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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不仅指当事人主动申请启动行政调解,也包含行政主体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意思。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调解中应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这些程序性缺陷常常使当事人对行政主体失去信任,导致行政调解功能难以发挥。行政公开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这是调解的首要原则,也是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不仅指当事人主动申请启动行政调解,也包含行政主体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意思。即自愿的核心在于当事人愿不愿意进行调解。在我国法律中,对行政调解的启动有两种不同的设立方法:一种是要求当事人主动申请,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另一种是行政主体主动依职权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接受,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限制回避原则。回避原则,对保证调解工作公正、合法、及时解决纠纷和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回避:是本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然而,中国是一个具有浓厚“家天下”传统的国度,当事人的近亲属参与调解,有时候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且有利于纠纷及时化解。现实生活中,也往往是以一名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调解人员为中心,邀请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参与调解工作,共同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这样的调解效果往往会更好。

3.程序参与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调解中应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这是程序民主、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公民主体地位的体现。然而,在目前的现实状况下,由于受“权力行政”影响,行政主体往往不能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常受到侵害。这些程序性缺陷常常使当事人对行政主体失去信任,导致行政调解功能难以发挥。

4.不公开原则。行政公开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公开可以有效遏制行政权力滥用问题。然而,行政调解工作中所涉及的纠纷以民事纠纷为主,民事纠纷更多的是涉及当事人私益,与公共利益本身没有多少直接联系。而且现实中人们接受调解的重要原因是避免“家丑”外扬,不愿伤和气。因此,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应该以不公开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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