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努力完善党内基层选举制度创新

努力完善党内基层选举制度创新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 党内选举候选人比例是党代表人数为20%、 “两委” 委员预选比例为10%、 常委差额选举为1人。实践证明, 这一比例显然过小, 应该扩大到党代表的40%, 预选 “两委” 委员候选人的20%, 常委候选人不少于2人, 从而使选举人的意志表达有余地。“两委” 委员的正式选举和“两委” 书记、 副书记选举, 不再实行等额选举, 也进行差额选举。

完善党内基层选举制度要从改革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 完善候选人介绍制度, 完善党内基层选举竞争机制以及监督制度等方面的综合设计、 配套实施, 这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缺乏或不到位都可能影响整个改革效果。

(一) 改革完善候选人的提名制度

改革和完善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是改革基层党内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也是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机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 如何提名候选人,对选举的民主程度有很大的影响。 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和健全民主生活, 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 创造性的目的之一, 就是要保证党员在民主选举中能够对候选人作出比较, 进而在民主自愿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选择。 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关键是看能否体现民主、 公开、 平等、 择优的原则。 也就是说, 候选人的产生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 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协商。 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 既要发扬民主, 又要符合条件, 最后组织上要严格把关。 为此, 必须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切实把调查研究工作做细做实。 从一定意义上说, 候选人标准制定的科学与否, 直接关系到党内选举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在明确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之前, 要做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 及时加强与广大党员群众沟通, 摸清广大党员群众心里期盼的候选人, 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动员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二是制定科学的候选人条件。 一方面按照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要求, 用合规性的制度体现组织意图; 另一方面结合前期调查, 充分考虑和反映广大党员群众意愿和要求, 从而明确选举办法中的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三是提名既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又要发挥党的引导功能。 由于我们党内选举机制的内在要求, 目前比较普遍可行的方式是上下结合提出候选人。 党的领导机关可以提出候选人, 党员或党员代表也可以提出候选人。 组织提名的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多数人不同意者不能作为候选人。 联合提名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人数要达到最低限额要求。 四是实行提名公示制度。 要公布被提名者的简历及政绩, 以及推荐人类别、 推荐票数、 推荐理由等, 使党内基层选举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

(二) 完善候选人介绍制度

根据党章规定, 首先要完善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对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和内容。 比如, 主持选举的大会主席团在介绍委员候选人情况时, 一定要客观、 全面、 公正, 打破过去那种只介绍候选人的简历, 以及思想品质、 工作表现和群众关系方面的优缺点, 不介绍与政治文化参政议政能力、 身体素质有关的情况方面。 其次, 完善候选人所在的党组织介绍的内容。 候选人所在的党组织对候选人最了解, 也最有发言权。 应重点介绍候选人的工作实绩和在工作生活中的表现, 因为一个人的工作实绩是其政治思想觉悟、 政治水平、 素质和能力的综合反映。 同时, 还要介绍其有没有参政议政的政治热情和能力, 具体地介绍候选人各方面的情况, 实事求是地介绍候选人的主要优缺点。 再次, 还应完善候选人自我介绍的内容。 这既是候选人展现自我能力的一种最直接的途径, 又是其享有的一项权利。 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 把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入党内选举工作, 可以将候选人的本人述职报告、 组织考核结果、 群众评议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印发给党员或党员代表, 使党员或党员代表有足够时间对候选人进行了解; 建立和实行党员或党员代表与候选人直接对话制度, 组织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 陈述自己对竞选职位的理由和当选后的工作思路, 探索搭建候选人介绍和展示平台。 建议在有条件的基层党组织探索建立选举人质询制度。 在党员大会 (党代表大会) 期间设立选举人质询机构, 接受大会的领导, 负责收集和受理选举人的意见和建议, 并对提出的询问作认真负责回复, 使党员或党员代表对候选人有较直观的认识, 增加候选人的社会认知程度。 此外,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产业不断更新, 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 报纸杂志、 电脑互联网络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介绍, 丰富介绍的方法, 多渠道地让广大选民真正了解候选人, 提高选民的民主意识。

(三) 完善党内基层选举竞争机制

完善党内基层选举竞争机制的目标, 就是要使选举活动公开、 公正、 合法进行, 增强当选者的竞争和责任意识, 激发选举人的参与热情, 保障其选择权的落实。 完善党内基层选举竞争机制, 可以从三方面着手:

一是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 从提高党内选举的民主效能角度看, 差额选举优于等额选举, 能够较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因为在等额选举中, 候选人和应选人数额相等, 虽然按照规定选举可以选举其他人, 但是由于选票难以集中, 这种人一般难以当选。 为此, 必须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 一方面要实行由低比例的差额选举到较高比例的差额选举转变。 目前, 党内选举候选人比例是党代表人数为20%、 “两委” 委员预选比例为10%、 常委差额选举为1人。 实践证明, 这一比例显然过小, 应该扩大到党代表的40%, 预选 “两委” 委员候选人的20%, 常委候选人不少于2人, 从而使选举人的意志表达有余地。 另一方面要实现由部分差额选举到全部差额选举的转变。 “两委” 委员的正式选举和“两委” 书记、 副书记选举, 不再实行等额选举, 也进行差额选举。 “两委” 委员正式选举实行20%的差额比例, “两委” 书记、 副书记分别实行多1人的差额选举。

二是扩大直选范围, 着重把握人选提名、 候选人确定、 书记选举三个关键环节。 党内直接选举是最能体现党员群众意志, 最能体现民主的选举方式的。 各地村级党组织的直接选举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乡镇直接选举的模式的试点也全力推进并有望全面推开, 并进而提升至县级层面。 在此基础上, 上级党组织可以不直接提名具体人选, 而是通过制定人选标准, 树立正确用人导向, 把贯彻组织意图变为宣传组织意图。 为保证 “公推直选” 的顺利成功, 按照多于应选人数的一定比例, 直接投票推选候选人预备人选。 这种情况确定的候选人既是民主推选上来的, 又是经过党组织考察, 无论谁当选都充分体现了组织意图和群众意愿。 同时上级党组织要严格把关, 指导基层党组织公开选举程序, 让广大党员了解选举的始终, 把充分发扬民主贯穿于选举全过程。 建议积极试行基层支部书记及党委书记, 尤其是机关党委书记的党内直接差额选举。 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党委, 应当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党的委员会及书记和副书记。 同时要积极地推广和拓展乡镇、 社区党委书记 “公推直选”。 最后, 积极推进对市、 县一级党代表、 县委书记直接选举的试点。

三是规范画票方法和投票方式。 明确规定在画票时, 赞成不赞成都要画符号。 改善表决方式, 采取 “秘密画票” 等形式, 改进填写选票的条件, 禁止分区投票、 设置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 保证选举人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四) 建立健全党内基层选举监督制度

为加强对党内选举工作的监督, 确保选举工作规范有序, 应成立有普通党员、 党员代表、 社会团体等各阶层的群众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监督委员会, 对整个选举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除受理违纪行为的举报、 投诉、 结果裁判外, 有必要建立健全三个方面机制。

一要建立党内基层选举制度监督的保障机制。 一方面, 要实行代表与群众的定期对话制度, 开辟代表与党员群众沟通的多种渠道, 要把重点从对个人个体道德行为的监督转到对其参政议政行为能力的监督上来; 要加强对其活动的监督,提高代表大会的透明度和开放度, 以便党员群众了解情况, 实现双方联系的 “直通车”, 真正做到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另一方面,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党内监督制度不仅要规定不能做什么, 而且要规定一旦违反了应受到怎样的处置。 切实纠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执纪因人而异和执纪失之于宽、 失之于软的现象。 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落实上级 “一把手” 对于下级 “一把手”、 上级领导对其分管的下级部门、 单位 “一把手” 对其下属的监督责任, 对因监督不力而出现重大问题的必须追究责任, 给予处置, 保证制度监督的权威性。

二要建立健全党内基层选举评估预警机制。 针对在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期间, 利用各种手段干扰选举情况时有发生, 党员群众来信来访也愈加频繁, 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受到新的挑战和冲击的新情况下, 必须提高对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不利因素的监测、 评估能力和预警水平, 进一步加大突发性、 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力度。 要建立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 对相关问题及时调研, 妥善答复解决。 对选情比较复杂的基层单位, 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同时, 要及时关注媒体对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有关方面的报道与舆论监督, 提高对突发事件前灵敏反应能力, 认真对来自群众举报、 投诉等方面情况进行组织调查处理,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三要建立健全弹劾罢免制。 弹劾罢免制是选举制的自然延伸, 是选举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所谓弹劾、 罢免, 其实质就是广大党员通过民主的力量, 对经过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存在不能带领党员群众实现既定目标或自身存在严重的职业问题或素质问题的情况投以不信任票, 意味着对于由党员选举产生的代理人,党员同样有终止其职务的权力。 党内领导干部弹劾制的建立, 使广大党员群众能够直接向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及纪委对党的领导干部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控告、 检举, 可以有效地提高广大党员的民主政治意识。 建立健全弹劾制, 必须明确弹劾制的基本内容和运行机制, 并使之制度化、 程序化; 必须明确弹劾的主体、 行为、 对象, 适用范围及运行程序, 并制定详细、 具体、 可操作性的制度法规加以规范。 当然, 弹劾制的建立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工作, 其基本框架还应根据实践过程, 针对具体实际情况, 予以完善和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