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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体制的内容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国会授权总统负责对外谈判和协商关税,实行贸易政策决策权的有条件下放。但这项权力有期限和谈判范围方面的限制,国会仍拥有贸易政策的最终决策权。再次,国会成立了新的行政机构,建立了贸易代表以协调国内外问题,管理贸易政策,并启用了一系列根据准司法监管程序模式建立的行政机制,即“贸易补贴措施”。这是美国历史上国会第一次明确授予总统重要的贸易谈判权力。

《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是为了适应美国各个生产行业的特点和需要,通过对进入美国市场的外国产品进行规范管理,为美国产品打开各国国内市场;同时也作为一种恢复美国人民生活水平、克服国内失业以及当时的经济萧条、建立和维持诸如农业、工业、矿业以及贸易部门之间的良好关系的手段。[3]

1934年体制是一次比较成功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虽然它只是《斯穆特—霍利关税法》的修正案,但是它把贸易政策的决策权从国会转移到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机构手中,真正实现了总统与国会的权力共享。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授予总统和外国展开贸易谈判及签订贸易协定的权力;第二,在与外国政府谈判时,总统提高或降低关税的授权范围为现行关税的上下50%;第三,关税的改变适用于其他和美国签订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第四,总统与外国签订的贸易协定不需要国会批准,国会只就该协定举行听证;第五,国会对总统的授权时限为三年,国会仍将发挥对贸易政策的监督功能。

“1934年体制”通过以下几个渠道缓解了贸易保护主义对国会的压力

首先,国会授权总统负责对外谈判和协商关税,实行贸易政策决策权的有条件下放。国会将主要的压力和责任转交总统,总统可以在对外协议中不经国会批准就把任何一项美国关税最多降低50%,这一授权分别在1937年、1940年和1943年得到了延续。但这项权力有期限和谈判范围方面的限制,国会仍拥有贸易政策的最终决策权。每隔3年要对法案进行新的审议,以确定是否授权总统进行贸易谈判并调整关税率。

其次,在国际协议中“讨价还价”的关税加大了出口利益集团对贸易政策的影响,从而对进口保护利益集团进行制衡,降低了贸易压力的不平衡性。

再次,国会成立了新的行政机构,建立了贸易代表以协调国内外问题,管理贸易政策,并启用了一系列根据准司法监管程序模式建立的行政机制,即“贸易补贴措施”。由行政机构处理具体的贸易争端问题,通过“特殊交易”即个案处理的办法安抚来自衰退产业的贸易保护主义者。

最后,国会通过强有力的专业委员会限制与具体产品有关的议案和修正案,从而缓和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s Act,RTAA)的出台,标志着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制定权真正开始由总统与国会共享的阶段。[4]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授权总统在国会提前同意的减让关税范围内签订互惠贸易协定,并提出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美国政府与任一国家签订的关税减让协定,均自动适用于其他与美国签订过互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根据这项法案,总统可以不经国会批准就宣布实行新的关税。这是美国历史上国会第一次明确授予总统重要的贸易谈判权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引入为美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有利因素。一方面与之相关联的另一个“平等待遇”的口号使英国为帝国“特惠制”所包含的对第三国的歧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使美国在此后的对英国经济外交中占据了舆论与道义上的优势;另一方面“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还暗含着构建以美国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5]

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创造出一种新机制,可以使国会摆脱贸易保护主义利益集团的压力。美国国会通过这一法案,国会立法授权总统去谈判贸易自由化协定,这就是“1934年体制”的起源,也是现在所谓的“快车道”授权的开始。通过这一安排,国会既保持了宪法的权力,同时又使自己摆脱了保护主义的巨大压力。这一授权安排沿用至今,不仅包括给予总统谈判权,而且也包括贸易救济机制等内容。那些遭受进口产品冲击,要求保护的厂商可以到总统领导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和要求,比如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或直接要求贸易救济,美国行政部门负责裁决和采取行动。在这种安排下,稳定性高于国会的总统行政部门,由于较少面临选举压力,他们能够承担起阻挡贸易保护主义浪潮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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