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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行政调解的规定分散在如此众多的文件中,人们难以全部掌握,且内部相互冲突难以避免,无法形成有机统一的行政调解规范体系。由于规定不翔实,使行政调解的运作呈现一定的盲目性和任意性。行政调解必须具有基本程序保证。行政调解以行政权力为中介,但目前程序保障性规定又较为欠缺,处理不好,容易导致法律上的恣意。(五)行政调解缺乏法律保障行政调解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行政调解协议缺乏法律保障。

二、行政调解存在的问题

尽管行政调解是一种源远流长的“东方经验”,然而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行政调解也面临挑战,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行政调解设定比较随意

我国设定行政调解的法律文件种类繁多,涉及行政调解的法律有近40部,行政法规约60部,行政规章约18部,地方法规约70部,地方规章约45部,此外还有大量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调解的规定分散在如此众多的文件中,人们难以全部掌握,且内部相互冲突难以避免,无法形成有机统一的行政调解规范体系。(4)实践中各种行政调解“各自为政”,难以协调形成合力。这一情况说明行政调解在设置上呈现出一定的随机性,即使在设置行政调解时,有些规定也不明确,(5)相关法律条文十分简约,其内容仅涉及调解发生的情形、调解的主体和对象。由于规定不翔实,使行政调解的运作呈现一定的盲目性和任意性。

(二)行政调解缺乏基本程序保证

我国设定行政调解的法律文件几乎都只设立了行政调解,而没有设立具体调解程序。实践中行政调解主体往往依照其他行政程序或自创调解程序进行调解,随意性大。程序是公正、合理、及时解决纠纷的有力保证,行政调解缺乏基本程序保证,当事人很可能因程序不公而对调解结果不满,从而使调解协议难以自觉履行。行政调解必须具有基本程序保证。然而,人们处理社会事务的目标“并不是不惜任何代价以获得最好的结果,而是在符合有效管理的基础上取得最好的结果。为了节省国家和当事人的开支,应当使争议得到迅速和经济的处理”。(6)

(三)行政调解人员专业素质欠缺

行政调解人员专业素质欠缺导致不能正确传递、沟通双方的要求,而是以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导致屡调屡悔,最后还是通过诉讼解决,反而加大处理纠纷的成本。行政调解中体现教谕式的传统,缺乏合作与合意这些现代法制环境下最重要的调解因素。在解决纠纷时,不是着眼于纠纷本身,而是进行宣传教育,灌输行政机关的看法,甚至是管理思路。行政机关可以在一般监督权限的背景下进行合意的诱导,而当事人受这种权限可能发动的影响,往往不得不接受所提示的解决方案

(四)行政调解的方法欠缺

在行政机关的调解中也存在片面强调是非、合法原则,将调解过程等同于行政执法过程,导致调解不能达成妥协。不能认识纠纷解决旨在修复被不幸事件所分裂的关系,因而解决纠纷就是寻求和解和合理的结果而不是追求纠纷一方当事人的绝对胜利。更存在一味追求息事宁人,为达成妥协,不惜放弃公平、正义,导致无理要求与违法要求层出不穷并不断得到满足,或者是将行政调解作为规避法律的手段,最终失去调解的正义性。

由于行政调解的权力背景,管理的习惯性思维可能被强制带入调解。行政调解以行政权力为中介,但目前程序保障性规定又较为欠缺,处理不好,容易导致法律上的恣意。当调解是在假如调解不成则将采取强制性程序的威胁下进行时,它通常最为有效。在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召集双方当事人找出争议点、提出解决方案、说服、施加压力和达成协议,这种程序在行政调解中最为常见,这是向传统调解制度的回复,而非现代法制环境下的行政调解。这样的工作思路也导致行政调解制度不能有突破性发展,一直徘徊在较低的水平上。

(五)行政调解缺乏法律保障

行政调解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7)从而导致行政调解协议缺乏法律保障。(8)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样,行政调解没有任何作用,反而浪费了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时间和精力。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并没有有力的行政措施来促使当事人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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