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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和国际关系的组织化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组织在20世纪后期的爆炸性增长,深刻地反映了国际关系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可以称为国际关系组织化。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国际组织在其章程中都明确规定,将发展与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关系作为重要任务。

二、民族国家和国际关系的组织化

(一)国际关系的组织化趋势

正如我们在前面所专门陈述过的那样,当代国际关系发展的最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国际组织的蓬勃发展。20世纪60、70年代以来,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来,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宇宙、海洋等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地球上的空间距离相对缩小,各国之间的相互交流、沟通进一步加深,整个国际社会联系日益密切,国际关系行为主体之间多渠道、多形式的联系更加频繁,世界由此进入了一个相互依存的新时代。国际制度、国际规则、国际法及其载体国际组织,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发展。仅据1996年以前的统计,世界上各类国际组织就已达21764个,其中政府间国际组织(IGO)3569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18195个,90%以上是20世纪50年代之后发展起来的,所以人们常说,“18世纪国际战争多,19世纪国际会议多,20世纪国际组织多”。国际组织在20世纪后期的爆炸性增长,深刻地反映了国际关系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可以称为国际关系组织化。

国际关系日益组织化,主要有几个表现形式。第一,国际组织已经向国际社会各种议程、国家间各种关系领域全面、深入、多方位渗透,已经找不出哪个国际领域没有国际组织的“插手”。2万多个国际组织,包罗万象,从地理上讲,上至太空开发,下到海底资源共管,中间是大气层的环境保护;从国际事务上讲,大到战争与和平,小到邮电、气象,还有数不清的各类经济活动。仅就国际经济组织而言,有WTO、IMF、WB等全球性的有影响的专业性机构,也有区域经济合作的各种机构,包括各种原材料生产国组织,涉及如石油、铜、铝土、木材、天然橡胶、可可、咖啡、香蕉等各个领域,只要是有人的地方就有国际组织的影子,可以说,在国际组织大发展的今天,世界上的大事小事,都“在劫难逃”了。

第二,国际组织及其制订的法规的“全球网络”,将近200个国家或地区紧紧地“捆绑”起来,国际关系的整体性、协调性由此大为加强。我们知道,国际组织的发展,是缘于全球化下经济相互依存的影响,不同的国家为了相同的利益或解决“全球性问题”才进行跨国协调。如果没有国际分工、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的开展,没有人类共同面对的许多“全球性危机”,国家就不会摆脱“光荣的孤立”,走出国门去共做一块“国际蛋糕”。但是,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发展,反过来又规范组成国际组织的主权国家或实体,促使它们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把蛋糕做得更大,所以,国际组织迎合了主权国家的“结社”偏好,在各个领域依据有关国际法将各国紧紧地“组织”在一起,国际关系由此在各个领域呈现出明显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同时,不同的国际组织之间都有着一定的、有机的联系,总体上存在着一个以联合国为中心的联系网。联合国不但在其宪章中规定了它协调各国行动和各类国际组织的功能,而且实践上也确实如此。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对任何全球性和地区性安全问题进行调查、调停和强制解决,对安全、裁军或军控组织无疑有着不言而喻的权威;联合国拥有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在内的16个专门机构,这些专门机构在16个国际领域发挥着重要影响;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按地区下设了亚太、西亚、非洲、拉丁美洲和欧洲5个区域委员会,它们与各个地区的国际经济与社会组织联系密切。另外,绝大多数的NGO都与联合国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如仅在经社理事会取得咨询地位的NGO就达600多个。除了联合国这个网络中心外,还有其他地区性的子网络,而每个子网络又都有一个小中心。如欧盟是欧洲地区各种地区性国际组织的协调中心,它与欧共体、欧洲煤钢联营、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法院、西欧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区、欧洲人权组织、欧洲议会等都或有着隶属关系,或有着合作联系。而阿拉伯联盟则是阿拉伯世界和西亚北非一带国际组织的协调中心,它对海湾合作委员会、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伊斯兰国家会议等地区性国际组织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国际组织在其章程中都明确规定,将发展与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关系作为重要任务。几万个国际组织叠加在一起,将国际关系联结成了一个整体,国际关系不再是以19世纪式的条块分割式、区域性、分散地发展,而是呈现出强烈的密切联动性和有机性。

第三,国际关系组织化是指,处在国际制度、国际规则和国际法约束和介入下的主权国家间关系,日渐显示出不断加强的“组织性”,或称有序性。从国际制度起源上讲,不同的国家为了共同需要,订立了共同合作的契约。这些契约即使其监督机构和措施不能强有力地操作,至少也可以在约定的领域内,在成员国之间,有助于避免混乱、无序状态,使国际关系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和规范性。从国际制度的功能上讲,由于制度安排能够提供国际交往的信息,降低国际合作的成本,增加合作与交流的可信度,加大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未来行为的稳定预期,从而使得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和国际社会处于一种可循的、有序的状态。每个成员国即便受到巨大的利益诱惑,有意对其他成员国采取背信弃义的态度,也要三思而行,因为其他成员国将来有可能在其他领域对它进行报复,而且,一次的背信弃义给自身造成的不良国际声誉,会长久地影响国家的对外交往。所以,它们往往为了长远利益而不得不牺牲眼前利益,从而采取守法与合作的策略。另外,从国际制度的发展趋势看,对单个国家而言,加入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法越多,它对国际社会的联系和依赖性也越强,冲破国际制度网络、挑战国际秩序的成本也就越大;与此同时,国际组织的功能也在不断强化,特别在安全、经济等领域有的已经达到了一个较为强有力的水平。例如,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主要责任和权力,不仅扩展到强制执行行动……而且为将来发展成为一个有效的制裁体系提供了各种可能性”,可以预见,随着国际组织、国际制度的网络化发展,国际关系的组织性日益强化,无政府状态将逐渐为有序状态所代替,一个全球治理的时代正在到来。

(二)国际关系组织化对民族国家的挑战

国际组织、国际制度及国际法的发展,国际关系组织化的现实与趋势,给国际关系的发展带来了一场“革命”,这场革命的重要后果之一就是,主权的民族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拥有的几个世纪恒久不变的稳固地位开始发生深刻变化。具体地讲,国际关系组织化浪潮中的民族国家面临着至少以下五个方面的挑战。

第一,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多样化,民族国家不再是唯一的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国际关系行为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事务,并能独立行使国际权利,承担国际责任与义务的实体。国际关系就是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在17世纪至19世纪的绝大部分时间内,国际关系基本上表现为主权的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20世纪前期,国际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数量有限,局限于安全、军事和一些功能性部门,国际关系组织化程度不高。到了战后特别是70年代,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组织的出现如雨后春笋,许多国际组织实力强大,具有自己特殊的利益、目标和相对独立性,显示出令人刮目相看的独立参与国际事务的行为能力,无论是作为IGO的联合国,还是NGO的国际红十字会,以及像通用汽车公司之类的跨国公司,莫不如此。联合国虽然一度受到超级大国的操纵,但在很多情况下还是能够采取有利于世界经济、地区安全和国际稳定的举措。联合国在推动综合裁军、核裁军、全面禁止核试验、制止核扩散、建立无核区、禁止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方面;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呼吁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以及援助非洲经济等方面;在促进国际人权方面;在协调世界经济和平息国际金融危机方面;在刚果、黎巴嫩、克什米尔地区、海地、柬埔寨等地的维持和平行动,以及在其他危机地区的外交斡旋,等等,都充分证明了自身具有完全的“独立的国际行为能力”。跨国公司在国际关系中的角色也十分耀眼夺目,4万多个跨国公司,拥有强大的实力和雄心勃勃的全球行动战略。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曾是1991年世界最大的跨国公司,该年度公司总产值(GCP)竟达1238亿美元,与瑞典1327亿美元的GDP相差不远。大型跨国公司在几乎所有重要的国家和地区都派有“常驻大使”——公司分部或办事处,对东道国的经济乃至政治事务发挥着重大影响,并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举足轻重。总之,国际组织与跨国公司对国际关系的“积极介入”,使得国际关系行为角色呈现出以国家行为主体为主、以国际组织与跨国公司为重要补充的多元化格局,后者在国际舞台上大展拳脚,必然挤占民族国家的国际活动空间。

第二,公民对国家忠诚的转移。民族国家的政治基石之一就是公民对国家的绝对效忠。从理论上讲,尽管国家拥有“至高无上的、不可分割的、永恒的排他性主权”,但这个主权却来自人民,人民将权力交付给政府,并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人民对国家和政府的信任与效忠程度,对于国家主权、国家权威和国家合法性至关重要。所以,每个民族国家都强调爱国主义、国家利益至上和民族自豪感。如果说,这对于具体的政府、单个国家甚至某些地区来说在长期内具有必然性和有效性的话,那么,在全球化和国际关系组织化时代,公民对国家忠诚的转移却同样具有必然性,体现出一种客观的、渐变的进程。在国际关系组织化十分发达的地区,如欧盟,一体化程度和相互依存程度较高,该地区在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文化等领域高度融合,在经济依存、社会沟通、民间交往、文化整合、共同治理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共同的意识、心态、形象和认同,各国的公民上到国家首脑,下至平民百姓,都将忠诚、期待和信任开始转向共同体,人们往往不是以英国人、德国人自居,而是自称为欧洲人。另外,一些NGO如绿色和平组织、女权主义组织、大赦国际、国际红十字会等,它们无论从思想上还是从实践上,都致力于将人类关怀作为其最终归宿,而不是从国家利益出发看待问题,它们常常表现出“没有祖国,只有人类”,反对任何国家破坏全球生态环境,进行性别歧视和性别压迫,践踏基本的国际人权,主张全世界人民联合起来,为拯救面临严重生存危机、自由危机、发展危机与战争危机的地球,共同努力。这些数目繁多、成员广杂的NGO,无疑正在将越来越多“世界公民”的忠诚从国家转移到地球上来。迅速增长的国际公务员和跨国公司的雇员都具有“世界公民”的强烈意识。跨国公司也是侵蚀国家忠诚的一支重要国际力量,跨国公司总体上是归属不同国家的,但按其本性却是无限地追求垄断利润的,所以,当其利润考虑与国家身份发生冲突时,在当代情况下,公司往往倾向于选择前者而弃后者于不顾,“公司忠诚代替国家忠诚”的现象在美国等国司空见惯:当议会讨论一项政府重大动议时,数以百计的大公司支持通过,同时有同样多的大公司反对通过,而这时现实中的国家利益只有一个。1987年,一家美国跨国公司驻英国的分公司,为巨额利润所诱使,不顾政府的禁令向苏联出售了一种核技术原料,结果置美国政府于外交被动之中。可见,普通民众从个人忠诚、跨国公司从公司忠诚、一体化组织从地区忠诚、非政府组织从人类忠诚出发,对根深蒂固的国家忠诚提出了巨大挑战。

第三,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国家主权是民族国家的立国之本,也是其对外交往的最有效工具。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侵犯,“庇护”着民族国家由幼年状态走向成熟期。在20世纪后半期,国家主权遭遇到了从未有过的挑战。这种挑战来自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客观挑战,它基本上是个历史进程,主要源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关系组织化的发展,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同类型的国家只能积极主动地、渐进地适应它,而不能视而不见,置之不理,甚至螳臂挡车;二是主观挑战,主要是指享尽了几个世纪主权好处的发达国家,为了更好地满足当代垄断资本对外扩张的战略需要,利用其支配的国际秩序和国际规范(包括IMF、WTO、WB以及国际法、人权标准等),屡屡限制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因而出现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围绕着主权而展开的尖锐斗争,这是目前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方面,也是发展中国家在主权问题上须臾不可忘记的出发点。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方面相互交织,难以截然厘清,需要认真分析和区别对待,否则,就会陷入理论上和实践中的被动。

了解对国家主权的客观挑战,首先要认识到,主权是历史的产物,国家主权是应民族国家利益需要而产生、发展的,也必然会随着民族国家的变化而变化,挑战具有必然性。这方面欧盟成员国走得最远。它们作为最早诞生的民族国家,似乎过度成熟了,生产力发展的巨大冲动,要超越民族国家的疆界,它们在当代所处的特殊处境,也要求它们走紧密的国际一体化之路,为此,它们正在把以货币主权为典型的许多极其重要的主权权力让渡给欧盟。其次,也要承认,在世界民族国家体制仍然富有生命活力的今天,国家是主权的并不意味着主权国家可以为所欲为,在一定的世界秩序下,国家主权的行使,总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就是对国家主权的主要限制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关系组织化的进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众多的国际组织,遵守各种国际规则和日益完善的国际法,都是出于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需要,但是,它们在享受利益与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按规定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后者可能会涉及某种主权约束。如《联合国宪章》第49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为执行安理会的决议,必要时应当提供联合国军暂时的过境权。在经济全球化和相互依存程度日益加深的进程中,这种利益与成本的对立统一也日渐明显,加入国际经济组织得到的合作利益越多,付出的主权成本也越大:加入WTO可以获得巨大的贸易好处,但之前必须公开本国的贸易政策、经济发展状况等;申请WB和IMF的贷款,也得将本国的经济结构、经济政策、金融状况和国家预算写入申报书中;请求国际原子能机构给予技术指导,要以同意接受该组织对本国各地的核设施进行核检查为巨大代价。最为明显的例子要数IMF对各国主权的侵蚀。这个以监督国际货币体系运行为己任的国际组织,目前将触角伸向了与被援助国经济有关的各个重要领域,它不仅监督波兰等东欧国家的预算制订,还研究东亚一些国家市场化过程中的问题并提供改进的意见,甚至直言不讳地批评某些发展中国家军费开支过大的现象,声称它将根据裁军方面的举措决定其援助的数额,似乎它就是一个超越于国家主权之上的“世界政府”!了解这一点,有助于我们在制订对外政策、参与经济全球化时,充分考虑到国际合作中的主权限制问题,在有利于国家根本的、长远的利益的前提下,做到主权权力的自主限制或自主让渡,更好地为经济现代化服务。

了解对国家主权的主观挑战,对于认识当代条件下发展中国家运用国家主权这个最有用的资源,去反抗外来的政治压迫和国际干涉,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众所周知,国家主权原则是民族国家的主要理论基础,几百年来发达国家享尽了主权原则对于政治独立和经济发展的种种好处。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世界体系的形成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演进,一些西方学者和政治家从发达国家的利益出发,提出了限制主权的建议,到20世纪后期,这种要求日益强烈。但是,这种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源于西方国家对权力政治扩张和海外市场追求的图谋,与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旧秩序紧密联系,也与盎格鲁撒克逊意识形态的全球扩张不无干系,并有意针对这样的国际背景:发展中国家紧紧背靠主权原则,努力维护政治自主、民族经济独立和反对外来干涉,主张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拒绝如发达国家所强制的那样,不顾本国民族经济的安危、存亡,最大限度地开放国内市场,降低关税、非关税壁垒和金融、投资等方面的限制,为国际垄断资本的市场准入创造各种有利条件。长期深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压迫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始终在追求、争取和维护主权,它们对主权问题的敏感和谨慎,与其受国际压迫的民族经历有关,不论是20世纪50年代维护政治主权,还是70年代维护经济主权,或当下反对霸权主义和新干涉主义,维护文化主权,都是与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历、经济水平和国内政治,以及国际秩序的不民主、不公正、不平等密切相关。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重要一员,必然从其国际身份和根本的国家利益出发,将维护国家主权作为一项长期和主要的外交任务。

第四,NGO对国家地位的冲击。NGO是国际社会中的独特成员,一般是指非官方的、非盈利的、与政府部门和商业组织保持一定距离的专业组织,通常围绕特定的领域或问题结成团体,有自己的利益或主张,代表社会某些集团或阶层的愿望或要求。由于它们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与国内社会中的市民社会有相似之处,故有时被称为“跨国市民社会”或“全球市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随着全球经济市场化的潮流,“全球市民社会”的发育较快,按“国际组织联盟”1993年的统计,1909年全球范围内的NGO为176个,1972年达到2173个,1992年达到27190个。这些国际组织中,既有全球影响颇大的大赦国际、国际劳工联合会,也有地区性的论坛如亚洲人权观察,还有绿色和平组织及各种反核运动、保护妇女组织,等等。应当说,NGO在美化人类生存环境,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的各个领域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在1992年巴西首都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举世瞩目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有1400个NGO的4000人出席了会议,另有来自167个国家代表不同NGO观点的25000名个人,在环发大会会场附近召开了与环发大会同一主旨的“全球论坛”,NGO的这次重大行动无疑极大地推动了世界各国对世界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强烈关注,增强了各国政府环境保护工程的合法性和国际道义。但是它们的活动也对国家权威产生了冲击:一是NGO往往以本集团利益或人类利益为终极关怀,而不是充当民族国家利益的代言人,因此,无论是对个别国家内部的人权问题的介入与关注,还是对一些国家在处理全球性问题上措施不力的批评,都会对国家的权威产生负面影响;二是NGO的所作所为较为迅速地反映了国际关系的最新形势,他们具体关注的是国家来不及处理或无法处理的事务,无形中它们获得一种相对独立于国家力量的国际权力;三是全球市民社会的发育,给予了个人、团体、利益群体以更多的自我表达的机会,使政府对国内社会的调控及整合能力受到形式不一的挑战。

第五,民族国家在应对全球化方面面临重大挑战。经济全球化主要是指在世界范围内顺应市场自由扩张的逻辑,广泛而深入地在全球范围内最合理地配置经济资源,客观上将促进经济相互依存,并最终走向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导致经济不可避免地跨越国界,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主权,如由于国际贸易相互依存度的增加,资本大量流动,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对自己国家的外资、金融和货币政策拥有百分之百的自主权。而数以万计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在各个地区执行其雄心勃勃的“全球战略”,东道国是否能够推行自主的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合作政策,其能力也大打折扣。推崇全球化的西方学者甚至以上述国家能力的削弱而预言“四个I”加在一起意味着“民族国家”的终结,即Investment(投资)冲破了地域限制,Industry(产业)走向国际分工,Information Technology(信息技术)推动了投资和产业的跨国行动,Individual Consumers(个人消费)发展得具有全球指向,这些因素使得民族国家无法行使宏观调整国民经济的传统功能。在经济全球化进展迅速的欧洲,自由贸易推动了欧洲统一市场、欧洲统一货币和欧洲经济区的建立,特别是人员自由流动和欧元的面世,标志着欧盟各国已经将经济主权及与之相关的政治主权中的重大权力,大量地转移到欧盟这个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经济组织。经济全球化的这种严重挑战,迫使民族国家必须加强国际合作,自主地转移一部分经济主权权力给强有力的国际组织,依靠跨国界经济合作而不是单个主权国家的力量去发展市场经济。

(三)民族国家仍将是国际关系的基石

首先,民族国家仍然体现着国际关系的本质规定。面对纷杂多彩、层出不穷、影响渐隆的非国家行为主体,我们仍然可以从“乱云飞渡”的国际关系中,辨别出究竟“谁主沉浮”。从根本上讲,作为国际关系体系的“细胞”或“元素”的大约200个民族国家,无论从全球层次上,还是在地区层次上,甚至在环境保护、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等全球问题的解决上,都处于国际事务中的中心位置,是国际关系角色多样性的统一基础,这是因为,民族国家是国际关系中唯一享有充分主权的行为主体,是最有实力和国际法地位的角色,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的根本特征,为非国家行为主体所望尘莫及;国际关系基本上还是以大国关系为主导内容的国家间关系,不论是安全冲突、和平努力,还是经济竞争、金融合作,不论是人权斗争、政治对话,还是体育比赛、教育交流,其主体都是清一色的民族国家;非国家行为主体大都是国家的派生物,特别是政府间国际组织,根本就是由不同国家为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缔建而成的,其前途就像“放筝人放出的风筝”,国家就是放筝人,国际组织就是风筝,风筝来自放筝人,其样式、功能和飞行高度也取决于放筝人。民族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支配地位,要求我们在研究具体的国际问题时,必须从国家着手,从国家间的利益冲突与合作这个基本点来研究。

其次,在全球化形势下,国家的有关功能得到强化。全球化对民族国家来说不啻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通过国际关系的组织化,对国家主权构成了越来越多的限制和侵蚀,而另一方面,全球化的真正实施也必然导致国家弘扬相关的功能。那种简单地认为全球化导致国家功能弱化的观念,不仅在理论上也在实证上难圆其说。从理论上讲,经济全球化客观上强化了自由市场的力量,但同时政府干预的需求也在加强,有学者将之归纳为政府面临着“保护弱点”、“扶持强点”和“填补白点”三大任务。“保护弱点”,就是保护国内相对薄弱但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免受外来跨国公司的控制和国际经济变动的冲击,如农业、纺织业和钢铁制造业等。“扶持强点”,就是为使本国不至于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和信息革命及其带动的国际竞争中落后被动,而重点扶持一些对国家发展战略至关重要的经济部门,主要涉及一些高新科技产业,如生物产业、材料产业、海洋产业、航空航天产业、计算机产业和信息技术产业,等等。“填补白点”,就是继续关注那些任何国内或国外公司不愿投资的,但具有长期国民福利效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如修筑落后地区的公路或铁路,建立普及性而非盈利性的文化教育中心,在贫困地区实施多方位的扶贫工程,重建被毁坏的森林和遏制沙漠化扩张,等等。这些远离市场力量的边缘公共领域的众多“白点”,只能由政府去关注和填补。从实证看,战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国家干预的寡弱之间,没有明显的反比关系。1978年,美国学者戴维·卡莫隆作了一项相关性研究,他将全球化程度设定为一个国家的对外开放程度,用贸易量占GNP的比重表示,将国家干预力度设定为政府预算开支的数量,用预算额占GNP的份额表示。研究结果发现,不断增大的贸易份额同样增大了一个国家面对外来经济危机冲击的脆弱性,相反,较为健全有力的公共部门却能够抵消外来经济冲击的影响。1996年,另一位美国学者但尼·劳德里克采用最近20年收集的新数据,以100多个国家为研究对象,重复了卡莫隆的全球化与政府干预的相关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外贸依赖度高的国家,其政府也相应强大”,其中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政府开支占GNP的比重是30年前的2倍。对不少国家而言,“60年代早期对外开放的程度,直接决定了从那以后30年里政府扩张的规模”。可见,国家干预并未因经济全球化与相互依存的增强而减少。另外,近40年来东亚经济的高速增长也有力地证明,那种认为对经济全球化的最有效参与源于限制政府干预经济事务的观点并不正确;相反,对全球市场的成功融入,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政府作用来实现,这对于一些中小国家尤其重要。为了确保民族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本国工人工资的提高以及对这些跨国公司利润的合理征税,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对于顺利展开与跨国公司的谈判至关重要。

最后,对于刚刚拥有国家主权平均不到50年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对主权的需求和认可程度显然与发达国家不可同日而语。发展中国家坚持主权原则有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摆脱世界殖民主义体系进而建立民族国家的时间不长,尚处于民族国家发展的初期,内有社会动荡、政治不稳之虞,外有强权和霸权干涉之患,要确保独立自主,巩固长期斗争换来的胜利成果,国家主权显然是最强大的政治武器。二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较为薄弱,民族工业十分幼稚,出口产品相对单一,集中在自然资源和经济作物上,本来就并不丰富的能源、资源在经济建设重任下弥足珍贵,因此,维护经济主权不受侵害,保证民族工业不被跨国公司控制和冲毁,适当地减缓经济全球化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三是作为一个整体,发展中国家为了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加强南北对话和全球合作,也必须紧紧抓住主权这个最重要的政治资源,以《联合国宪章》为法律武器,以国际法基本准则为道义依托,与发达国家进行理性的而又坚决的斗争。占世界人口4/5、国家数目8/9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坚持主权的行动,毫无疑问促使全球化中民族国家的历史命运问题成为一个不能不辩证对待的课题,否则,就不能全面把握全球化的进程,也不能正确考察民族国家的历史地位。保罗·肯尼迪的一段话颇耐人寻味:“跨国公司……只不过是按照自由资本主义的规则行事而已。重要的一点是,发达国家的地方社区和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社会将难以接受全球市场的逻辑,如果这样的逻辑对它们不利的话。经济和技术趋势不会导致‘包罗万象的活动单位’,即没有边界的世界,而可能引起《经济学家》周刊1930年就谈到的商业冲突与社会动乱。”经济全球化并未因其必然的发展趋势就足以动摇民族国家的主权地位,当代国际社会仍然是主权国家林立的世界,当代国际规范的主流也是以主权原则为核心的联合国国际法体系,在民族国家完全失去其存在价值,以及世界性民族国家体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之前,主权原则仍是国际社会最主要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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