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重点问题解答[1]
1.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用以调整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特定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
①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第一,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不论国家行政机关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如何(愿意或不愿意),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决定性作用。第二,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义务人违反行政法义务的时候,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追究行政责任。第三,在发生纠纷时,一般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②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的法典。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极为广泛,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极其繁杂,具体的调整对象变化迅速,不可能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统一的行政法典。因此,行政法与宪法、民法、刑法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法典不同。
③行政法变动性大。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之一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就要求行政法律规范必须与行政管理的这种变动性相适应,及时对已经和正在发生变化的客观形势迅速作出反映,用法律手段来推动形势向有利于统治阶级要求的方向发展。因此,行政法富于变动性。
④本质特征在于依法行政。
3.试述行政法的作用。
①行政法对宪法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都必须通过部门法才能加以贯彻实施,除了刑法和民法以外,实际上都要靠行政法来贯彻实施。例如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公民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里“依法”的法,即是行政法。只有有了国家赔偿法,宪法的这一规定才能得到实现。
②行政法对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国家通过行政立法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或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消除专横。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维护和补救。
③行政法对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消除和防止官僚主义有重要作用。国家通过行政立法手段,加强行政管理的权威;科学而严格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可以防止和消除扯皮、踢皮球、公文旅行、手续繁杂等现象;完善的组织法规范,可以保持机构精简。
④行政法对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法对体制改革往往具有规划、布置、指导作用;对现行体制中的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现象一般也需要行政法来消除;而体制改革的成果也需要有行政法来巩固。这是由行政法的灵活性决定的。
4.试举例说明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或法源),指的是行政法来源于哪些法和它由哪些法组成。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
①宪法。宪法既是行政法的立法依据,又是行政法的基本法源,在宪法中有许多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如宪法第三章的第三节和第五节,集中地规定了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
②基本法律。这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的主要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都是行政法的法源。
③法律。它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效力次于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都是。
④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是行政法最主要的法源。它内容广泛,数量众多,有关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编制、职权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编制、职权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任免、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等组织法规;有关军事、外事、民政、公安、司法、经济、文教、卫生、体育等国家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的法规,都是行政法的渊源。如《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等等。
国务院的各部委有权制定行政规章,也是行政法的重要法源。如《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规定》等。
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如《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等都是行政法法源。省、直辖市等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如《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陕西省狩猎事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也是行政法的法源。
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是自治区、自治州制定的。如《内蒙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55年)等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是行政法法源。
⑦党和国家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
⑧国家行政机关与群众团体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试行方案》。
⑨条约。
⑩与行政法有关的解释。包括行政解释、立法解释和地方解释中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
5.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法组建起来的,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一种国家机构,也称政府。这就是说:
①国家行政机关是一种国家机构,运用着国家权力,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因而,它区别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部的行政机关(科、室);
②国家行政机关是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构。这就区别于以立法和监督为主要职责的国家权力机关,区别于以检察和审判为职责的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③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法组建起来的。这就是说,它的成立有宪法、组织法或行政命令作为依据;并且,是按一定的法律程序设置的;
④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有以下几类:
①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构,都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的厅、局、委,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的各局、科、委,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等都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②一般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专门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一般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级政权机关,其职权由宪法规定,在所辖区内统一领导各个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行政活动带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如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专门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在一级政权机关领导下的职能机关,职权由法律和行政管理法规规定,主要是负责某一方面的事务,行政活动带有局部性和专门性,如国务院的各部、委都是。
③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说来,按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设置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是常设的,如国务院及各部、委等。但是,依某些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设置的国家行政机关,基本上是临时性的,是完成某种临时任务的需要,如防讯指挥部、救灾办公室等。
④委员会制、独任制、混合制的国家行政机关。委员会制的国家行政机关,有重要问题都要经过讨论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独任制即首长负责制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享有最后决定权;混合制的国家行政机关,即以合议制和独任制相结合的方式行使职权。
⑤决策性的国家行政机关、职能性的国家行政机关、咨询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监督性的国家行政机关等。
6.我国国务院(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权。
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①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③对国家行政事务和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④监督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改变或撤销上述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
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行署的性质和职责,类似的机构有哪些?
行署,即行政专员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不是一级国家的行政机关。其职责(任务)是:代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8.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居民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城市中街道居民的组织和工作,增进居民的公民福利,按居民的居住地区成立的群众性自治的居民组织。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①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
②向当地人民委员会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③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并遵守法律;
④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
⑤调解居民间的纠纷。
9.什么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从理论上说,我国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指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任命等)在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中,依法执行国家委托的行政管理事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它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这就是说:
①从本质上说,我国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执行国家所委托的任务的,是人民的公仆。在执行公务中,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外,没有别的个人私利。
②从产生的过程看,我国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法定的选举、任命等程序。
③从范围上看,我国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就不是了。
④从其工作上看,我国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从事于国家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的人员。这既区别于国家立法工作人员、检察工作人员和审判工作人员,也区别于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打字员、勤杂工等。因为,他们的工作不是从事于国家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相反,校长、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虽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但由于所从事的是国家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并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因而也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⑤我国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因而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必须是具有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
10.我国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可分为哪几类?
按照产生的不同方式分,我国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有以下几类:
①选举委任职 指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任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②提名委任职 指依照法律规定有任免权的机关经法定领导人提名后决定任免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如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③一般调任职 在政府各部门工作的行政工作人员,如科员、办事员、会计员等,都属于国家干部编制,是一般行政工作人员,由有关人事部门调任。
④招聘委任职 这是由招聘机关对应聘者进行考核后予以委任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此外,还可以按照其他标准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分类。
11.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职务关系发生变更的原因有哪些?
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职务关系的变更,是指仅变更其职务关系但仍不失为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身份。发生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罢免: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罢免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②调动:例如从某一国家行政机关调到另一国家行政机关;
③培训学习:脱产受培训学习后,不一定回到原工作岗位工作;
④晋升;
⑤降职;
⑥选举:如某教育厅厅长经选举任某省省长;
⑦免职、撤职:可能再担任某行政工作;也可能不再任职但保留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某些物质上的权利;
⑧退休、离休:仍保留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身份,享有某些物质上和政治上的权利。
12.什么是行政处分?有哪些处分形式?
行政处分,是国家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对在工作中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违反内务纪律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按隶属关系所给予的一种制裁,亦称“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共分八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13.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职务上的权利特点是什么?
国家为使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赋予他们各种相应的职务上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同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①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职务上的权利,是完成国家工作任务的一种手段,行使职务上的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职务上的义务;
②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上的权利时,不能超出他的职务范围,并且必须是为了执行国家所委托的任务;
③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职务上的权利,是由他所担任的国家职务的性质和任务来决定的;
④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职务上的权利,是由他所担任的国家职务所发生的。所以,当国家免去他的职务时,其职务上的权利也就终止。但这并不免除他任职期间的法律责任,即他在任职期间的合法行为不因免职而无效,同样他的不法行为不因免职而不受追究;
⑤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职务上的权利,表现在执行国家任务中,他的合法行为具有强制力,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照执行。
14.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义务有哪些?
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履行义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依靠人民,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②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律,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③必须爱护和保卫国家财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④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和职务上的机密;
⑤必须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的优良作风。
15.什么是西方文官和文官制度?
所谓西方文官,就是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有不与内阁共进退,一般都需经过公开竞争考试,一经择优录用无过失就长期任职的政府文职官员(公务人员)。
所谓文官制度,是指对各级文官的考试、录用、奖惩、考核、待遇、培训、晋升、调动、解职、退休、保障以及分类管理作系统规定的制度和体制,目的在选贤任能,提高行政效率。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自由竞争”、“机会均等,择优录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赏罚分明”的原则,对稳定资产阶级的政局有重要作用。
16.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它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公认的行政法学中的一个理论概念,是行政管理活动的抽象化和理论化。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事实的行为和法律的行为。国家行政行为,如果是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如调查行为,称为事实行为,有的也称为准行政行为。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如命令某公民纳税等,则称为法律行为。
②抽象的行为和具体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对一般的问题作出规定,例如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行为,称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例如处罚某个公民,则称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一般地说,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③单方的行为、双方的行为和多方的行为。行政行为以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无须相对人的同意者,如行政处罚,称为单方面的行为。多数行政行为都是单方的行为。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如聘任行为,称为双方的行政行为。如果须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为,如协议的行为,则称为多方的行为。
17.什么是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也就是制定和颁布行政管理法规,是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它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普遍性法律规范,使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律化的活动,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18.什么是自主的行政管理法规、执行的行政管理法规和补充的行政管理法规?
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法律或其他行政管理法规未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的,称为自主的行政管理法规。
国家行政机关以执行法律或上级机关所发布的行政管理法规为目的而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称为执行的行政管理法规,通常称为法律或某行政管理法规的实施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以补充法律或其他行政管理法规为目的而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称为补充的行政管理法规。这是因为法律或行政管理法规对于某些情况不能事先预见到,或不宜详细规定,为了切合时宜,不得不由国家行政机关或下级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当时当地情况加以补充。
19.行政管理法规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行政管理法规的有效要件有两个:
实质要件:由正当组织的行政机关在其权限内按照合法程序所做的合法行为。它包括:①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合法的;②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程序是合法的;③制定该行政管理法规是在此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之内;④该行政管理法规的根据是合法的;⑤该行政管理法规的内容是合法的。
形式要件:要求行政管理法规是要式的,即必须用书面表示,由行政首长签名,注明年、月、日,注明其内容及成立日期。
20.行政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法规,针对特定对象,所采取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称为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行政措施视其所发生的效果归自己或归他人,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措施和补充的行政措施。凡行政措施能独立存在,所发生的效果属于决定措施的行为者时,是独立的行政措施。凡行政措施用以补充其他行政措施,使其他行政措施发生完全的效力者,是补充的行政措施。
②行政措施以其受法律羁束的程度如何,可以分为羁束的行政措施和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凡法律已有具体或详细的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仅能依法执行,不能自由选择、度量的,称为羁束的行政措施。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或虽有明确规定,仍有自由选择余地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
③行政措施视其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方式,可以分为要式的行政措施和非要式的行政措施。前者必须依一定的方式,否则不能有完全的效力或甚至无效。后者,除法律有规定外,不要求必须依照一定的方式,不论口头、书面、明示、默示均可。
④行政措施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动采取为标准,可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措施和依申请的行政措施。前者不待何人请求,得由行政机关自动采取,后者则需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采取。
21.行政措施有哪些表现形式?
行政措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各项:
①命令 指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行政措施。
②许可和免除 许可为对一般禁止的行为,对于特定人或关于特定事而解除其禁止的行政措施。免除为对于一般所负的作为义务,对于特定人或关于特定情况免除其义务的行政措施。
③赋予和剥夺 赋予是设定法律上的能力、权力或法律上地位的行政措施,其特点在使相对人享有从来所没有的法律上的能力、权利和法律地位,一般称为设权的或授权的行政措施。剥夺是使相对人丧失其能力或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或消灭其行政地位的法律措施,内容与赋予相反。
④认可和拒绝 认可是对审批对象的同意,其作用在于使其他行为完全生效。对审批对象的不同意,称为拒绝。
⑤代理 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和委任代理。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行为,称为法定代理。由被代理人的委任而发生的代理行为,称为委任代理。委任代理人的行为,效力直接归属于委任者,即委任者对于代理人的行为也要负责。
⑥确认 确认为认定并宣告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行政措施。
⑦证明 指国家行政机关证明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作出的行政措施。
⑧通知 通知为使相对人知悉某种事件的行政措施,常附属于他种行为,作为其他行为程序的一部分。
⑨受理 受理为对他人的行为表示受领,是被动的行政措施。
⑩指示 指示是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的行政措施。
22.行政措施有哪些效力要件?
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才能发生效力,法律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要求遵守一定的条件,称为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或称有效成立要件。行政措施的有效成立要件,因各种措施的性质而异,归纳起来,一般行政措施的有效成立都要具备下述几种要件:
①行政机关须为合法的组织。代表行政机关采取措施的人须由合法的选举或任命而产生,合议制机关须由合法的召集人、法定人数的出席和决议;
②行政机关须有采取措施的权限;
③行政措施的内容须确定、可能,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④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没有缺陷;
⑤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
⑥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行政措施具有强制力、证明力,所以一般须用要式行为;当然,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采取书面、口头、明示、默示方式均可。
23.行政措施有哪些效力?
根据行政措施的内容,行政措施可以发生三种效力,即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①行政措施的拘束力。行政措施对公民的拘束力是公民常因国家的行政措施而负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或取得要求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但其范围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有时拘束力及于多数不特定人或一般公众;有时仅限于特定的相对人。拘束力限于特定相对人的,一般不能转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转移。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拘束力,是指行政措施在未经废止或撤销以前,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遵守的义务,即使是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上级行政机关也受拘束。
②行政措施的确定力。行政措施的确定力对公民来说,是指行政措施所规定的事项,未经法律允许,公民不得要求更改。公民在一定条件下可依法请求撤销或更改,但这种请求的权利,只在一定期间内才可提起;行政措施的确定力对国家行政机关来说,是指行政措施的内容一经决定以后,即为最终的决定,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更改其内容。
③行政措施的执行力。行政措施的内容有的需要执行,有的不需要执行。行政措施的内容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在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依靠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24.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有哪几种方法?
在行政法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这种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叫做强制执行或行政执行。
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有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和强制征收三种方法。
间接强制有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而此项义务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一目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请人代为履行,由法定义务人负担一切费用的强制执行方法,称为代执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当事人对于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不及时履行时,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达到促使其履行义务的目的,可以采用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方法,称为执行罚。
直接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执行办法不能达到目的时,或在非常紧迫的情况下,为促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而对法定义务人的人身或财物采用实力强制的行政执行方法。
强制征收,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或物品给付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他们不履行其义务时采用的一种强制执行办法。
25.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所作的法律制裁,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当事人应负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具有下列特征:
①行政处罚以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只有当事人在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时,才能给以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或违反的是其他法律而不是行政管理法规,则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②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情节和危害程度都比较轻微,还不足以构成犯罪。
③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来裁决。一个国家行政机关不能对自己主管以外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裁决,非国家行政机关更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经主管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非主管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在法律规定和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行政处罚。
④行政处罚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具备行政责任能力的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6.行政处罚和刑罚有什么区别?
行政处罚和刑罚有着重大的区别:
①行政处罚由国家行政机关裁决,刑罚则由司法机关裁决;
②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义务的当事人的处罚,它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代表。刑罚则是对刑事犯罪者的处罚,它只限于犯人,对法人不能使用刑罚;
③行政处罚适用行政程序,刑事处罚则适用刑事诉讼法;
④行政处罚的罚则由多种行政管理法规分别规定,没有统一的规定,也无主罚、从罚之分。刑罚种类由刑法规定,有主刑和附加刑之分。
27.什么是行政拘留?它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不同:
①行政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当事人,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
②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裁决并加以执行即可,期限为一至十五天。刑事拘留后,如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③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刑事拘留只是一种强制措施。
28.什么是劳动教养?劳教工作的任务和方针是什么?
劳动教养是强制性改造的行政措施,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我国劳教工作的任务是,把应该劳动教养的人员收容起来,实施严格管理,进行教育改造,组织生产劳动,使他们改邪归正,重新做人,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用之材。具体地说:
①及时、准确地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积极维护社会治安;
②教育改造劳教人员,使其转变思想,改邪归正,改恶从善;
③把劳教人员造就成为有用之材。
目前,我国劳教工作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
29.简述行政管理法制监督的含义、意义和种类。
含义。行政管理法制监督,是指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情况的监督。
①行政管理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及人民群众。具体地说,是党、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以及行政机关相互间都可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
②行政管理法制监督的内容,包括行政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对行政活动合理性的监督,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国家纪律的监督;
③行政管理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意义。①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主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公仆”的国家性质;
②它能消除官僚主义,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③它能防止和消除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现象,激励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奋发向上,促使他们克己奉公,遵纪守法。
种类。行政活动的法制监督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党的监督;
②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③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④行政监督,包括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相互间的监督,以及专职的国家监察机构的监督;
⑤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30.什么是审计监督?它有什么作用?
审计监督就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种行政部门、各类经济单位的财政、财务、经济业务、资金收支实况以及会计资料,依法进行全部或部分、定期或不定期的一种技术性很强的监督审查。
审计监督在国家经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①在国家财政方面,审计可以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加强财政管理,促使财政、税务制度的实施,纪律的巩固,保证财政计划的完成和财政收支的平衡;
②在农业、工业、交通运输和商业方面,审计可以充分发挥经济监督作用,促进工农业生产和流通的发展,保证国家计划任务的完成;
③在银行信贷方面,审计可以充分发挥银行信贷货币监督作用,促进财政、信贷资金和物资的平衡,稳定市场,发展生产,扩大流通;
④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审计可以充分发挥对市场经济的监督作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物价稳定和安定团结;
⑤审计可以充分发挥对固定资产投资和智力投资的监督作用,保证固定资产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的完成,提高投资效果;
⑥通过审计可以改进和健全会计制度,提高会计水平,实现会计监督,纠正和防止会计工作中的弊病,保证会计任务的完成;
⑦建立审计制度和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经济管理体制,更好地实施经济监督,提高国家经济管理的效率和水平的重要措施。
31.财政监察机构的任务和财政监察人员的职权各有哪些?
各级财政监察机构的任务有下列几项:
①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②监督检查财政、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遵守财政法规以及财政政策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③受理和检查有关违反财政法规和纪律,破坏财政制度的案件;
④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⑤开展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财政监察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①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参加有关会议;
②有权调阅被检查单位的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书案卷、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某些重要资料进行影印、复制;
③有权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库存现金、实物和银行存款,并可以到有关的工地、车间、仓库等现场进行调查;
④有权向案件涉及的单位进行调查和收集材料;
⑤有权向案件涉及的人员提出询问,要求他们当面作出答复或写出书面材料。
32.英美法系国家不设行政法院的理由是什么?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设行政法院,一切诉讼案件包括行政案件,都由普通法院统一管辖。采用这种制度的主要理由是:
①全国普遍设有普通法院,公民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比较方便,因此不必再设立行政法院,以避免机构重叠;
②普通法院审判人员,熟悉诉讼程序,有独立审判的经验;
③公民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争讼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民事、刑事争讼一样,都应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由同一的司法机关审理。
33.法国的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相比具有什么特点?
在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案件一般统一由行政法院管辖。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案件一般都由普通法院管辖。
法国的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①行政法院的成员,不是一般法官的职衔,也不是终身制,而是行政官吏,由中央政府任免,并可随时调动;
②行政法院裁决案件,不是适用民、刑法典,而通常是行政诉讼的案例;
③行政法院的职责范围,受一定限制。它不能干涉政府的行为,比如警察权和“保护公共安全”等。
34.新治安管理处罚和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具有哪些特点?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于1987年元旦生效,195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失效。两者相比,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具有下列特点:
①治安管理权限扩大。
第一,规定了执行罚。新条例第36条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二,下放了治安管理权限。旧条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裁决;警告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五日以下拘留,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新条例规定,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②新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一,新条例严格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它规定,除了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外,对其他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要严格适用传唤、讯问、取证、裁决、复查程序,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规定了对违法乱纪的公安人员的责任。新条例第41条规定,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赔偿(补偿)责任。新条例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③新条例规定治安行为行政案件的诉讼。它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最终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④新条例在体系结构上和条文内容上,比旧条例都更科学。
【注释】
[1]本文载于《法学评论》1987年第5期,与叶必丰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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