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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具体内容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公务员调任制度是公务员交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符、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公务员交流形式,下面具体介绍这一制度的有关内容。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转任对象,包括所有在职的公务员,尤其是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以及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这样的划分使各种交流形式的概念明确、界限清晰,便于实践操作。

一、调任

公务员调任制度是公务员交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符、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公务员交流形式,下面具体介绍这一制度的有关内容。

(一)公务员调任的含义和特点

1.公务员调任的含义。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即指让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变成公务员的一种方式,是公务员队伍除“录用”以外的另一个“入口”。

2.公务员调任的特点。虽然公务员的调任与录用同是入口,但是,调任与录用在适用对象、范围和程序上都有所不同。调任的对象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录用的对象则是机关以外的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而不限于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任适用于选拔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副调研员以上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而录用则适用于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调任所使用的职务层次要比录用高;调任的程序是严格考察,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考试,而录用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录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

另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调任”,明确规定包含“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而公务员法中的“调任”只规定了“调入”一个方面。这样改变的主要考虑是,调出只涉及机关是否同意其离职的问题,从机关来说,既不用“调”,也不用“任”,因此,公务员法中的“调任”特指从机关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调进合适人员到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交流形式。

(二)公务员调任的条件

1.调任的资格条件。除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基本条件外,调任人选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6)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调任的消极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务员调任的程序

公务员的调任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2.提出调任人选;

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4.组织考察;

5.集体讨论决定;

6.调任公示;

7.报批或者备案;

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四)公务员调任的纪律与监督

公务员的调任应遵守以下纪律。

1.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2.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3.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4.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5.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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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市从严规范公务员调任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出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级公务员调任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市直和市辖区机关调任公务员程序进行规范,严把这个公务员“入口”关。

调任职位从严要求,仅用于专业性较强,通过公务员考录或由基层公务员转任等方式难以选择到合适人选的职位,采取市县联动形式,面向全市公开选拔,择优调任,扩大调任选拔视野;调任计划从严总控,全市计划经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联合预审后,向市委常委会专题汇报,其中市直机关每年不超过6人;调任程序从严规范,将市直机关、辖市区公务员调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辖市区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公布简章、公开报名、组织笔试和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调动的程序规范进行;调任违纪从严问责,明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纪检监察部门加强调任工作监督,认真接待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处,对违纪违法情形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资料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http://www.scs.gov.cn/gzdt/201504/t20150423_2723.html 2015-4-23

二、转任

转任作为公务员交流的三种基本形式之一,也是公务员交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转任的含义与特点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转任有以下特点。

1.转任对象的广泛性。转任对象,包括所有在职的公务员,尤其是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以及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2.转任范围限于机关内部。公务员转任的范围局限于机关内部,而不是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之间。公务员转任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同一部门的不同机构或职位之间进行。

3.转任不涉及公务员身份的变化,但必须转移人事管理关系。

(二)转任的原因

转任的原因有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人员。这种转任,是公务员机关在自己的管理权限内,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务员的作用,达到人与事的最佳配置,对公务员力量结构进行的必要的调整、组合。这种转任具有指令性,要求每一个公务员必须服从。

2.对超编人员的调整和空缺职位的补充。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机关职能的转变,公共管理机构也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可能会出现某些机关职位空缺或者人员富余,这就需要通过转任来实现人员的合理调剂。

3.为更好地发挥公务员的长处,促进他们的发展而转任。在工作中,一些公务员由于用非所学、专业不对口而影响其能力的发挥;或因人际关系不协调影响工作积极性发挥;或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适应现任工作等。对这些问题一般也可以通过转任的方式,对公务员进行适当的调整,使他们各得其职,既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公务员的成长和发展。

4.帮助公务员解决个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在实际生活中,如夫妻两地分居或居住地过远、交通不便,都可能会影响公务员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关心公务员的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是各级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5.为了廉政建设而转任。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领导干部和关键职位的公务员。为了防止他们在领导岗位和其他关键岗位由于任职时间过长而可能产生腐败,可以通过定期转任来解决这一问题。

(三)转任的条件和要求

1.转任的基本要求。转任公务员必须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转任公务员必须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我国公务员管理按照职位分类对每个职位都设有相应的资格条件,转任人员必须符合这些条件,否则就不能转任。

(2)转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按照职位分类的原则,每个公务员都要有一个职位。因此,即使公务员在本单位转任,其新任的职位也必须是空缺的。如果要转任到一个新的单位去,那么要去的单位在编制和相应职数上必须有空缺。因此,如果新单位没有编制余额和职位空缺,就不能接受转任来的人员。

(3)转任中如果出现职务升降,应当按照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2.对领导成员转任的要求。公务员法特别强调领导成员交流转任的重要性,这是因为交流转任是领导成员全面经受锻炼、增长才干的一条重要途径;同时领导成员肩负重要的职责,掌握财权、人事权等重要权力,在同一地区或者同一部门任职时间过长,容易形成各种人际关系,对于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十分不利。公务员法专门规定:“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此外,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更是对领导成员的转任有着详细的要求。

(1)领导成员转任是指“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这是因为,国家级副职一般不存在跨地区、跨部门转任的问题。

(2)领导成员的转任是有计划的。要求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转任,应当事先制订计划,根据调整班子结构、培养年轻干部、解决班子团结等不同情况,确定转任人选、转任去向、转任时机。

(3)领导成员的转任是有重点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明确规定,转任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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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领导成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转任?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转任。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要求。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转任。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转任任职。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转任;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转任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转任。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转任。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转任。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转任。

资料来源:《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4)领导成员的转任是“跨地区”和“跨部门”进行的。干部转任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进行。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转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任。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转任,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转任。

3.对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转任的要求。公务员法规定:“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其具体要求如下。

(1)适用对象是“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公务员在某个内设机构领导岗位长期任职,一是会形成特定的人际关系,二是不利于能力和知识的全面培养。规定这些岗位的公务员转任,既能够培养和锻炼干部,也能够从源头防止不正之风。“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是指直接经管人、财、物和执行执法监督职能的职务。

(2)这类转任要有计划。应事先制订计划,确定转任的具体人员、转任去向、转任时机等。

(3)这类转任的范围主要在本机关内部,一般不跨地区、跨部门,因为这部分公务员的任免权限基本都在本机关。

(4)此外,这类转任还应具有时间要求,即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多长时间就应当转任。公务员法之所以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主要是考虑转任的对象范围广、层次多、差异大,不宜“一刀切”,由配套法规做具体规定为宜。

三、挂职锻炼

作为公务员交流的又一形式,挂职锻炼与调任、转任相比,具有其特殊性。

(一)挂职锻炼的含义和特点

1.挂职锻炼的含义。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2.挂职锻炼的特点。挂职锻炼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办理调动手续。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仅改变工作关系,与原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保持不变,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不占用挂职单位的编制员额和职数,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仍为原单位正式职工,其所任职务、编制须保留,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挂职锻炼结束后一般回原单位工作。

(2)挂职时间灵活。挂职锻炼是临时性公务员交流,并非长期交流。挂职者的工作时间,应按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原则,由挂职锻炼主管部门、挂职者原单位、拟挂职单位等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充分考虑到公共管理工作需要以及挂职者的个人意见与意愿。

(3)挂职范围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等进行挂职锻炼。

(二)挂职锻炼的情形、时限和去向

1.挂职锻炼的情形。挂职锻炼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实践锻炼。对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凡是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通常安排到市区、乡镇或企事业等基层单位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等进行挂职锻炼,以丰富其工作阅历,提高其工作技能。

(2)培养锻炼。对于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综合素质比较高,工作成绩突出,但缺乏领导经验的中青年公务员,一般安排到相应的领导岗位上进行挂职锻炼。

(3)使用锻炼。对拟提拔使用或拟离开公务员队伍到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的公务员,安排到拟任岗位或相关岗位进行挂职锻炼,待挂职结束后,根据挂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正式任用。

2.挂职锻炼的时限。公务员挂职锻炼的时间十分灵活,不同情形时限不同。公务员实践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年;公务员培养锻炼,时间一般为1至3年;公务员使用锻炼,时间灵活,可以几个月,也可以几年,根据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工作需要和拟任职位的特点而定。

3.挂职锻炼的去向。公务员法对挂职锻炼的去向范围规定的是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除规定可以到下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挂职外,还规定可以到上级机关和其他地区机关挂职。这就改变了以往公务员挂职锻炼只有自上而下一种流向的状况,使得公务员获得到上级机关锻炼的机会,真正做到“缺什么、补什么”,达到全面培养公务员的目的。对新录用公务员、对缺乏领导经验需培养锻炼的中青年公务员、对准备提拔使用的公务员,各机关可根据不同的目的灵活掌握公务员挂职锻炼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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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池州市公务员挂职锻炼取“真经”

近日,安徽省池州市从市直、县区部门选拔15名公务员到上海、本市乡镇挂职锻炼。“外派”与“下派”同步进行,这在该市尚属首次。

该市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办法,对主管部门、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和挂职公务员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出明确规定,防止“虚挂”现象的发生;同时,建立情况互通制度,接收单位和选派单位共同抓好挂职期间的学习、教育和管理,让他们实实在在接受锻炼、真真正正挂有所获。

资料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http://www.scs.gov.cn/gzdt/201506/t20150611_2833.html. 201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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