎样决定的。对此,马克思是同意的[3]。我认为,李嘉图这个原理,只适用于完全排除了竞争的,或者不可能再生产的,不可能有代替物的那种只有一个供给者的商品,而不适用于一般的垄断企业生产的商品。

关于一般的垄断企业的商品的垄断价格高度的问题,目前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说明,基本上是19世纪上半期法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库尔诺和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马歇尔的理论的翻版。他们认为,垄断价格的高度取决于这几个因素:在成本为一定的时候,价格高低和利润多寡的关系;价格高低和销路大小的关系;销路大小即产量大小和成本高低的关系;在价格为一定的时候,成本高低和利润多寡的关系。由于有这几种关系,一定高度的垄断价格,就有与它相应的销售量、总成本、总收益和总利润。其中能够获取最大总利润的价格,便是垄断企业出售商品时规定的垄断价格。

根据库尔诺的说明,资产阶级认为可以这样确定垄断价格[4],这就是垄断企业增加产量[5],降低售价、扩大销售量,使由于增加产量而增加的边际成本,恰好等于由于增加销售量而增加的边际收益(由于降低售价而对收益发生的影响已计算在内),这时的利润量是最大的,与它相应的售价便是垄断企业所确定的垄断价格。这是因为,边际成本如小于边际收益,就应增加产量以增加利润;如果大于边际收益,就应减少产量以增加利润;两者相等时利润最大。

这种理论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它的分析说到底是以一个一个的产品增减为条件,从而是以若干分之一的劳动力和机器的使用为条件,不符合现代资本主义成批生产产品的情况。因此就出现了马歇尔的垄断价格理论。后来马歇尔的门徒将它发展了,其内容可以表解如下:数字是假设的。它表明单位商品售价(1)和销售量(2)成反比例,并假设生产量和销售量相等;它还表明生产量和单位商品成本成反比例,这一点只要看一看生产量从2 100增为4 200即增加了一倍,而总成本只从11 050增为12 100即仅增加约十分之一便知道了。这是因为有些成本如厂房折旧费用、行政办公费用,并不因生产量大小而发生变化。(3)说明的情况就是这样,也就是说,生产量越大,单位产品中包含的这部分成分越小。(4)说明除上述成本外,每生产一个产品还要耗费0.5的成本。总成本由(3)加(4)构成。总收益由(1)乘(2)构成。总收益减总成本便是总利润,即(1)×(2)-(3)-(4)=总利润。按此计算,售价即垄断价格的高度应为6,因为由它形成的总利润是最大的。

关于上述两种说法,有许多问题要研究。

首先,它的前提是垄断绝对排斥了竞争,不仅排除了同种商品的不同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且排除了同用途的商品的不同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库尔诺将这种垄断称为纯粹垄断,马歇尔则将垄断定义为只有一个供给者的状态,只有这样,囊括市场的垄断企业才能计算价格、产销量、成本和利润。这就把建立在私有制商品生产制度基础上的垄断资本主义,看成是纯粹的垄断资本主义和有组织的资本主义了。

一般说来,大工业的垄断部门,不可能只有一个垄断企业,而往往有几个这样的企业;除了垄断企业之外,还有不加入垄断组织的所谓局外企业;它们之间存在着竞争。至于同用途的商品之间的竞争,如火车与轮船、飞机与火车、火车与汽车之间的竞争,则是常见的。此外,还有一个国外生产者参加竞争的问题。高额关税政策不能消除这种竞争。因为你有高关税来保护,他就有补助性倾销来打破你的垄断。此外,内外勾结的走私也起一定的作用。

在不存在纯粹垄断的条件下,如果甲企业降低它的商品价格,便可能扩大商品销路,但主要是把顾客从乙、丙等企业那里吸引过来。这些企业必然进行报复,使甲处于不利地位。这样,单独一个企业不可能知道什么价格将使它的利润成为最大限度的利润。一个企业为了获取垄断利润而制定的价格事实上必然是多种多样的。竞争使这种价格经常发生变化。凯恩斯也说:“当雇主决定其生产规模时,对某特定产量之售价,并不只有一个确切预期,而是有好几个假设预期,每个之或然性与确定性不同。”[6]

其次,这种说法抹杀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否认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具有高涨——危机——萧条——复苏周期循环的特性,认为最广大的购买者即劳动群众的购买力是稳定的,没有陡然下降的情况。在这里我们应该指出,上表中与售价相应的销售量的大小,完全是一种假设,是没有可靠的根据的。它所根据的,只能是在这之前的经验。但是,资本主义的经济情况,从而劳动者的收入是经常发生变化的,这样,与售价相应的销售量的大小便完全是一种猜想。销售量无法确定,生产量便无法等于销售量。

最后,从分析市场价格所要遵守的方法论原则来看,它也是错误的。垄断价格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价格,这就决定了不能离开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来谈论它的形成(当然也不能离开价值)。但是,这种说法却在无法说明销售量大小的基础上,认为生产量和销售量,也就是供给和需求是均等的。将市场条件的变化抽去,这当然是错误的。诚然,列宁曾经说过,垄断“同盟对市场的容量也进行大致的估计,并且根据协定来‘瓜分’这些市场。”[7]但这并不能理解为垄断企业的生产量和销售量是均等的,更不能理解为垄断企业之间以及它们和局外企业之间不进行价格战。正是列宁分析指出了垄断使竞争更为尖锐,价格战十分厉害,这就必然推翻了种种关于垄断价格高度的计算。

那末,垄断价格的高度到底是怎样决定的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将私人垄断资本主义企业的垄断价格,分为在一般市场上出售的和由国家购买的两种来谈。这里先谈前一种。

美国经济学家卡普兰(Kaplan)等三人以美国铝公司制定价格的情况为例,指出:同大多数在不同市场上销售其产品的多种产品公司一样,美国铝公司也根据其产品的性质、需要特点、竞争的激烈程度、市场的特殊性等来改变其定价目标。这就是说,垄断企业往往经营多种产品,它考虑的是各种产品竞争程度不同,因而各种产品分别获得的垄断利润对成本的比例不同,但各种产品的利润总和要成为最大的,即垄断利润。

就一种产品来说,在其定价要达到上述目标的前提下,也按各个时期供求关系的变动,制定不同的价格。新创的产品,问世时价格极高,单个产品取得的垄断利润最高;非新创品种,为了参加竞争,初出时价格相对不高,但站稳脚跟,价格便大为提高;上述两者随着时间迁移,价格降低,因为产品老,竞争者日多。

垄断价格的制定,要以垄断国内市场为条件。在这条件下,有的垄断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不掉,便以低价,有时甚至低于生产成本在世界市场上倾销。如1970年日本19寸座式彩电,成本40 000日元,国内售价185 000日元,出口价64 000日元,如果对外倾销低于成本,产生亏损,亏损数要由国内赢利来弥补。又如1970年日本对外倾销水泥200万吨,共亏损3.6亿日元,国内销售量1 200万吨,每吨负担倾销亏损30日元。据1983年《大公报》报道:运抵新加坡的日本面粉每公吨的批发价格是200美元,本地面粉为270美元,而日本国内该面粉售价则为455美元。

由此可见,垄断企业总是借助国家机器,极力垄断国内市场,尽管过剩商品很多,也极力把价格提高到生产成本甚至价值以上。这时,如果竞争很激烈,垄断价格就低些;不很激烈,就高些。在国内市场上销售不掉的商品,则低价向外倾销,待打倒其对手后,再极力提高价格。这些过程反复进行,这就再一次说明关于垄断价格的计算方法都是不能成立的。

那末,垄断价格到底是怎样决定的?它当然在价值或生产价格(其实,这时生产价格已不再存在,理由下述)以上,至于其具体高度,从某点说是无法确定的。一般的市场价格围绕着价值或生产价格而上下波动,其具体高度也是无法确定的。因为市场价格的经济内容,就是生产商品的总劳动量和需要这种商品的总劳动量相交换,在私有制下,两者都是经常变动、无法确定的。我们只能说,垄断企业总是按照生产成本,加上比非垄断企业所能获得的更高的利润,来确定垄断价格;它索取的利润有多高,要根据竞争情况而定。其实,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认为除了纯粹垄断条件下的垄断价格外,其他垄断即所谓双头垄断和寡头垄断条件下的垄断价格,都是无法确定的。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竞争,各自都要扩大生产量和销售量,致使两者不等并经常变动。这样,垄断价格就必然具有不确定和不稳定的性质。而所谓纯粹垄断即绝对排除了竞争的垄断,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是不存在的。所以,总起来说,在理论上具体确定垄断价格的高度,是不可能的。

垄断企业向其他经济成分购买产品时,由于它是最大的买主,又具有很大的经济势力,就能够在价值或平均价格(不是这时已不存在的生产价格)以下购买,利用这些产品作为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然后按价值或平均价格计算生产成本,再在这基础上以高于价值的垄断价格出售产品,以攫取垄断利润。那末,这种低于价值或平均价格的价格的高度,有没有客观的限制?

先谈向资本主义企业购买产品。这种产品的价值是C+V+M,生产成本是C+V,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价格不能低于C+V,M则由全体垄断资本和非垄断资本家来瓜分,两者之间的量的分割,一方面取决于两者的力量对比,另一方面取决于资本主义企业必需的积累。垄断资本家瓜分到的部分,就是这种产品的价格低于价值的部分。

再谈向个体生产者购买产品。个体经济的再生产条件是生产者能够从出售产品的价格中,取回耗费的生产资料和取得生活资料,因此,用资本主义的经济范畴来表示,这种价格的最低点是C+V,再低于它,个体生产者的再生产条件便遭到破坏。至于这种产品价值中相当于M的部分,究竟由垄断资本家拿去多少,则取决于购买这种产品的垄断资本家、一般资本家(如果他们也购买)和出售产品的个体生产者的力量对比。垄断资本家瓜分到的部分,就是这种产品的价格低于价值的部分。

以上说明了从垄断企业看,有三种价格范畴:(1)一般条件下出售商品时的高于价值的垄断价格;(2)特殊条件下倾销商品时的低于价值甚至生产成本的倾销价格;(3)向其他经济成分购买产品时的低于价值的价格。对这三者,应该称做什么,现在看法不一。马克思和列宁称第一种为垄断价格;列宁称第二种为倾销价格;他们对第三种有论述但没有定名。现在我国有人称第一种为垄断高价,第三种为垄断低价,第二种为倾销价格。到底如何定名,才较为科学,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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