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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问题解答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失业人员由省外转迁至本省的,按迁入地标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局受理转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核实有关证件和资料。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保局应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抚恤金的标准应以失业人员死亡前一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标准。
失业保险问题解答_人社宣传工作实用手册

吉林省失业保险降费率提待遇有何政策规定?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的主要内容。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 256元/人/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 184元/人/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 035元/人/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1.失业保险费征缴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业务经办窗口每月应依据《年月缴费核定通知单》出具《单位缴费通知单》,通知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三种情形的,社会保险局在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告知参保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逾期未缴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加收滞纳金

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生育补助金及一次性生活补助等。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累计缴费年限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人员本人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由省外转迁至本省的,按迁入地标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省内转迁失业保险关系后失业的,一是在迁入地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失业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入地标准支付;二是在迁入地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一年或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按原迁出地的缴费期限和标准核定。

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保局申领失业保险金,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有效身份证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就业登记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局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待遇并出具《失业人员待遇核定确认单》,申办人签字确认。

转入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转入的,可在转入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用划转通知书;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局受理转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核实有关证件和资料。省外转入的确认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到账后,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补记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省内转入的依据《失业人员省内转入通知书》办理。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定待遇并出具《失业人员待遇核定确认单》,申办人签字确认。

转出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转出的,本人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月数的失业保险金,并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有效身份证件;转入地出具的接收资料;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局受理转出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月数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发放确认单》,申办人签字确认。

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保局应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费率确定,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申办人或法定继承人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保局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材料;享受待遇人员或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卡(折)号;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丧葬补助金参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办理。抚恤金的标准应以失业人员死亡前一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标准。

社会保险局受理遗属或法定继承人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请,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结算确认单》,申办人签字确认。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可以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保局申请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应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准生证明;出生证明;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局受理女性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发放确认单》,申办人签字确认。

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保局申请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应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有效身份证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局受理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发放确认单》,申办人签字确认。

失业人员创业失业保险金申领: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本人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应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个人申请;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局受理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发放确认单》,申办人签字确认。

当出现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时,按新的政策规定,对享受待遇人员进行统一核定调整;由于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发生变化时,业务经办窗口依据有关部门认定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发生变化证明材料,重新核定待遇。经业务经办窗口审核、复核后,出具《失业保险待遇重新核定确认单》,申办人签字确认。

对新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应及时登记该人员的银行卡(折)号。

3.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社保局每月核对发放待遇信息,按时将发放信息传送至代发银行,并与代发银行按月对账,确保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对发放失败的,要重新发放。不能重新发放的,暂停发放。

失业保险待遇补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补发:新增失业人员非个人原因导致其未能按时领取的待遇应予以补发;待遇停发人员待遇续发后,经确认其停发期间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应对其停发期间的待遇予以补发;待遇停发人员在待遇停发期间发生的待遇调整,经确认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应在其待遇续发后补调并根据待遇调整开始时间补发。

社保局应依据待遇核增凭证或补发通知,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补发通知单》,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补发。

失业保险待遇多领退回: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多领退回:失业人员死亡,家属未及时申报造成多领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领取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况。

社保局核实认定多领的相关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审核、复核后,出具《失业保险金多领退回确认单》,本人签字确认,退回多领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待遇停止业务: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社保局对不符合继续享受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经审核、复核后,出具《失业保险待遇(停止)通知单》,办理待遇停止业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完成后,出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汇总审批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明细表》及《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增减变化表》,传递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划转费用。

失业人员关系转移: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转出省外的,可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并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有效身份证件;转入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局受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申请,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人员跨省关系转移通知书》,办理转出手续,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保险金总额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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