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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交流的含义和范围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法》第63条对公务员交流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泛,公务员交流既可以在国家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即在组织开展公务员交流时,应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组织交流的单位管理权限和编制员额、职位数内,按照相应职位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交流的含义和范围

(一)公务员交流的含义

公务员交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公务员的个人意愿,通过法定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使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终止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把这一活动与过程的有关事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保证贯彻落实,就形成公务员的交流制度。要准确理解公务员交流的含义,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公务员交流的动因。公务员交流的动因,按照法律的规定是两大方面,一是工作需要,二是个人意愿。从工作需要来讲,主要是出于下列考虑: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避免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产生“裙带关系”,滋生腐败行为;根据规定需要回避。从个人意愿来讲,主要是考虑发挥个人专长,解决个人生活困难,避免情绪影响等,但从组织角度而言,在照顾个人意愿时应以不与工作需要相冲突为条件。

2.公务员交流的形式必须是法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务员交流的法定形式只有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且每种都有其特定的目的、范围、对象以及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不能有其他任何借口随意交流。

3.公务员交流对身份的影响。《公务员法》第63条对公务员交流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泛,公务员交流既可以在国家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交流,不论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跨职位的交流,都只是职位和隶属关系的变化,不影响交流人员的公务员身份。而与公务员队伍之外的交流将导致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和消失,其中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的,其与机关之间的人事关系随之消失,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非公务员通过交流方式调入机关任职的,将与任职的机关形成新的人事关系,可依相关规定取得公务员身份。

4.公务员交流是一种横向的平级调动,不涉及公务员的职务或级别的升降。不得以交流程序代替公务员的职务升降程序,变相地晋升或降低某公务员的职务或级别,以免冲击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制度。

(二)公务员交流的意义

公务员交流是整个公务员管理系统中重要的一环和必不可少的协调机制之一,对公务员队伍建设和保证整个公务员制度的正常运转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密切不同单位、部门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增进合作,促进机关整体工作效率的提高。

2.有利于促进机关内部人才的合理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务员的个人意愿,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消除后顾之忧,极大地调动了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

3.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工作经历,丰富了公务员的实践经验,并增强其顾全大局的观念。

4.有利于净化公务员的工作环境,避免公务员陷入不良的人际关系,预防和减少公务员腐败,促进廉政建设。开展公务员交流,既是对事业的负责,也是对公务员个人的关心和爱护。

(三)公务员交流的原则

公务员的交流管理往往涉及多个单位、多重关系和多种因素。一般而言,公务员交流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对用人单位来说,交流必然受机构编制的影响,在交流中,组织必须考虑人才需求状况,职位结构、职位空缺情况和与人才输出单位的协调等;对人事主管部门来说,必须考虑交流的总体规划、交流形式和程序等,对被交流的个人来说,必须考虑其任职资格、素质能力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等。正是由于交流管理的复杂性,人事主管机构和各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在进行交流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交流原则。即在组织开展公务员交流时,应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组织交流的单位管理权限和编制员额、职位数内,按照相应职位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2.合理稳定原则。适度的交流,对激发公务员队伍活力,促进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有积极的作用。但交流过于频繁或交流规模过大,也会打乱工作秩序,挫伤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影响队伍的稳定。虽然公务员法未吸收原国务院《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的硬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应注意把握公务员交流的“度”,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统筹考虑交流的需要与工作安排,科学组织。

3.科学用人原则。交流必须量才有人、适才适用,从具体职位的具体需要出发,充分考虑拟调配的公务员的专业特点和能力水平,达到人与事的最佳结合,以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公道正派,坚持任人唯贤,对每个工作职位所需人才类型及每个公务员的素质能力有较为全面、科学的认知、掌握,综合分析,科学调配。

4.个人服从组织原则。交流是对公务员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活动之一。实际工作需要是交流考虑的首要因素,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兼顾个人的志愿和实际困难,力求最大限度地将两者统一起来。所以,首先个人要服从组织上的工作需要进行交流,其次公务员的个人利益和志愿也应得到尊重。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交流决定的,机关有权依法运用纪律措施来保障工作的进行。

(四)公务员交流的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第63条的规定,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种。

1.内部交流。内部交流,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各机关之间的流动,既可以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也可以在同一部门的不同职位之间交流;既可以在同级国家机关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交流,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之间的交流。

2.外部交流。外部交流,是指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的相互流动。外部交流的范围仅限定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因为:公务员的交流是一种特定的组织行为,而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同属国家工作人员范畴,这种国家人事管理结构内的人员流动,比较容易通过沟通协商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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