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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传播相关法律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7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表示,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只有在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适用。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需要信息掌握者——政府与信息传播者——媒体的双重自律。媒体的自律则是在获得相关法律上的支持以后,更需要审慎、客观公正、准确地报道突发事件。

六、危机传播相关法律

2007年7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表示,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只有在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

正常报道突发事件不受干预,能清楚地显示立法者对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呼应了公众制约行政权力的呼求,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新闻媒体应对突发事件有两项权利:及时准确地传播信息,实施舆论监督。如果媒体被政府所制约,当突发事件发生时,不能及时地行使应对突发事件的权利,就会因为信息滞后,导致一次安全生产事故最终演变成大规模的公共危机。

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需要信息掌握者——政府与信息传播者——媒体的双重自律。政府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政府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是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突发事件信息的重要环节。增强突发事件信息的透明度,主要责任在政府。

政府的自律指的是在遭遇突发事件时,政府不得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或是出于这样那样的考虑而拒绝发布相关信息,或是发布虚假信息,或是仅仅透露出极为有限的信息而隐瞒了更为重要的信息。

政府或企业出于自利的目的,隐瞒和封锁突发事件信息并不奇怪,问题是,灾难和危机往往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它在迅速地同正确的信息赛跑,一旦灾难的速度超过危机信息传递的速度,大规模的人员、健康和财产损失可能在须臾之间,上至高官、下至庶民,都难以幸免。因信息的延误和瞒报而造成了不良的后果,尽管可以问责于某个官员(如应对非典时期,中央果断地免除了卫生部部长、北京市市长的领导职务),但是挽回不了人们的健康、财产和生命。信息传播的速度可以达到每秒30万公里,但人为的阻碍却使它寸步难行。因此,针对实践中有的政府不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甚至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刑法修正案》第六条,还对有这些行为的人员规定了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对此表示:“如果新闻媒体在采访中,发现政府有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媒体可以揭发。”

媒体的自律则是在获得相关法律上的支持以后,更需要审慎、客观公正、准确地报道突发事件。新闻媒体必须本着事实本身与信息本身来进行相关的报道,而非猜测、想象、编造出一个吸引人眼球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制定,既是一种来自于法律的支持,更是一种媒体在无形中必须承担起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新闻媒体传递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发布虚假信息,就可能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为此,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将有利于防止个别新闻媒体编发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或者报道虚假情况、误导社会公众,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新闻媒体是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与喉舌。当突发事件来临时,政府提供给媒体准确的信息,而媒体将其及时地发布,唯有及时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公众才不至于在突发事件面前丧失正确的判断,才不会听信于每每突发事件中产生的谎言与传闻,才会使得突发事件在最短最快的时间里得到解决。这将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和谐。[4]

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出台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颁布之间的公共讨论,乃至政府对公共讨论的反响,以及对原草案的修改,这本身就是一个政府民主进程中的试错过程。试错的背后体现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及“权为民所用”等执政思想。这也正应对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的一句话:“智能的存在者会拥有他们制定的法律,但是他们还会拥有一些绝不是他们自己创造的法律。”[5]

就本论题而言,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以及于2008年5月1日的施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以及于2007年11月1日的施行,新闻传播在应对突发事件的对外报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闻工作者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自由地按照自己对客观事物的正确理解进行新闻报道和发表意见,有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注释】

[1]参见张睿:《突发性媒介事件的议程设置浅析》,载《民风》2008年第10期。

[2]参见安斌:《危机传播与新闻发布》,南方日报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1页。

[3]肖云儒:《大众传媒与文艺新变》,载《人民日报》,2006年9月14日。

[4]参见肖峰:《正常报道突发事件不受干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解读》,载《应用新闻》2007年第9期。

[5]参见[美]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之扉页,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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