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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题的谱系与现代文明的共识

时间:2022-02-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正义”具有强烈的时代性特征以及后现代特色的“自反性”,但是其精神内核与社会语义还是具有明显延续性的。正义,意味着在不偏不倚中追求公正。彻底分析正义的概念会显出意义上的紊乱与繁琐,但这两句简单的箴言是基本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等价交换的正义原则是建立在预先排除了工人对自己劳动产品所有权的基础上。
正义论题的谱系与现代文明的共识_文化正义:消费时代的文化生态与审美伦理研究

一、正义论题的谱系与现代文明的共识

“正义”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健康良序的最重要标准。“正义”在社会的价值序列里,既优先于高效和稳定,也是高效和稳定的前提。因为只有一个社会里面的多数人认为这个社会是公平的,是基本符合道德的,他们才愿意维护和支持这个社会[15]

历史的纵深看,“正义”的标准或语义有明显的时代差异,并随着社会结构的复杂程度与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修正而日趋系统化、分层化与谱系化。在古希腊人看来,所谓“正义”,就是履行该履行的责任和因履行责任而得到应获奖赏的权利[16];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Plato,前427—前347)认为,正义是“助友害敌”(或“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正义是善,不正义是恶”[17];而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则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出,正义就是“让每个人各得其所”[18],同时照顾弱者,即类似中国古代典籍《礼记·礼运篇》所载的“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思想。两千多年前,中国儒家经典《论语》中曾经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在西方的《圣经》中也存在着类似的黄金法则:“你希望别人怎么对待你,你就怎么对待别人。”(马太福音:7—12)这些简约但却具有普适性意义的正义准则,构成了一个前现代社会中人们相互交往和判断事物的中立性标准。与古代观念不同的是,自启蒙运动以来,“正义”这个概念不但被置于普遍人权、独立人格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的基础上,也被置于民主政治体制的框架中。西方近现代的思想家们构想了一些更具有操作性也更具有争议性的正义理论,深深地影响了现代国家的制度建设和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

尽管“正义”具有强烈的时代性特征以及后现代特色的“自反性”,但是其精神内核与社会语义还是具有明显延续性的。那么,现今仍然具有普遍意义的“正义”谓何?正义,意味着在不偏不倚中追求公正。正义不仅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也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9],是现代国家稳定发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原则。有两句箴言可疑之处正义的精髓:第一句是“给予每个人所应得的”,这是柏拉图(Plato,前427—前347)《理想国》与查士丁尼(Justinian I,483—565)《罗马法典》开头就宣布的著名原则;第二句是“对待同状况者平等,不同状况者不等,与其不等度成比例”,也就是说,正义是对同样的冒犯做平等的处罚,对同样的功绩给予平等的报酬。彻底分析正义的概念会显出意义上的紊乱与繁琐,但这两句简单的箴言是基本的。如果你说一个公正的人是服从法律、公平待人、不伤害他人者,你就承认第一句箴言“给予每个人所应得的”。如果你说某一条法律或某一种政治制度是公平的,你的意思是它对待相同状况者采取了相同的对待,也是给予每个人所应得的[20]

英国政治经济学家与政治哲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在其名著《道德情操论》中指出:“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动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21]他认为社会存在的基础是正义而不是仁慈,强调“不偏不倚旁观者”(即所谓“中立的旁观者”——他人的意见与本人利益直接相关;或虽然与本人无关,但他人的想法可以将讨论引至正确方向)的隐喻所表征的那种“开放的中立观”。美国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认为造成社会不正义、不和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关键原因还在于经济财富社会资源分配有失公平、个体收入明显两极化。他在《正义论》(1971年)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的新观念,把“公平”和“正义”的内涵综合起来,并用“公平”来限制“正义”的含义。罗尔斯主张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并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强调正义的承担者是社会的基本制度——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22]。作为继承了康德传统的伟大哲学家,罗尔斯通过一个虚拟的原始状态假设,从规范角度令人信服地论证了:一个正义的社会,不仅需要自由的第一原则,同时也需要平等的第二原则;在不违背自由的前提下,强者有义务给予弱者以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像强者一样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争[23]。我们有理由要求每个人不仅考虑自己的私利,还须服从整个社会的正义再分配。

马克思主义的“正义”概念主要包含三个层面:一是自由竞争条件下的交换正义;二是按劳分配的权利平等正义;三是如何理解按需分配原则的正义性。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1818—1883)的正义观属于“规范制度论”,即把正义嵌入在制度之中使其具有现实性,同时又强调规范对制度的相对超越性,从而保持其批判性。具体言之,马克思的正义是一种制度的正义论,它着眼的是社会制度在正义实现上的潜能和限度。正是在对资本主义诸多不正义问题的批判中,马克思提出了关于个体完全发展和自由人的联合体的问题,从而实现了一种对既有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超越,提出了自我实现的正义原则;同时,马克思也重建了一种正义规范原则,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它的制度性原则与人的自我实现的权利平等原则才完全统一。

把正义作为制度性规范和规则,而不是作为个人道德意识,这是马克思思考正义和权利问题的重要视角,也是他对特定正义和权利实现条件的现实性关怀的表达。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批判的核心不在于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具体结果,而在于它的制度前提。由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本身是有问题的,因而即使它符合其交换正义的规则,这个制度本身也仍然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等价交换的正义原则是建立在预先排除了工人对自己劳动产品所有权的基础上。正是这一前提使得资本主义即使处在完全竞争状态,工人得到了全部报酬,他们仍然是受剥削的。这也就解释了马克思为什么既谴责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占有是掠夺、盗窃、侵占等,又认为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是完全公正的。

马克思在对待工人剥削上貌似自相矛盾的立场,是基于他未明言地使用了两种不同意义上的正义概念。他在否定剥削是非正义时运用的是制度主义的正义概念,在这里正义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法权规定;而在谴责资本家的贪婪、掠夺、盗窃和侵占时却运用规范意义上的正义概念,即劳动者作为价值和财富的创造者有权占有和支配自己的劳动产品。但是,马克思没有对这两种不同的正义概念进行概念分析和理论区分。实际上,认为马克思完全没有从正义出发谴责资本主义剥削的人是把资本主义制度内的正义概念当作正义概念本身;相反,那些认为马克思确实从正义出发谴责了资本主义的人依据的是另一种正义概念,即根据自由、平等或自我实现等规范价值所设想的正义原则[24]

1998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剑桥大学教授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1933—)基于对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矫正和补充、对斯密《道德情操论》的核心思想的继承和发扬,并试图恢复启蒙运动以来的理智思考和批判性探索的传统,系统阐述了自己关于“正义的理念”:我们需要寻找的并非是绝对的正义,而是致力于减少明显的非正义;正义需要关注实际的生活与现实,而不只是停留在抽象的制度和规则上;正义需要允许多种不同的正义缘由的同时存在,而不是只允许一种正义缘由的存在;正义应强调公共理性和反思,而不是寻找一成不变的公理性答案;正义需要“开放的中立性”,需要超越地方、国家的边界,在全球范围内评价一国内部的公正[25]。有“经济学界的良心”之称的阿马蒂亚·森还认为,一个社会应当公平地分配基本品,并帮助人们将这些基本品转化为自己珍视的价值;通过改善教育、医疗设施,提高人们的“可行能力”;关怀弱势群体,保障人权;用自由的新闻媒体促进公共理性,使人们能就社会存在的非正义达成共识,并通过改进它们来达到正义。阿马蒂亚·森的这些基于社会选择理论、公共理性和全球视野的构建的正义理念启示我们:从现实环境切入,通过公共理性的视角在全球范围内来界定正义;放弃先验性的“完美正义”,在“比较性框架”中,就公共事务进行宽容的对话和协商式治理,为保障个体的自由和机会、实现“增量正义”提供理性基础[26],将不可抗阻的天灾与本可预防而未能阻止的人祸区分开来,就明显的非正义达成共识,并努力去改造它们。

依据阿玛蒂亚·森的观点,我们不能单方面过度注重GDP总量的统计,而更关键的是要看人们在这个国家生活时所体会到的幸福的程度。在经济学上,总是以GDP来衡量社会状况的优劣,以GDP增加与否来判断改革方案是否令人满意,而阿玛蒂亚·森否定了这种思考方式。因为GDP水平再高,但如果人们是在半强制劳动下获得这种GDP的增长,那么人的自由就会受损,生活的福祉也会恶化。为使社会更合乎正义,阿玛蒂亚·森强调民主的重要性;他主张,让大量的人表达自己的意见,是使社会趋近正义的有效手段。

关于“正义”这个话题,制度主义者认为,所谓正义是要追求合乎正义的制度,正义是可以通过“正确的制度”来实现的。但制度正义的问题在于,让所有人在一种制度上达成一致意见是不可能的。相较于这种拘泥于制度的思路,还有一种比较主义的想法,这种想法重视比较现状和现状改变后的结果,如果普遍认为后者比前者更符合期待,社会就会得到改善。亚当·斯密和阿玛蒂亚·森关于正义的观点都属于这个方向。森认为,思考何为完美的制度对于应付现实问题并没有什么帮助;相比之下,更有用、更具现实意义的是思考如何去除实际存在于世间的明显的不正义。因此,森放弃寻求终极正义理论,认为要获得对于正义的解答,只能依赖于理性、民主的讨论。同时,森还认为,人对私利的片面追求并不是一种合理的生活方式和正确的生活态度,人类还是拥有同情心、利他心和对他人的关怀。人类是怀着对他人的同情、承诺等各种各样的动机,进行选择并作出决定的,这才是真正的人的健康生活状态。人类社会中的竞争虽然存在,但不是趋势,人类是向往在平等、协作的社会中生存并进化的。当然,即便认同本能情感的重要性,理性思考也同样重要,因为人们都尽可能通过思考达到客观[27]

从亚当·斯密到罗尔斯、从马克思再到阿马蒂亚·森,他们都不同程度地重视整体性的、制度安排性的社会正义,而美国政治哲学家与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则特别强调涉及少数人的“个人权利”与平等的正义问题,认为“正义是一个关乎结果的事宜:当某项政治决定否认人们所享有的最佳正义理论赋予他们的资源、自由以及机会时,无论做出这项决定的程序多么公正,都会导致非正义”[28],强调“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29],同时主张保持正义与效率之间的平衡。结合中国的具体问题,德沃金在复旦大学演讲时说:“我不赞同中国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户口制度、禁止自由迁徙和沿海与内地发展不平等的政策。因为人与人都是平等的,不应该有这样的差别。……功利主义的核心观点是认为一项政策的价值标准在于能否增进大多数人的幸福量,即对多数人是否有利。我主张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我们不能以功利主义作为理由。即使这些受损害者不说话,也不能把这种沉默视为可以继续对他们进行损害的借口。”[30]由此可见,中国要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就需要把政府的价值取向迅速从对经济增长的关注转移到对公平正义的关注上来,尤其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社会公正问题日益突出的境况下。市场经济产生效率,但不会自发导致公平;实现公平正义,必须依靠国家的制度性调节[31]。正如英国哲学家卡尔·波普尔(Karl Raimund Popper,1902—1994)所说的那样:政治必须坚持平等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原则;美的梦想必须从属于援助在苦难中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这个必要性;从属于为这些目的而设立各种建构的必然性。波普尔不认为美是唯一的,恰恰相反,美之为美,因为还有正义在支撑着它[32]。当前,中国需要特别注意在“幸福大于GDP”的前提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加强法制的基础上解决社会不公、贫富悬殊、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并构建“帮助所有公民获得自身发展”的制度关怀。当代中国特别需要“关怀”的视野与平台,即通过制度化的社会关怀,给予公民、青年人的发展创造社会条件。没有新民生问题的基本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是空话[33],强国富民的“中国梦”就有可能变成白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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